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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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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监护制度是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的有效补充,包括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监护撤销制度是实现监护制度的有效保障,民法典总则编中对监护的主体、适用情形、法律效果做出了规定,使我国监护制度得到了发展,但仍在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监护撤销后新监护人的指定以及监护恢复方面存在不足,应当通过赋予被监护人和检察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的主体资格的手段,明确监护资格恢复的具体标准,建立处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专门机构和恢复后的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的监护撤销制度。关键词监护权监护撤销监护恢复毕业论文外文摘要TitleOntheReVoCatiOnandReStOratiOnOfGUardianShiPSyStemAbstractTheguardianshipsystemisaneffectivesupplementtothelackofcivilcapacityofanaturalperson,includinglegalguardianship,intentionalguardianshipanddesignatedguardianshipforpersonswithlimitedcivilcapacityandwithoutcivilcapacity.Guardianshiprevocationsystemistheeffectiveguaranteetorealizeguardianshipsystem,madeupofthecivilcodegeneralrulesofthemainbodyofguardianship,applicableconditions,legaleffecttotheprovisions,maketheguardianshipsystemdevelopedinourcountry,butisstillintherevocationofcustodyapplicationsubject,guardianshiprevokedafternewguardian,sspecifiedandguardianshipdeficientfactorsofrecovery,Inordertofurtherimprovethesystemofrevocationofguardianship,specificstandardsfortherestorationofguardianshipqualificationshouldbeclarifiedbymeansofgrantingguardiansandprocuratorialorgansthemeansofapplyingforrevocationofguardianshipqualification,andaspecialinstitutionfortherestorationofguardianshipqualificationandapost-restorationevaluationmechanismshouldbeestablished.KeywordsGuardianshipCustodyRevocationCustodyRecovering1 引言12 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及分类13 .1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24 .2监护撤销的主要类型25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立法沿革33.1早期立法中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33. 2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初步形成43.3监护撤销制度的跨越性发展54民法典中监护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64.1 监护撤销的申请主体不合理64.2 缺乏对监护人失职的实质性惩罚84.3 监护撤销后缺乏对新监护人选任与职责的具体规定84.4 监护恢复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机制缺失95完善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建议105.1明确监护撤销制度的基本原则105.2 增加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申请主体115.3 完善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具体建议12结论15致谢16参考文献171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家暴、虐待、遗弃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中引起公众关注的是一起监护权撤销案例,即“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该案例中,也是我国典型的法定监护撤销案例,邵某丧失了行为能力,依照法定监护的有关规定,由其父母进行监护,而邵某的母亲属于身体上具有残疾,缺乏监护的能力,因此由邵某的父亲邵某某取得了监护权,但是在监护的过程中,父亲邵某某却实施了诸多不当的行为,如对于邵某进行殴打等,并且实施了强奸行为,严重的损害到了被监护人邵某的身体与心理健康。此案件被发现后,铜山区检察院对于该案件提起了公诉,要求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的考虑监护人邵某某对于被监护人邵某的虐待与强奸行为,应当要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也是对于我国传统思想的挑战,在传统思想中,对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而如今打骂儿童是符合虐待儿童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中监护部分对监护撤销制度作出了明文的规定,对于监护人的职责而言,其应当要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一切的行为出发点应当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若是监护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则应当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避免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监护撤销制度不仅仅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在其他的法律条文中也有所体现,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父母对于子女具有法定的监护权,但是父母在监护的过程中,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行为的,应当要依法进行监护权撤销,切实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该种规定也表现在其他法律规范中,但因为各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定监护撤销制度相关法律条文不得不沦为“僵尸”条款。因为目前的法律还不能切实而又全面满足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所以应当完善相应的监护制度,监护撤销制度作为监护制度的子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对监护人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监护恢复制度作为监护撤销制度的补充,给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能够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被监护人在完整的家庭进行生活,本质上还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111中国法院网.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EB0L.h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1/201605id1888491.shtml,2016-05-31.2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及分类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缺乏生活能力的人的权益,保障弱势群体能够在社会中正常的生活,也是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其有利于保障社会中较为弱势的群体,保障其能够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完整的监护制度必须配以合理的监护撤销制度,监护人的监护权由法律所赋予,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若是发现监护人的行为存在不当,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正常成长,则应当对监护人的相关权利进行撤销,实现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障。1.1 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监护撤销制度,是我国为了保障被监护人权益而设定的,其是有效的防止被监护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有利方式。对于监护人而言,其监护权的获得并非仅仅是权利,同样也伴随着义务,应当要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得实施不当行为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应当要清醒的认识到,监护权的撤销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询问,在征得其同意后,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从而撤销监护人的相关监护权利。监护撤销制度的特殊点在于撤销主体的特殊性,在监护关系中,双方的主体应当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但是申请撤销的监护主体却并在这两者之中,而是由相对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请,即相对关系人并无法定的撤销权利。当监护人存在不当的行为时,第三人有权利对其监护行为提出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后,由法院对于监护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核实,确实符合撤销条件的,监护人将丧失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的权利,不得干涉被监护人的人身以及财产权益。在不同法系之中,监护撤销制度的设立形式存在不同,如在大陆法系之中,监护制度是独立制度,监护制度应当是单独制度,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是属于亲权制度,两者是存在差异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撤销亲权下的监护人资格。与大陆法系相比较,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存在不同,它并不严格的区分监护制度与其他制度,而是采用比较广泛的概念。当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后,相关的权利人可以有权向法院进行申请,对于不法监护人的权利进行撤销。虽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并未进行区分,对于父母的监护权,也应当要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一旦父母存在不当行为,则无论其是否是被监护人的父母,经相关权利人申请法院认定后便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李世刚.民法总则关于“监护”规定的释评J.法律适用,2017(09):18.W倪龙燕,刘继华.民法总则中的监护撤销制度释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01):10.1.2 监护撤销的主要类型2. 2.1主动撤销与被动撤销对于监护撤销制度而言,撤销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主动与被动,对于主动撤销而言,其含义可以从语义角度进行理解,即监护人主动的采取了撤销行为,其可能主要是由于自身的能力有限或者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监护行为,主动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的撤销监护权。在瑞士民法典中便对于主动撤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动撤销而言,即撤销行为并不是本人主动采取的,而是被动的,本人不具有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资格,而是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组织提出撤销申请,我国是被动撤销的典型国家。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人资格撤销的规定,实际上不是父母监护人主观追求的结果,而是监护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经法院认定后予以撤销的结果,监护人本质上是被剥夺了监护权。3. 2.2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不同学者对于监护制度具有不同的理解,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监护制度仅仅代指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监护。而从广义的角度进行分析,监护制度不仅仅包含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监护,也包括父母对于子女的亲权,以及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照管制度,因此“亲权、监护、照管”制度构成了广义上的监护制度,故根据广义上的监护撤销制度,监护撤销可以分为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对于前者而言,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范围只是受到了限制,仅仅撤销部分事项,仍然具有一定的监护权限,对被监护人仍然承担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义务。对于后者而言,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全部趋于丧失,父母对于子女不存在任何的监护权先。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监护撤销制度实行的是部分撤销,即父母在对子女的人身与财产进行监护时,若是对于财产实施了不当行为,则德国法院可以对于父母进行部分监护权的撤销。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父母在对子女的财产进行使用时,应当要获得法院的许可,同时应当是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我国的监护撤销制度与德国制度具有相似性,即部分撤销,当父母实施了不当行为时,撤销父母对冏瑞士民法典第312条:”下列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撤销亲权:父母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亲权的:父母同意将来由匿名的第三人收养子女的。”杨立新.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16(01):102.网金眉.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比较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6,53(06):73.杜景林,卢港.德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481.于子女的部分监护权,父母仍需承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和赡养费。3我国监护撤销与恢复制度的立法沿革3.1 早期立法中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与1987年的民通意见,很长一段时间内,为我国公众的行为准则起到了指引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民法通则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主要包括监护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监护人的范围等等。而对于监护人撤销的规定确是存在不完善之处,仅仅只是以概括式的条文进行规定,并未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定。在民通意见中,以条文的形式确定了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对于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监护人在获得了监护权后,将被监护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移交给监护人进行处理,监护人应当要秉持着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主,实施一切的行为,若是监护人的出发点并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将会面临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惩戒,同时授权给相关人员或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利。但是在民通意见中,并未对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详细说明。3.2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初步形成在2013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监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新增,监护权撤销的应用需要符合更多的条件。监护人在实施不当行为后,经过教育仍然不改正的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要件,实质上这一新增条文也是我国法律对于监护权撤销的限制,希望通过对监护人进行相关的批评教育,来达到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目的,利用相对柔和的方式使得监护人更能接受并改正,本质上还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同时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后的义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未成年人需要父母的抚养,因而父母即使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影响其支付抚养费用。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增加了临时监护的有关内容。对于临时监护的理解,可以从语义上进行理解,监护人并不是拥有了永久的监护权,其对于被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是具有短暂性的,具有临时的属性。对于被监护人而言,其缺乏正常生活的能力,需要他人的帮助,而当监护人实施了不当行为被撤销监护权后,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难以保障,因此需要设定临时监护的方式,以保障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对于缺乏父母监管的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照料,同时应当要履行通知义务。临时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避免被监护人陷于无人照料的地步,若是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而一时无法确定可以长期担任的监护人,那么临时监护制度便可以发挥效用,这也是我国的监护撤销制度发展的重要一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关注,2020年10月17日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我国对于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并且出台了多部法律,其中针对于主体为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也相应出台,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包括监护制度,并对临时监护的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民政部门作为与公众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政府部门,应当要切实履行好保障未成年人的职责,监护行为可以分为临时与长期。同时财政、公安等部门也可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实施相应的监护义务。对于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而言,其父母因为疫情的原因不能照顾其子女,履行监护责任,民政部门应当要充分的发挥作用,承担起临时的监护义务,保障未成年的正常生活,并且在对未成年人经过相应的评估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要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交付给符合条件的收养家庭进行监护,由收养人承担监护责任。在2016年,我国为了解决家庭暴力行为带来的危害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在该法中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并且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戒措施。若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做出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相关的构成要件,那么对于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而言,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的损害到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同时在该法中对于监护撤销主体的规定也较为明确,对于监护权撤销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被监护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应当是由被监护人之外的主体实施,并且该申请应当是要向法院进行,法院也应当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当然被监护人也可以寻求其他的救济措施,防止监护人的再一次实施暴力行为,例如上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旦发现类似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要及时的进行制止,防止更加恶劣的情况发生,同时应当要对受到家暴的被监护人进行救助,通过将被监护人安置在专门的庇护场所来避免监护人的不当行为,防止其陷入到监护人的掌控之中。同时在该法中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防止施暴者接近受害的被监护人,相关机关应当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对于遭受侵害的被监护人而言,反家庭暴力法切实保障了自身的权益,也是撤销监护权的配套规定,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对监护撤销与恢复制度的健全起到了关键的助推作用。3.3 监护撤销制度的跨越性发展网段荣芳.浅析我国民法典监护制度之新发展J中国民政,2020(19):38.在2017年民法总则开始实施,取代了原先的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法领域的基本条款,进一步完善监护撤销制度的内容,更符合现实情况的需要,致力于构建以家庭、社会以及国家多个主体为主要监护体系。在民法总则中对于监护制度进行修订,不仅仅对于原先的监护人范围、职责等进行了完善,同时也增设了新的条款,如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我国监护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立法宗旨。在民法总则中,对于监护权撤销的主体以及适用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首要是增设了新的主体,对于监护主体更加多元化,更好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正常成长,其监护主体范畴扩大,包含了民政部门等机关,同时对于过往条款中的未年成人父母所在单位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删除,使其不再具有监护人资格。其次对于监护权撤销的主体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在监护人出现不当行为时,享有申请撤销的权利主体,具体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等,这些申请主体均是能够切实的保障被监护人不受侵害。最后明确监护撤销制度中的法定事由,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要符合法定的事由才能够被撤销,即达到一定的严重性。但是也应当要清醒的认识到,在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后,并不等于撤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法院指定其他人员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时,已经被撤销监护权的人员也应当要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在民法总则中也规定了在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后,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恢复监护制度,即要对于监护人行为和心理进行评估,是否对于自己的不法行为存在愧疚心理,并且严重的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侵犯到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获得被监护人的同意后,那么被撤销的监护人则可以恢复相应的监护权利。但是监护权恢复制度也是具有限定条件的,对于恶意的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并不属于监护回复制度的范畴之内,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性,不得恢复该类监护人的监护资格。2021年民法典的施行对中国民事立法来说意义重大,监护撤销制度则基本上延续了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是对于社会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引,是我国法制体系完善的一次重大进步,对于民众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4民法典中监护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4.1 监护撤销的申请主体不合理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监护撤销制度的申请主体具有广泛性,存在多个主体均能够对监护人的行为提出撤销申请,其中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协会等等,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被监护人不受到侵害,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能够发挥最后防线的作用。申请监护撤销的主体较为宽泛,其立法目的是希望多个部门互相协作,能够发挥全面的监督作用,对于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监护人存在不法行为,则应当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的监护人资格撤销申请。但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存在多个监护撤销主体,导致没有明确的责任人对于监护撤销申请进行负责,出现“踢足球”的现象,缺乏有效主体实施监护撤销申请权利。因此对于监护撤销申请权利的主体,应当要符合社会实际,而非过多的追求主体数量多。尽管设置较多数量的监护撤销主体确实能够较为全面的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但是无特定的责任人,将会使得监护撤销制度陷入到无人负责的地步,撤销监护之诉也因此成为“沉睡的制度”。4.1.1 被监护人不具有申请监护撤销的资格民法典中过于宽泛的监护撤销主体中却并不包含被监护人本人,被监护人作为监护人不当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能够最直观的感受到监护人的加害,因此被监护人更加需要法律的授权,赋予其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的资格。因而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不合理性,其作为直接的受害者却缺乏法律中的授权更不符合社会实践的需要。被监护人本人作为遭受侵害的直接主体,因为未被赋予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权利,需要通过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才能够摆脱监护人的侵害,导致监护撤销申请不及时。被监护人寻求帮助的过程增加了时间成本,也增加了侵害扩大的危险。4.1.2 申请监护撤销的主体顺位不合理尽管我国法律中对于监护人的撤销资格进行申请的主体较多,但是主体顺位仍然不明确。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公民在生活中联系较为紧密的基层部门,也是关注被监护人是否正常生活的重要部门,其能够在发生监护人侵害行为的第一时间进行调解。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然与被监护人的联系较为密切,但是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够深入的了解到被监护人的生活状态,同时其不具有专门的财政支撑,缺乏财政来源,难以参与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中佟丽华.监护侵害处理意见:激活“沉唾的制度”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34(5):78.1,01李霞,陈迪.民法总则(草案)第34、35条评析一监护执行人的撤销与恢复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06):112.去。在私密性较高的家事领域,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更是十分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时效性,不能够及时帮助被监护人。将民政部门作为兜底性的申请部门,不利于及时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4.1.3检察机关不具有申请监护撤销的资格一般而言,被监护人寻求帮助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他们本身与监护人就是亲属关系。在我国“家为本”观念的影响下,对侵害监护人的行为会被默认为是家事,其他近亲属也就不会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监护撤销的申请。因此这些近亲属对被监护人遭受侵害的行为放任不管,很难承担起监督监护人行为的责任。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以及参与诉讼的能力,也是公众较为信赖的司法机关,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具有专业的法律能力,能够在撤销监护人资格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监护撤销申请的主体并不包含检察机关,难以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也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益,1在实际案例中,出现监护人恶意的强奸被监护人的行为,正是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了监督职能,对于监护人的行为提出了撤销申请,才能够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就很难保障被监护人利益不受损害。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向具有监护资格的组织建议,要求这些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然而涉及的部门越多,越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局面,失去了救济被监护人的最佳时机,因此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申请撤销监护权的资格。4.2缺乏对监护人失职的实质性惩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获得监护权后,不仅仅是获得了相应的权利,而且也应当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要基于被监护人的权益为出发点,一切的行动均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若是存在不当行为,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则应当要接受法律的惩戒,但是对于法律惩戒的方式却并未明确,不履行职责及侵害合法权益该如何定义,哪些行为是属于该概念范畴。(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看起来似乎是一种救济的手段,但对于不愿意履行职责的监护人来说,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罚,相反对于监护人而言,是能够抛弃监护负担的一个重要渠道,此时撤销监护权则完全失去惩罚意义。同样在司法实践中,监护人的不当行为实施后似乎只需要被撤销监护权即可,而,中国法院网.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1/2016/05/id/1888506.shtml,2016-05-31.1,21程丽.儿童家庭监护制度的历史媳变及价值取向J理论与改革,2016(02):162.无需会受到其他的惩戒。从民法典所用的措辞来看,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监护人的不当行为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标准再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但是对于一般不当行为,即并未到达“严重”程度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现行法中则缺乏相应的追责与惩戒机制。4. 3监护撤销后缺乏对新监护人选任与职责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监护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审查后,法院应当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权进行撤销,而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应当要重新制定新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在重新制定监护人时,可以将人选定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未成年人具有血缘关系,能够较好的照料未成年人,但是在实践中,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年龄与工作能力,一般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年龄较大,已经缺乏工作能力,收入水平也不高,难以有效的实施监护行为。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作为国家机关承担监护责任,起到最后的防线作用。从理论上来说,对于监护人的重新制定,是具有兜底条款的,能够将民政部门作为最后的监护人主体,保障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政部门的监护方式,民政部门作为政府机关,并不具有照料被监护人的机构,因此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将被监护人交给福利院来照顾,只承担名义上的监护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为被监护人指定新监护人时,应当对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较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因为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对未成年被监护人身心成长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对新监护人的人选需要格外慎重,新监护人的选任是监护撤销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新监护人的好坏直接决定监护撤销的结果,影响被监护人后续的生活情况,但民法典中关于指定新监护人的程序、选任标准及新选任的监护人职责内容都没有明文规定。4.4监护恢复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机制缺失4.4.1监护恢复的标准不具体监护人资格恢复是一个被反复讨论且争议颇多的问题,尤其是监护人“确有悔改”的情形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和把握。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和家庭是其最亲密的人和最佳的成长场所,具有绝对无可替代的意义。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监护恢复制度,监护恢复制度是将未成年人重新的归属于监护人的监护之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能够在完整的家庭中进行生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曾经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如性侵害、暴力行为等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之外,对于其他情形下被剥夺监护权的人员而言,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则是依靠法官对于监护人的评估,判断监护人是否确实存在真诚悔过等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真诚悔过并未设立明确的标准,法官在进行评估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缺乏可操作的参考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父母对于子女都具有天然的爱护之情,从被监护人对于亲情追求进行分析,对于未成年人在完整的家庭中生活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恢复父母的监护权。但是父母监护权的恢复也是具有例外情况,若是出现了恶意性较大的不当行为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才会被法院认定为符合撤销监护的要件。因此若未对申请人的悔改行为和愧疚心理进行充分的评估,便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监护权,将被监护人重新置于父母的控制之下,极易使其遭受利益损害,因此需要对于监护人的悔过程度进行考验。4. 4.2监护恢复的评估机制缺失“家为本”是我国的传统观念,似乎并没有不爱子女的父母,也没有不孝顺父母的子女,法律设置监护人资格恢复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在恢复监护人资格之后我们需要建立评估机制来判断是否达到该目的。即设定监护恢复的评估机制,但是该一制定在我国尚未确立。对于父母监护恢复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是监护人是否仍然存在不当行为我们无法得知。因此为了更好的落实履行监护恢复制度立法本意,应当要对恢复后的父母监护人的行为进行评估,判定父母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是否能够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应有的权益,为未成年的被监护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5完善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建议4.1 明确监护撤销制度的基本原则4.1.1 最大程度上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原则监护人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监护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均是为了避免被监护人权益受到损害。所以不论是监督撤销还是监护恢复制度,都要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角度出发,全方面的保障被监护人能够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并且保障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原则是所有原则中的基本原则,它是坚持其他原则的前提,符合设立监护撤销与恢复制度的初衷。4.1.2 尊重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并非是无意识的,尽管其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但是仍然是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尽管其并未达到法定的行为能力,但是一旦未年成人具有自主的意识,就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愿,不应忽视其意思表达。当然尊重未成年人原则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基调之下应当坚持的,尊重未成年被监护人自我决定原则,以本人为中心重新配置权利,更加符合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愿,也满足最大程度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1监护撤销与恢复制度的设立本质上都是救济被监护人的手段,而未成年人作为救济的重点对象,撤销与恢复监护人资格都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在家庭监护中得到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心灵上的陪伴,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5. 1.3确立国家适当干预原则对于被监护人而言,比如未成年的被监护人在没有独立生活之前,需要与父母共同生活,但是未年成人作为独立的个体,是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家庭管教并不能够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父母也不能够一味的掌握未成年人的生活,在父母的监护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时,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再者成年的被监护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时,成年监护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将被监护人安置在专门的庇护场所来避免监护人的侵害行为,防止其陷入到监护人的掌控之中,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干预来保证监护人的安全。但是国家干预措施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要件的前提下,国家才能够实施干预行为,同时国家干预程度也应当要与家庭不当监护行为的程度相当。4.2 增加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申请主体5. 2.1赋予被监护人撤销监护人的申请主体资格对于监护撤销制度而言,要继续坚持以家庭、社会以及国家多个主体为主要监护体系。我国民法典中设立了多个主体具有权利申请撤销监护权,但是却未赋予被监护人相应的权利,对于被监护人而言,是能够最直接的感受到利益受损的。1对于被监护人而言,其是不当行为的直接感受者,监护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到了被监护人的权益,被监护人应当是认知的,尽管被监护人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意思的表达存在欠缺,但是只要被监护人能够真实的表达自身的意见,便应当要保障被监护人的自主意识权,赋予其相应的撤销权利。被监护人的身心遭受到I孙萍,尤丽娜.监护侵害案中撤销监护权的适用J中国检察官,2020(16):27.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中国法学,2015(02):213.【茹晴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制度研究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1(01):46.1,61李霞,陈迪.民法总则(草案)第34、35条评析一监护执行人的撤销与恢复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06):114.严重的损害,对于有能力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监护撤销申请的被监护人,能够在第一时间中发现侵害行为,避免侵害行为的扩大,减少了时间成本,保护了自身的安全。在监护相关的诉讼程序中,只有本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赋予被监护人撤销主体资格,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撤销监护制度的初衷。5.2.2增加检察机关作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有一个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即“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m该案件是对于监护人监护权进行撤销的案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也充分的展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有效的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但是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检察机关缺乏撤销的主体资格,只能向民政部门等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撤销监护权的建议,如何进一步发挥它最大的作用来促进其在整个程序中的作用和价值无疑也是值得深思的地方。监护撤销制度的设立主体对于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机关而言,有必要将其纳入撤销资格的申请主体中。比较严重的监护权侵害的案件由检察院发现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减少了监护申请的程序,最大程度上是缩短了启动撤销的时间,提高了效率。同时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中,并不要求申请撤销资格的检察机关作为之后的监护单位,所以明确把检察机关界定成公诉人的身份是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诉人的地位进行起诉,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能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条文,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同时在监护撤销制度中,增设检察机关为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能更好的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在极为严重侵害监护权益的案件,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较多但是主体之间没有明确逻辑顺位。尽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被监护人的联系较为密切,能够观察到被监护人的生活状态,但是两委并非是法定的政府部门,缺乏经济支撑,没有专门的财政来源,很难真正的参与到监护权撤销之诉中。其次对于监护人实施的不当行为,同时是具有紧急迫害性的,应当要及时的进行保护。检察机关在发现侵害行为后用直接起诉的方式进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解决实务中效率较低、起诉不及时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5.3完善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具体建议1171中国法院网.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1e/detai1/2016/05/id/1888500.shtml,2016-05-31.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是由于实施了不当的行为,而当监护人认识到了错误,并且真诚的获得了被监护人的谅解,则可以符合监护人恢复制度。只有监护人资格存在撤销这一事实,才有监护恢复制度适用的余地。对于监护撤销制度而言,其目的并非是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而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以及督促监护人改正不当的行为,因而恢复监护人资格能够起到督促作用,实现监护撤销制度的立法宗旨。5.3.1明确恢复监护人资格标准对于监护人恢复制度,应当要对于监护人恢复标准进行明确,即列明相应的条件,避免法官的过多自由裁量权。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对于监护人的悔改行为进行认定,比如监护人是否有强烈的愧疚感,是否对监护关系做出补救的措施;以及被监护人是否有渴望回归家庭监护的意愿。“自身悔改”只有促进“关系改良”,才能真正对被监护人有所裨益。第二步是增设一年考察期,通过考察期来评估监护人是否有资格恢复监护权。在考察期内监护人暂时的获得了监护权,能够与被监护人共同的生活,从而判定监护人是否真诚的认识到了错误,若是监护人仍然存在损害行为,则监护权的恢复终止,并且不得再次进行恢复。通过两个步骤来判定是否恢复监护人的资格,既明确了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标准,也是为了增加恢复难度让失格父母感受到亲情的来之不易。在满足未成年被监护人对亲子关系需求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5.3.2建立处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专门机构对于申请恢复人的悔改标准的认定,我们还可以通过在人民法院内部设定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处理,该机构专门负责监护人资格恢复的相关事宜,比如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工作,询问被监护人的意愿。通过专门的机构直接处理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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