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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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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docx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一、个性裁量基准(4)(一)建设项目类(4)(二)排污许可管理类(37)(三)非法排污类(56)(四)现场检查类(69)(五)畜禽养殖管理类(82)(六)医疗废物管理类(96)(七)机动车污染防治类(112)(八)危险化学品及微生物管理类(125)(九)碳排放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142)(十)公开或披露环境信息类(152)(十一)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类(161)(十二)未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类(173)(十三)违反环境污染事故或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类(180)(十四)水污染防治类(199)(十五)大气污染防治类(229)(十六)土壤污染防治类(259)(十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89)(十八)噪声污染防治类(338)(十九)辐射污染防治类(343)(二十)海洋污染防治类(407)(二十一)其他类(清洁生产、尾矿污染防治、环境监测)(432)二、共性裁量基准(440)三、修正裁量基准(442)一、个性裁量基准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由低到高代表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一)建设项目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2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4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6 .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7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8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9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10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11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13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14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5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16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17 .未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未经审查批准,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18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条例20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矿活动,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21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22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23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修路、筑坝),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24 .施工单位在施工(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5 .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的26 .违法建设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7 .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从事喷漆业务的经营项目的(一)建设项目类序号1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1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主体工程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3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4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报告书2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2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备案1在备案时弄虚作假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3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项目建设情况未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1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报告书2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备注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分别套用计算公金额。接负责的主式裁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类序号4违法行为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淮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报告书2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5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违反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符合其中任意一项1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符合其中任意两项2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三项均未落实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报告书2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6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违反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后评价已开展但不符合要求1未进行后评价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报告书2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7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反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未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如洒水、覆盖等)1未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如洗车池、沉淀池等)2项目配套的环保辅助对策措施未按要求建设3项目配套的环保主要对策措施未按要求建设4项目配套的环保对策措施未建设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报告书2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1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8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报告书2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排放污染物类别餐饮油烟/生活废水1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扬尘/机械废气/服务业废水2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4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5备注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公式裁定处罚金额。,分别套用计算(一)建设项E类序号9违法行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反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按要求建成或者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文件/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治理或者恢复/按证排污/分期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违法行为的改正完成/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内容及验收结论,其中1个方面存在弄虚作假1环境保护设施按要求建成或者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文件/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治理或者恢复/按证排污/分期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违法行为的改正完成/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内容及验收结论,其中2个方面存在弄虚作假2环境保护设施按要求建成或者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文件/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治理或者恢复/按证排污/分期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违法行为的改正完成/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内容及验收结论,其中3个方面存在弄虚作假3环境保护设施按要求建成或者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文件/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治理或者恢复/按证排污/分期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违法行为的改正完成/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内容及验收结论,其中4个方面存在弄虚作假4环境保护设施按要求建成或者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文件/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治理或者恢复/按证排污/分期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违法行为的改正完成/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内容及验收结论,其中5个以上方面存在弄虚作假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报告书2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排放污染物类别餐饮油烟/生活废水1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扬尘/机械废气/服务业废水2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4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备注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分别套用计算公式裁定处罚金额。(一)建设项目类序号10违法行为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违反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收取费用1万元以下1收取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收取费用10万元以上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报告书2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11违法行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违反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1家12家23家以上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项目涉及的环评文件数量1-3份报告表/1-2份报告书14份以上报告表/3份以上报告书22份以上报告书涉及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12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1项目己建成但未投入使用2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5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己建成并投入使用1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正常使用2未建成/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5废水类别生活废水1服务业废水2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3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4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5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1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2IooO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5项目类别改建/扩建1新建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13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1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2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5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1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正常使用2未建成/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5废水类别生活废水1服务业废水2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3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4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5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1500吨以上100O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2I(X)O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5项目类别改建/扩建1新建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14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违法事实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1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2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5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1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正常使用2未建成/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5废水类别生活废水1服务业废水2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3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4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5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1500吨以上I(X)O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2IoOO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5项目类别改建/扩建1新建5备注(一)建设项目类序号15违法行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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