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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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XX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指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覆盖内的城乡居民,通过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建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第二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四)集体经济扶持;(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第三条城乡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年由上级部门确定,按年度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第四条城乡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每年由税务部门征收完毕并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从国库全额划转到财政专户。第五条区级财政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区级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最大程度提高城乡参保居民的受益面与受益水平。第七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支出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得造假凭证、做假账等行为。第八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中开支。第九条财政和医保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十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定期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