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违规参股借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
资源ID:517466
资源大小:13.89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司法行政系统违规参股借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司法行政系统违规参股借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参股借贷行为,有效防治违规参股借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在编干部。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违规参股借贷:(一)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进行证券投资;(二)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三)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进行利益输送的;(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行为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五)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六)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七)其他违规参股借贷的行为。第四条对违规参股借贷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五条局党组应定期对干部违规参股借贷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深挖背后成因,提出风险防控建议,有效防范违规参股借贷行为。第六条局办公室应当每年牵头对干部违规参股借贷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全面清理,及时整改处理。第七条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