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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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东市监发(2023)3号公布日期:2023.06.19施行日期:2023.08.01时效性:尚未施行效力位阶: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营商环境优化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通知(东市监发(2023)3号)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省黄三角农高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每月30日前将适用两个清单的落实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科。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附件2)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开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第七条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较轻;(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七)涉案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服务行为合格;(八)其他体现违法行为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的因素。第八条对于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五)主动与被侵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达成和解;(六)其他体现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第九条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二)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三)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较小;(四)及时改正;(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体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因素。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未造成特定对象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第十条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或者相关授权;(五)其他体现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规定要求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第十二条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应当运用约谈、指导、建议、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第十三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综合裁量作出相应决定和措施。第十四条对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附件:1.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无相关内容©北大法宝:(WWW.D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法宝V6有何新特色?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原文链接:https: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