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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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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附件1湖南省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着力加强取用水管理,规范取水申请、审批、发证和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一、规范取水许可管理范围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2.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 .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项目取水。2 .日取地下水5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取水。3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4 .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灌溉取水。5 .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取水。6 .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市级行政区域项目取水。(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取水。2 .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不足30万亩的灌区灌溉取水。3 .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4 .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取水。(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 .日取地表水不足8万立方米的项目取水。2 .日取地下水不足5千立方米的项目取水。3 .总装机容量不足2.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4 .设计灌溉面积不足1万亩的灌区灌溉取水。5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四)其他1 .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按水利部授权文件执行。2 .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执行。委托下放的按照委托审批权限执行,并报委托机关备案。3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4 .生物质能企业取水审批权限参照火力发电企业执行。三、严格取水许可申请和受理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一)申请取水应提交下列材料:1 .取水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取水许可承诺书;3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5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6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 .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四、严格水资源论证(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1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 .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见附件1)O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总库容在Iooo万立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蓄水工程;装机容量IoOO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年取地表水100万立方米以下或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一般是指钢铁、煤炭、火力发电、石化、化工、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现状无敏感生态问题、取水和退水对生态影响轻微且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轻微。(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1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特殊功能区内全部或部分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推行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原则上五年开展一次,若五年内区域规划或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调整,可向原审查同意机关申请延续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近五年内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2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在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特殊功能区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但区域内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以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除外。4 .对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取水许可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其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五、严格取水许可审查和决定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核)机关原则上与审批其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致。2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由同级及以上专家库选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二分之一。5 .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予通过技术审查。6 .审定后的论证报告书及技术审查意见(或论证报告表)是审批取水申请的重要依据。论证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申请。7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技术审查、听证和征求意见时间)。8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9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或区域水权核定,并且符合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10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11 .实际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流域或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严禁或限制新增审批取水,其中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或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严禁或限制新增审批地下取水。12 .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2)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3)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4)计量设施的要求;(5)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6)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7)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8)其他注意事项。13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14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点以及取水用途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六、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许可验收发证以及延续、变更后核发新证,注销、吊销取水许可证应通过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进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数据的录入、审核、更新和维护,确保证照信息与审批业务信息一致。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一)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发证1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并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验收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2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重点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退水情况等内容,出具验收意见(详见附件3)o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3 .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4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以及取水量增加至超过取水申请批复水量的情形,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二)规范取水许可延续发证1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提交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延续取水申请书等材料。2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科学核定许可水量。3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规范取水许可变更1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四)规范取水许可注销2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3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4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6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人不再取水的,申请人可以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七、规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一)规范计划用水管理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批准的取水许可量为主要依据,统筹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年度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取用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下达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2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明确取水户年度用水总量、取水水源类型及用途等内容。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量自行确定,并报管理机关备案。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权限范围内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4 .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管理机关备案。(二)规范取水计量管理1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并根据取水计量导则(GB/T28714)等要求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2 .大中型灌区渠首、取用地表水年许可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田灌溉取水户或者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当建设在线计量设施,并将数据接入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3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建立完善的取水计量管理制度,规范取水计量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运行维护、数据记录等具体内容,建立取水计量器具档案和台账,做好监测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计量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三)规范用水统计调查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名录库的上报、审核和日常维护。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各类用水统计调查表填报工作,并对其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用水统计调查表进行审核。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按时上报区域综合年报表。4 .取水单位(或个人)要规范设置用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按时报送基层定报表或基层年报表,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规范水资源费征收1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外的持证人取水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2 .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分级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应当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省统筹使用。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持证人送达湖南省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证人应当按照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4 .取水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费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Bo(五)规范取水口标识标牌管理1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水口附近明显位置安装取水口标识牌并统一管理。2 .标识牌需注明取水工程名称、取水权人、取水许可证号、取水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年许可水量、监督管理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和二维码等内容。(六)规范取水许可档案管理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监督管理单位均应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规范的台账资料,主要包括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和取水日常管理台账档案。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台账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审查意见(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许可工程(设施)验收意见、延续取水申请书、取水许可证核发文件、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等。取水日常管理台账主要包括取水总结及用水计划申请文件、用水计划下达文件、取用水统计台账、缴费通知单及缴费凭证、计量设施安装凭证、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报告、计量设施更换和维修记录、日常监管记录等。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理的取用水户全部建立取水许可电子档案,运用取用水管理政务服务平台加强档案管理,对委托监管的取用水档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档案资料衔接。附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编制时间:相关要求(一)本表仅适用于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其中取水量较少包括:(1)总库容在100O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2)装机容量100O千瓦以下的水电站;(3)年取地表水IOo万立方米以下或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一般是指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行业);(4)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情况。(1)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轻微;(2)现状无敏感生态问题;(3)取水和退水对生态影响轻微。(二)本表一式四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份留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留本单位(或个人)。(三)除填写本表外,还需提供下列附图及附件:1、附图: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水系图、水资源论证及分析范围图,取用地下水的项目还需增加水文地质图。2、附件: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受影响方的意见或补偿协议。(四)论证报告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审定:审查:校核:编写:编制单位:(公章)联系人及电话: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号码建设地点行业类别项目性质口新建口改、扩建口其他项目类型项目申报类型口审批类口核准类口备案类电站装机(KW)保证出力(KW)年取水量(m3)日最大取水量(m3)取水保证率()主要产品/产量水源类型口地表水口地下水口其他取水方式口蓄水口引水口提水取水用途 制水供水原水供7口河道内生产用水(他) 生活用水建筑业F 工业用水(口一般工口农业用水口林业用7口生态用水其他用7水力发电口航运口河道内养殖河道内其目水口服务业用水业用水火(核)电和其他电力生产用水)口畜牧业用水渔业用水K(口水源热泵施工降水口其他)取水口位置取水口所在河流主要用水工艺取水所在水功能区退水口位置退水量(r113d)二、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状况分析本区域或流域主要水利工程、工农业及生活用水情况,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人均用水量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要求,综合考虑分析范围内水资源条件、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取用水工程现状,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三、取水水源论证地表水源:简要说明取水口所在水功能区名称、现状水质及目标水质,取水口以上多年平均来水量、供水工程不同保证率可供水量、现状供水量等。相关参数的采用应有依据,并作必要分析。地下水源: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现状开发利用量和潜力。四、用水合理性分析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规划等方面简要分析项目的取水的合理性,介绍项目用水过程和工艺,分析用水定额和节水措施、节水潜力,提出合理的取水量。五、取水影响论证简要分析建设项目取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及其他用水户的用水权益是否造成影响及如何进行补偿。六、退水影响论证简要说明退水口所在水功能区类别、水质现状及水质目标、退水系统及退水量、水质达标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等。七、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根据节约用水要求,从项目用水工艺和过程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建立“节水三同时”(节水减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四到位”(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建立完善的计量体系,提出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和计量建设具体措施。八、结论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取水水源的可靠性与可行性、取用水对其它用水户的影响、取退水方案及允许取水量给出结论性意见。九、承诺我单位(个人)承诺:一、本公司(单位、个人)己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取水许可相关政策要求,愿意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二、本公司(单位、个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所有报送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可以在公共网站进行公开公示。三、本公司(单位、个人)在将严格落实各项取用水管理要求,遵守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及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如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按照规定及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四、本公司(单位、个人)承诺在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开展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申领取水许可证。五、本公司(单位、个人)将自觉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违法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单位、个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承诺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盖章):附件2:取水许可承诺书XX项目取水许可承诺书(示范文本)本公司(单位、个人)对XX项目取水许可事项承诺如下:一、本公司(单位、个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相关政策要求,愿意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二、本公司(单位、个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所有报送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可以在公共网站进行公开公不O三、本项目建设范围完全位于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要求的特殊功能区内,申请的项目取用水情况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XX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取用水相关指标满足区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设项目节水目标等要求。四、本公司(单位、个人)在施工期将严格落实XX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取用水管理要求,遵守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及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落实相关补偿措施,并依法缴纳施工期水资源费。如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按照规定及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五、本公司(单位、个人)承诺在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开展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并按规定公示,申领取水许可证。六、本公司(单位、个人)将自觉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违法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单位、个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承诺公司(单位、个人):(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3:取水许可工程(设施)现场睑收表取水许可工程(设施)现场验收表验收单位验收日期取水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人手机号码取水许可审批文号序号验收内容取水工程(设施)有关事项变化情况是/否具体变化情况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水源是否发生变化取水地点是否发生变化取水量是否发生变化取水方式是否发生变化取水用途是否发生变化取水工程(设施)设计取水能力是否发生变化2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按审批要求进行配备和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是否进行检定校准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节水设施是否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节水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用水指标是否符合审批要求4退水情况退水地点是否发生变化退水量是否发生变化退水水质是否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5对第三者取水的影响取水对第三者影响补偿承诺或措施是否已经落实6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其他要求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审批要求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签字: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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