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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加强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协调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515265       资源大小:15.81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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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加强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协调管理办法.docx

    XX县加强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协调管理办法为提升自然资源利用质量、效益和效率,不断提升自然资源和规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X建规2017)2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强化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融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该办法。第一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一)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选址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人居环境,规划编制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严格执行。(三)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原则,规划审批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未依法依政策按照规定程序、技术规范要求和超依法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编制的规划,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受理审批申请。第二条规划修改与容积率管理(一)各层次规划一经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依法批准,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特别是已出让土地、已通过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二)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凡不符合规划修改情形,不得调整规划。符合规划修改情形,按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退让、停车位比例等)。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土地评估、土地出让必须以规划设计条件书为依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凡不符合容积率调整情形,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容积率。符合容积率调整情形,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经依法调整容积率的,依法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六)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应符合XX县城市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七)核实规划条件所需的规划竣工平面测绘要与不动产登记测绘实行多测合一。(八)集体土地上私人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标准控制。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管理严厉打击囤地、炒地行为。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抵押权益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执行。第四条土地出让金征缴管理(一)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二)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和申请规划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三)对土地受让人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要及时依法依约追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经催缴仍未足额缴纳的,依法依约追究违约责任。(四)对于依法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法告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督促县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依法补征土地出让金。对依法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和联合验收。(五)对于超审批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进行处罚后,县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依法补征土地出让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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