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 资源ID:513959       资源大小:23.54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为规范行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11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1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较轻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主动及时停止建设并恢复从轻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6.5%o(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o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原状的。5万元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般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已启动建设但没有投入使用的。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6.5%o以上8.5%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严重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已从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投入使用的。造成的社会影响或损害后果严重的。总投资额8.5%o(含)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2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轻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但主动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不予处罚。较轻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从轻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按规定将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正的,处2万元以H2.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般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的。般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止的,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从重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较轻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原项目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从轻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2%0(含)以下设或未按照条、第十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核准的建设八条。手续开工建设或者地点、建设2.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项目地点、建设规模、内容等进行核准和备建设内容等进行建建设的行案管理办设的,由核准机关为。法第四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条、第五责令停产,对企业十六处项目总投资额条。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的。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般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未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般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2%。以上3.8%。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严重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的。从重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8%o(含)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较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从轻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2%o(含)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条、第十八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工建设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工建设未投产使用的。般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处项目总投资额2.2%。以上3.8%。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从重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产,处项目总投资额3.8%。(含)以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件,已开工建设并投产使用的。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本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