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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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docx
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正常学制三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四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六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第七条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要求在合格(含)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学生请假需办理*本专科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并备案;三天以上的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凡请假期间涉及考试的,须报教学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一学期内因各种事由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应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须说明详细事假原因,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凡培养计划规定的或者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另行重修。第十二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原则上除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考试方式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分制外,其他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学生成绩单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并行记录的方法。五级分制换算百分制如下:优一95,良一85,中一75,及格一60;重修重考通过一律按60分计入成绩。第十三条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或期末进行,成绩按照实际分数计入,该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课程的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占40%2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学办公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教学办公室备案,同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遵照学校及体育部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者按照*本、专科生考试规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期末考试、重修、重考与缓考第十五条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规定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考试由教务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在学院的网页上公布。学生可登陆,查询,按时参加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或重考:(一)学生必须按学院发布的重修、重考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考试。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二)重考: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重考。重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1 .课程重考在每学期初进行。学生根据公布在学院网页上的通知,查询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考试。2 .重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三)重修:1 .经过重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须重修;一门课程缺课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者,该科目课程须重修。2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下一年度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四)重修、重考课程通过,成绩如实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考”、“重修”字样。第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原则上重考、缓考后不准再次办理缓考。(三)课程的缓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缓考考试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第十七条学生应主动向教学办公室咨询重修、重考或缓考的有关事项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学办公室办理重修或缓考考试手续。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应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第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正常学制为三年,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学院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复学者,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七章留级第二十五条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八门者,可申请学业留级或退学。第二十六条学业留级学生应在一年内重修所有不合格课程。留级一年后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达70%者,可以继续跟班学习;若学业留级一年内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未达到70%者,则予以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四年(含休学)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业留级期间如因教学计划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原则上按照新的教学计划要求重修,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第二十九条学院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的成绩进行核查,对学习成绩欠佳的同学(参照本办法中第一条)进行必要的学业警示,通知到本人。第三十条学业留级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学业留级手续。对于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各学部/学院进行网上公告,学业留级的学生应当在网上公告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第八章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统计,考核不合格科目累计达到或超过八门者;(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若学生意外身故应由学院或学生亲属代为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退学申请书应附学生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由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后签字确认。因(一)情形应予退学者可申请学业留级。学业留级的具体办法参见*专科生学业留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三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第三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程序结束后的15天内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三)学生退学后学费的处理按*学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八章毕业第三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因个别课程、实践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