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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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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表.docx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表填报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序号隐患单位隐患类型隐患状态整改措施所在地点完成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单位备注12345填表人:填报时间: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台账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序号单位名称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完成情况1填表人:填报时间: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台账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填报时间:2023年月日序号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进展2023现行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笫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控机制),或者未有效实施。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幅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I,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一)施工安全管理方面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5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控机制),或者未有效实施。(二)基坑工程施工方面1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 .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 .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4 .出现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情况且未及时处理。(三)模板工程方面.1 .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 .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3 .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四)脚手架工程方面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 .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五)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方面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6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7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8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9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10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六)高处作业方面1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2 .单根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3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七)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八)有限空间作业方面.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I,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九)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十)深挖工程方面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十一)其他方面1.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 .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二、自建房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以下5种类型:1.3层及以上城镇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3 .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4 .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5 .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6 .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镇、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改。三、城镇燃气(一)专项整治清单(1)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2)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3)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4)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5)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6)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7)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8)未对用气单位(用气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公益宣传。(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控机制),或者未有效实施。(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根据不同用户分类制定入户安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6)燃气管道巡检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根据不同管道类型分别制定管道巡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7)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规程未有效执行。特殊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通气置换、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燃气管道占压安全风险隐患。燃气管道被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占压,或者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0)燃气管道地下密闭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燃气管道敷设于地下密闭空间,或者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密闭空间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1)燃气管道图档资料安全风险隐患。燃气管道图档资料不健全,或者与实际不符。(12)燃气场站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风险隐患。燃气场站的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3)燃气场站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燃气场站的安全设施设置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超期未检。(14)燃气场站工艺安全风险隐患。燃气场站的输气、配气、调压、计量、加臭等主要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或者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15)居民用户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装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未启用、失效。(16)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装设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未启用、失效。(17)燃气智能化、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SCADA)系统、地理信息(GIS)系统等智能化、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未实际启用。(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控机制),或者未有效实施。(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送瓶入户安检制度风险隐患。未根据不同用户分类制定送瓶入户安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6)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规程未有效执行。(7)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和审批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风险隐患。场站的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场站的安全设施设置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超期未检。(10)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储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11)消防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场站的消防设施设置不健全,或者消防设施超期未更换。(12)场站工艺安全风险隐患。场站的主要工艺参数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未设置紧急停车设施,或者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13)气瓶充装、销售安全风险隐患。瓶装燃气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四)、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控机制),或者未有效实施。(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5)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规程未有效执行。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和审批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7)加气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制定加气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8)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风险隐患。加气站的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加气站的安全设施设置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超期未检。(10)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储气设施、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11)消防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加气站的消防设施设置不健全,或者消防设施超期未更换。(12)工艺安全风险隐患。加气站的主要工艺参数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未设置紧急停车设施,或者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城市公园及相关城市广场经营单位(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隐患。城市公园及相关城市广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树立安全意识,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大型游乐设施运行维护隐患。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未开展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4)水上游乐设施安全隐患。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日常维护保养,未开展防落水应急救援演练。游览设施安全运行隐患。未开展游览设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问题排查整改台账,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未对园内游览车辆交通安全定期巡检。(6)玻璃栈道安全管理隐患。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和安装,未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公园健身设施安全隐患。未开展定期排查检修,未对损坏设施设施进行及时维修.(8)充气城堡等临时游乐设施安全隐患。未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充气城堡等临时游乐设施设置条件的严格审核,未对按照规定对充气城堡进行有效锚固。公园山体安全隐患。未开展防地基下陷、落石或滑坡日常巡查,未设置禁止攀爬安全警示标识。(10)公园水面溺水安全隐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救生设施设置不合理,未开展溺水应急救援演练。(11)供配电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及供电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2)公园防火、消防安全隐患。未建立公园防火制度,未开展日常防火巡检,未配备防火设备及物资,过期消防设施未定期更换,未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并开展防灭火应急演练。(13)城市公园踩踏安全隐患。未制定城市公园踩踏应急预案,未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人员聚集流动情况开展分析预判和实时监控,未开展城市公园踩踏应急救援演练。(14)城市动物园安全隐患。未对存在破损笼舍加固维修,日常安全巡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实时监控及动物逃逸等报警系统不完善,未制定防动物逃逸伤人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六)、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人员未持证上岗。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实施与岗位相匹配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电梯故障、火警火灾等突发性紧急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要求组织应急演练。(6)门岗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门岗值班守护制度,主要出入口人员值守不到位,发现和发生紧急事件未立即报告社区居委会和相关部门。(7)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未按法规及合同约定维护保养道路、绿地、照明、电梯、消防、电气、空调、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故障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范围的未及时维修;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报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8)公共区域秩序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要求对公共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占用消防通道、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特殊作业安全风险隐患。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腐蚀性药剂配置等特殊作业未检测相应设备工具、防护装置,委托外包作业未选择有资质的服务单位,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未设置醒目的安全及作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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