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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2023年宅基地管理及农民建房和耕地“非粮化”巡查建管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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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2023年宅基地管理及农民建房和耕地“非粮化”巡查建管工作方案.docx

    XX镇2023年宅基地管理及农民建房和耕地非粮化巡查建管工作方案为更好地规范XX镇宅基地管理及农民建房和耕地“非粮化”巡查建管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为依法依规管好集体宅基地及农民建房、杜绝耕地“非粮化”,镇村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做到巡查全天候全覆盖,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落实属地原则,采取村(居)干部属地包片负责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一、职责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一)镇土管组负责XX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三)XX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根据联审联批结果和区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与审批程序(一)农村村民建房禁止性规定1、对本镇范围内的国道、省道、高速两侧控制区内一律不审批农民建房。原位于村庄所在公路两侧的,严格执行省里农民建房相关规定,并报区政府审核批准。2、农村村民建房应尽量利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m2,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逐步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鼓励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符合条件确需另行选址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先退出老宅基地,不退出原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新的宅基地;4、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5、禁止未批先建或不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6、新建村民住房建筑风格不得自定,应由镇土管组负责从特色农房设计图集中推荐户型给建房户选择确定。每个自然村选择的建筑风格应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杂乱无序的现象。(二)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1、无房户或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缺房户;2、原住房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3、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4、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确实需要分户建房的(含男方到女方落户);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1、原使用的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面积的;2、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3、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4、申请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规划要求的;或坐落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压覆重要矿床的;5、申请的土地有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6、60周岁以上,子女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分户的村民;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四)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2、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进行初审)、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镇土管组。3、镇土管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对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进行审查;农民建房还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个方面,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镇土管组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提请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4、联审通过后,由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向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XX自然资源分局备案。5、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土管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土管组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6、农民建房建设过程中,乡镇联审办对农房的四至、占地面积、间距、层数、高度、外立面效果等情况进行现场巡查,巡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由工作人员签字并留下图像证明。7、农民建房竣工后,镇土管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由乡镇政府统一收集相关资料,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批准的宅基地,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建成。三、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一)建立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巡查报告机制。1、村委会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并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2)组建村级控违信息员队伍并形成监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制度,对发现的违法建房进行全程动态监控;(3)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4)协助村民建房管理执法队伍开展执法行为。2、镇政府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1)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2)对无法控制的违法建房行为,上报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3)对村委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二)各村(居)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控制违法用地的责任主体,负有对本辖区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的责任。村(居)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为本村(居)辖区直接责任人。(三)问责方式:1、约谈;2、诫勉;3、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4、党纪、政务处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四)镇纪委联合镇土管组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进行约谈。(五)村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党委作出处理意见或由镇政府建议村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或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1、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违法占地监管不力,发生村民违法违规建房2处(含2处)以上的;3、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占地不先行制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4、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案件调查、法律文书送达、拆除违法建筑的;5、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六)镇土管组成员或镇有关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违规批准用地建房的或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七)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认定主要依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核实的违法用地数据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数据确定。日常执法监管违法用地数据依据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动态巡查、零报告制度通报中公布的数据,以及对群众信访举报核实结果和上级转办违法案件确认的事实予以确定。(八)条被约谈问责的村委会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年度各类考核评先评优的资格。四、责任追究(一)XX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违法违规用地和建房的查处。(二)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按建房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限期拆除非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拒不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农村村民建房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或擅自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依照第(三)处罚。(五)对农村村民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和乡村规划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予补办的,按本办法第(三)、(四)规定处罚。(六)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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