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
资源ID:518929
资源大小:19.94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3)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7月5日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二)企业规模。1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粮油、蚕桑企业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L5亿元以上。(2)畜禽、林业企业总资产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9000万元以上。(3)水产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2 .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o万元以上,年综合收入300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25万人次以上。3 .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O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B2C)或5亿元(B2B)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4 .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资、农机、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O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5 .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6 .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可适当下调20%o(三)企业效益。企业近2年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5%。(四)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带动能力。1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3000户或基地面积3万亩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2 .休闲农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0户或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3 .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建基地或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IoOO户以上。4 .农业服务企业。服务覆盖率占县(市、区)乡镇数的40%以上或在全省乡镇数的10%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50万亩以上。(六)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或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当年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设或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提供证明),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或经授权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应当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业服务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一)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六)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证明。(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八)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 .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3 .专利证书复印件。4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第八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申报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二)接受企业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提出初审意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报送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复核意见,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第九条认定程序。(一)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二)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第十条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竞争淘汰机制。(一)实行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报送制度,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江苏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填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二)实行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价制度,每两年监测一次。1 .纳入定期监测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准确、及时提交监测评价材料。2 .定期监测评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3 .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三)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情况,作为监测评价依据之一。(四)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由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第十二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己经认定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一)申报、定期监测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拒绝参加定期监测评价或不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监测评价材料的,连续2次以上不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且拒不整改的。(二)违反产业、环保、财政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三)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四)破产或被合并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苏农产(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