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上海修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 资源ID:516076       资源大小:49K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修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决定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水务规范(2023)3号)中“一、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如下修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案由:侵害排水设施适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一)法律依据1.违法依据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2处罚依据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处罚基数及使用说明1.处罚基数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以管道淤积最高程度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计算处罚基数:(1)未造成严重后果(管道淤积最高程度20%)且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2)管道淤积最高程度20%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并以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淤积最高程度及其管道管径为裁量因素,按下表计算罚款金额,罚款金额=A+B;要素具体条件程度对单位罚款金额(万元)对个人罚款金额(万元)A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淤积最高程度(%)>5020540-50(含50)15430-40(含40)10320-30(含30)52B淤积最高城镇公共排水管道管径(毫米)>60010560050(3)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2.使用说明(1)从重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重处罚,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a.在汛期(6-9月)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b.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等危害后果的;C.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d.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从轻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30%计算数额,予以从轻处罚,但总金额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a.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并及时改正或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b.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3)不予处罚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或者符合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本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23年1月13日沪水务规范(2023)3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一、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案由:侵害排水设施适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一)法律依据1.违法依据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2.处罚依据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处罚基数及使用说明1.处罚基数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以管道淤积最高程度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计算处罚基数:(1)未造成严重后果(管道淤积最高程度420%)且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2)管道淤积最高程度20%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并以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淤积最高程度及其管道管径为裁量因素,按下表计算罚款金额,罚款金额=A+B;要素具体条件程度对单位罚款金额(万元)对个人罚款金额(万元)A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淤积最高程度(%)>5020540-50(含50)15430-40(含40)10320-30(含30)52B淤积最高城镇公共排水管道管径(毫米)>60010560050(3)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2.使用说明(1)从重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重处罚,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a.在汛期(6-9月)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b.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等危害后果的;C.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d.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从轻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30%计算数额,予以从轻处罚,但总金额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a.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并及时改正或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b.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3)不予处罚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或者符合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案由:违法排放污水适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一)法律依据1.违法依据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上海市水滨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气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汽车清洗,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2处罚依据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许可证,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处罚基数及使用说明1.处罚基数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以排污水口数量、日排水量或者排水接户管管径为裁量因素,并按下列规则计算处罚基数:(1)对于从事非建筑活动的排水户,罚款金额=A+B。要素具体条件程度罚款金额(万元)A排污水口数量(个)242031521015B日排水量(立方米)>40030200-400(含400)2080-200(含200)1020-80(含80)5200注:无法计算日排水量的,参考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中相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用值”确定日排水量。(2)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罚款金额=A+C°有多个排污水口的,排水接户管管径取其中的最大值。要素具体条件程度罚款金额(万元)A排污水口数量(个)242031521015C排水接户管管径(毫米)>50030400-500(含500)20300-400(含400)10150-300(含300)515002.使用说明(1)从重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重处罚,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a.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在汛期内实施违法行为的;b.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的;c.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d.其他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2)从轻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轻处罚,但总金额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a.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后,当事人主动及时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或者符合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案由:违法排放污水适用: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一)法律依据1 .违法依据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的相关标准。2 .处罚依据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处罚基数及使用说明1.处罚基数排水户未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排放污水水质超标的,以超标浓度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排水户未按许可要求的其他内容排水的,均认定为严重后果,按照以下具体规则计算处罚基数:(D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排放浓度、超标数目、日排水量为裁量因素,罚款金额=A+BH要素具体条件程度罚款金额(万元)A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倍)(检测报告中超标最严重项目超过其排放标准值的倍数)1-3倍(含3)或5pH<6或9<pH1020.5-1倍(含1)10.5倍0B超标污染物数目(个)同一案件中,不同排污水口的同一超标污染物算一个超标污染物数目。2311-20C日排水量(立方米)>202201注:无法计算日排水量的,参考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中相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用值”确定日排水量。下同。(2)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排放浓度、超标数目、日排水量、其他严重情形等作为裁量因素,处以罚款并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其中,排放污水水质超标的,罚款金额=A+B+C;未按许可要求的其他内容排放污水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的,罚款金额累计计算。要素具体条件程度款额万>罚金1元A污染物排放浓度严重超标(倍)(检测报告中超标最严重项目超过其排放标准值的倍数)>3倍或pH<5或pH>10或不得检出指标被检出10B严重超标污染物数目(个)注:同一案件中,不同排污水口的同一超标污染物算一个超标污染物数目。232021010C日排水量(立方米)>40020200-400(含400)1580-200(含200)1020-80(含80)50-20(含20)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向社会予以通报:a.社会影响较大的;b.严重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2.使用说明(1)从重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重处罚,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a.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的;b.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c.其他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2)从轻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轻处罚,但总金额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a.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后,当事人主动及时改正的;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或者符合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未纳管排水;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案由:违法排放污水适用: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一)法律依据1 .违法依据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2 .处罚依据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处罚基数及使用说明1.处罚基数 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限期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2)造成一种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3)造成两种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罚款;(4)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三种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万元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相关标准的;(2)在两年内的执法监管中,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被查处2次及以上(含本次)的;(3)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的。2.使用说明(1)从重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重处罚,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a.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b.排水单位和个人日排水量10立方米及以上的;c.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2)从轻调整因素。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予以从轻处罚30%,但总金额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或者符合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五、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案由:违法排放污水适用: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一)法律依据1 .违法依据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2 .处罚依据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处罚基数及使用说明1.处罚基数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有一处混接点的,处5万元罚款;(2)有两处混接点的,处7万元罚款;(3)有三处及以上混接点的,处10万元罚款。2.使用说明(1)从重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重处罚,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a.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b.雨污混接点所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日排水量10立方米及以上的;c.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2)从轻调整因素。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予以从轻处罚30%,但总金额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或者符合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六、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案由: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适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未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一)法律依据1.违法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2.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处罚基数及使用说明1.处罚基数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涉案污泥总量10吨及以上的;(2)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2次及以上的;(3)在两年内的执法监管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被查处2次及以上(含本次)的。违法行为存在一种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罚款;违法行为存在两种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罚款;违法行为存在三种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给予警告,处20万元罚款。2.使用说明(1)从重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重处罚,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a.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b.对跟踪、记录的内容或数据弄虚作假的;c.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2)从轻调整因素。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予以从轻处罚30%,但总金额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或者符合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七、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由: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适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一)法律依据1 .违法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2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O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处罚基数及使用说明1.处罚基数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处理后污泥超标污染物数目在2个及以上的;(2)超标污泥中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标50%及以上的;(3)涉案污泥总量10吨及以上的;(4)在两年内的执法监管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被查处2次及以上(含本次)的。违法行为存在一种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罚款;违法行为存在两种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罚款;违法行为存在三种及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给予警告,处20万元罚款。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2.使用说明(1)从重调整因素。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可按罚款金额的10%50%计算数额,予以从重处罚,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a.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b.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c.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2)从轻调整因素。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情形的,依据处罚基数规则确定罚款金额后,予以从轻处罚30%,但总金额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或者符合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八、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案由:违法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适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一)法律依据1.违法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笫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2.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周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处罚基数及使用说明1.处罚基数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案污泥总量3吨及以下的,对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涉案污泥总量3吨以上,不足5吨的,对单位处1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涉案污泥总量5吨及以上,不足10吨的,对单位处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50万元、350万元、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30万元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修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