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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缅甸联邦劳工法(中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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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缅甸联邦劳工法(中文).docx

    缅甸联邦劳工法1951年劳工法(1951年第六十五号)一部加强和改进现行劳工法的法律。为了加强和改进现行劳动法:现做如下规定:一第一章前言名称、适用范围、生效时间第一条.(一)本法称为1951年劳工法。(二)本法适用于整个缅甸联邦境内。(三)本法自联邦总统公布之日起实施。术语概念第二条.本法中,除有相反规定外,应作如下理解1. “儿童”指不满十五周岁的自然人;2. “青少年”指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3. ,年轻人甘旨儿童或青少年。4. “成年人”指已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5. “日”指自零点算起的二十四小时。6. “周”指自星期六零点算起的七日。7. “动力”指电动力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非由人或动物产生或转送的机械动力。8. “发动机”指各种能产生动力的发动机、电动机或其他机器。9. “传送机器”指传送发动机产生的动力或帮助其他机器设备接收动力的各种轴、轮子、鼓形圆桶、滑轮、固定轮或滑动轮装置、连合器、离合器、传动皮带或其他装置。10. “机器”包括能够产生、转换、传送或应用动力的各种发动机、传送机器或其他装置。11. “生产过程”包括:(1)为实用、销售、运输、递送或处理目的而为的各种制造、修改、修理、装潢、装修、包装、涂油、洗涤、清洁、摧毁、粉碎或其他处理或改装过程;(2)用泵抽油、净水、或污水的过程;(3)产生、转换或传送动力的过程;(4)为贸易、盈利、或其他附随业务目的,而用凸版印刷术、平版印刷术、凹版印刷术印刷、装订书籍或为其他相似工作的过程;(5)建造、重建、修理、改装、修整或拆除各种船只的过程;12. “工人”指为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过程开始前清洁设备或为生产过程附随或相关工作雇佣的人员,不论是否有工资。生产过程之外某办公地点从事文职工作的人不属于本处"工人''范畴。13. “工厂”指用动力操作且雇佣十人或十人以上或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雇佣十人或十人以上雇员从事生产过程的有生产场地的企业,或不用动力操作但雇佣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或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雇佣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雇员从事生产过程的有生产场地的企业;但不包括采矿企业,采矿企业适用采矿法。14. “占有人”指在工厂及工厂事务中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将工厂按第九十三条规定委托给管理者或其他人管理的,应将该委托情况提前告知监察官,该受委托管理工厂的人被视为此工厂的占有人。15. ”注册医务人员”指按缅甸医务法或其他现行法注册的医务人员,在没有医务人员的区域由联邦总统提名任命,被总统提名任命的医务人员被视为注册义务人员。16. 由两批以上工人在一天内不同时间轮流从事的工作称为“轮班”,从事此种工作的每批工人称为一个“班”O17. “规则”指总统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本法时间第三条本法所指时间均指缅甸标准时间。适用范围确定权第四条(一)总统可以在官方公报上公告认定某些从事生产过程的单位应该适用劳工法,不论该单位是否使用动力工作。(二)第(一)款公告可以针对某个单位、某种类别的单位、或某种类别的所有单位做出。(三)不论第二条第14项如何规定,所有第(一)款对工厂的规定都适用于该单位,此时该单位被视为工厂。对变更后工厂适用本法的豁免权第五条随着占有人或生产过程的变化,某使用动力操作的工厂工人减少到十人以下,且在以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可能增加到十人以上,在不用动力操作的工厂的工人减少到二十人以下,且在以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可能增加到二十人以上的,总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该工厂进行豁免,不再适用本法。如果上述工厂的人数达到了十人或二十人以上,则豁免停止生效,继续适用本法。工厂的批准、准许和注册第六条(一)总统可以为如下行为1 .要求某工厂或某类工厂在选厂址、建设或扩建工厂时必须获得工厂主监察官的书面批准;2 .要求工厂递交批准申请的同时提交与递交申请有关的计划和具体内容;3 .规定所提交计划或具体内容的性质,并要求计划或具体内容由相关证明人证明;4 .要求工厂必须登记并领取执照,并规定登记和领取执照以及续展执照的费用;5,规定除第(三)款规定之外,任何人不得颁发或者续展工厂执照;(二)申请人按第(一)款第1项规定递交申请并按要求附以第2项规定的计划或具体内容的,在以挂号邮寄方式向主监察官递交申请后三个月内没有任何音信的,视为获得批准。(三)主监察官拒绝批准工厂选址、建设或扩建,或拒绝为某厂登记或颁发执照的,申请人可以在遭拒绝后六十日内向政府申诉。解释工厂不得以更换车间、机器为理由申请扩建,也不得以在一定范围内的增加车间或机器为理由申请扩建。突发事件时的豁免权第七条遇公共突发事件时,总统可以公告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豁免某工厂或某类工厂,该工厂或该类工厂在此期间不适用本法规定。此类豁免不得超过三个月。占有人报告递交第八条(一)工厂占有人应在其成为占有人或开始运营工厂至少十五日之前向主监察官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1 .工厂名称和厂址;2 .占有人全名和详细住址;3 .工厂联系方式;4 .生产过程介绍(1)工厂在本法通过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工厂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的生产过程;(2)所有工厂在未来十二个月的生产过程;(3)工厂使用的动力的性质和数量;(4)工厂经理的姓名;(5)工厂可能雇佣的工人人数;(6)如果在本法通过之前就已存在,在过去十二个月平均每天雇佣工人人数;(7)本法规定的其他内容。(二)所有符合本法规定应受本法约束的工厂占有人应于本法实施之后三十日内向主监察官递交包括第(一)项要求所有内容的书面报告。(三)已经运营不满一百八十个工作日的工厂要继续运营的,占有人应于此之前三十日内向主监察官递交包括第(一)项要求所有内容的书面报告。(四)任命新的经理的,工厂占有人应在该新经理开始任职的七日前向主监察官递交书面报告。(五)在工厂没有任命经理或者已经任命但还没有就职期间,如果既没有执行经理有没有其他人管理工厂,工厂占有人视为工厂经理。(六)工厂暂时或无限期地关闭时,占有人应在工厂关闭之前一个月向主监察官递交报告陈述关闭原因。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在一个月前向递交关闭报告的,应在关闭之前尽早通知主监察官。由于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机器毁坏导致工厂关闭的,应在关闭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主监察官。关闭工厂雇员不超过十五人的,应在关闭之后七日内通知主执行官。(七)按第(六)款规定关闭的工厂重新开业的,应在重新开业之前15日内向主监察官递交书面报告。工厂雇员不足十五人的,应在重新开业之前七日内向主监察官递交书面报告。将工厂部门作为工厂处理的权力第九条总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指示将某工厂的某部门或分支作为单个工厂看待。第二章监察官监察官第十条(一)总统可以任命其认为合适的人选为工厂监察官,并委派其到某一区域行使监察权。(二)总统可以任命其认为合适的人选为主监察官,主监察官可以行使本法赋予其的所有权力,可以在缅甸联邦境内所有区域行使监察权。()任何和某工厂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贸易往来、专利、机器或其他方面联系的人员不得被任命为此工厂的主监察官、监察官或联合监察官,已经任命的,解除其职位。(四)行政区域的地方官员可以被任命为本区域的监察官。(五)总统可以任命其认为合适的公共官员为联合监察官,并委派其到某一区域行使监察权。(六)有多名监察官的,总统可以对其权力进行分工,并将其分工情况通知各位监察官。(七)主监察官和监察官是刑法典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公务员,应该根据总统要求行使职权。监察官的权力第十一条根据总统要求,监察官可以在其监察范围内1 .在政府职员、当地公共权力机构人员或其他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其认为是工厂的区域;2 .检查工厂办公地点、机器、工厂登记、现场或人员陈述记录和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3 .行使本法规定的其他职权。但监察官不可以强迫任何人回答问题或提交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证明医生第十二条(一)总统可以任命注册义务人员为某区域内所有或某类工厂的证明医生。(二)证明医生可以经总统同意,在总统认为合适的时间内和一定的条件下,授权其他注册义务人员行使其职权。本法所指证明医生包括经证明医生授权的注册义务人员。(三)工厂占有人、和工厂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贸易往来、有专利、机器或其它方面关联的人和工厂雇员不得被任命为证明医生,已经任命的,解除其职务。(四)证明医生履行以下职责1 .检查年轻人,出具健康证明书。2 .检查从事危险工作或危险生产过程的工人身体状况;3 .行使对工厂以下事务的监督权(1)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由生产性质或其他工作条件导致的疾病;(2)有理由相信工厂生产过程变化、使用的物质、变化后的新生产过程或使用的新物质可能损害工人健康的;(3)年轻人被雇用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的工作的。第三章工厂卫生清洁卫生第十三条(一)工厂应该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排水沟、厕所或者其他赃物散发的臭气,尤其是要1 .每天打扫车间地板、长凳、楼梯和通道,及时清理尘土和垃圾;2 .每周至少用净水冲洗车间一次,必要时使用消毒剂消毒;3 .如果生产过程可能导致地板积水,应该修建合适的下水道;4 .车间内墙、隔板、天花板、屋顶和通道墙壁、顶部以及楼梯都必须(1)用白色或彩色石灰水粉刷,并每十二个月粉刷一次;(2)如有喷漆,应至少三年喷一次。如表面光滑且不耐洗,应按主监察官要求至少每十二个月用热水和肥皂或其他去污剂清洗一次。5 .工厂按第4项规定粉刷、喷漆日期应该根据总统要求的进行登记。(二)总统可以豁免某个或某类工厂满足第(一)项要求事项的义务,但该厂应该应总统要求以其他方式保持工厂清洁卫生。垃圾和放射物处理第十四条(一)工厂应该安排有效的方式处理工厂生产产生的垃圾和放射物。(二)总统可以制定规则,规范工厂按第(一)款规定做出的安排的行为,也可以规定工厂做出的此类安排须按规定通过批准。通风和适宜温度第十五条(一)工厂应使车间通风良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温度合适,以保证工人在舒适卫生的条件下工作:尤其是1 .墙壁和屋顶应用合适的材料并设计合理,室内温度不能太高,越低越好;2 .如生产的某个过程由于生产性质释放高温,为了保护工人健康,工厂应将该过程隔离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二)总统可以对某个、某类工厂或工厂的某个部分的通风或温度有特殊要求,可以要求工厂常备温度计测量,工厂应该照办。(三)如果某个或某类工厂产生超高温,而可以通过粉刷、喷雾、在墙、屋顶或窗外隔离、抬高屋顶或建双层屋顶的方式降低的话,总统可以命令其采取以上措施。尘埃和烟雾第十六条(一)产生尘埃、烟雾或其他可能有损实施此生产过程的工人健康的,工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进入车间或堆积于车间,如有必要应安装排气筒,排气筒应安装在离尘埃、烟雾或其他有害物质产生最近的地方,安装排气筒地方应尽量封闭。(二)安有固定内燃机的工厂必须安装通往外部的排气筒,有其他内燃机的工厂也必须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可能损害工人健康的烟雾堆积,否则不得使用。主监察官可以随时向所有工厂、某类工厂、或某个工厂发出指示告知其按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工厂占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执行该指示。人为增加空气湿度第十七条(一)对于需要人为增加空气湿度的工厂,总统可以制定规则一1 .规定湿度标准;2 .对人为增加空气湿度的方式加以规定;3 .指示对湿气的排出进行测试和记录;4 .制定保证通风或降低车间温度的方法;(二)工厂人为增加空气湿度必须使用饮用水或其他经过净化处理的水。(三)监察官发现工厂使用的增加湿度的水没有按第(二)款规定进行净化处理的,可以直接命令经理在规定时间内按其要求采取措施。过于拥挤第十八条(一)工厂房间不得过于拥挤,否则有损工人健康。(二)房间中平均每位雇员占用体积不得少于500立方英尺;地板以上14英尺不得计算在内。(三)主监察官可以指示工厂在每个车间内张贴车间所能容纳最多工人数,工厂应严格执行,不得超出。(四)如果主监察官认为尽管不符合本条规定但工厂能够保证工人健康的,可以书面豁免工厂遵守本规定的义务。总统有权为某个或某类工厂订立第(二)款规定之外的标准。光线第十九条(一)工厂内工人工作或通过的地方应保证有足够的自然的或人为的光线,(二)工厂应保证透光窗户或缝隙内外清洁,在遵守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条件下,必须保证每个窗户都不得被遮挡。(三)工厂应采取措施避开:1 .容易伤到眼睛的光线或光滑表面的反射光线;2 .可能导致视觉疲劳或事故发生的微弱光线。(四)总统可以为某个工厂、某类工厂、从事某个生产过程的部门制定专门的光线标准。饮用水第二十条(一)工厂必须为工人提供充足的饮用水。(二)工厂应在饮用水处标明“饮用水”字样,饮用水处必须在洗漱地、厕所和便池十英尺之外。(三)雇有250名工人以上的工厂应在热天备有并向工人分发凉水。(四)总统可以制定公共卫生机构对工厂或某类工厂的饮用水供应和分发情况的方法或做出其他要求。厕所和便池第二十一条(一)所有工厂都应该1 .供应足够的厕所和便池;2 .将女厕所和便池与男厕所和便池分开;3 .在厕所和便池门口写明“男厕”或“女厕”;4 .确保厕所或便池光线和通风良好,不得和车间相连,和车间之间有空地或通风通道的除外;5 .保持厕所和便池清洁卫生;6 .雇佣专门人员打扫厕所、便池和洗漱间。(二)雇佣工人超过250人的工厂1 .应该对厕所和便池进行规划;2 .将厕所和便池的地板、内墙、便池隔板砌上瓷砖或其他光滑密封材料,所砌高度不得低于三英尺。3 .在遵守第(一)款第5和第6项的前提下,每天用去污剂或消毒剂清洗厕所和便池砌瓷砖或其他部分。(三)总统可以根据工人健康需要,根据工厂雇佣男女工人比例规定厕所和便池个数,也可对工人责任加以规定。痰盂第二十二条(一)工厂应在适当位置提供足够痰盂,并保持其清洁卫生。(一)总统可以对每个工厂的痰盂种类、数量、位置及如何保持其清洁卫生加以规定。(三)任何人不得随地吐痰。工厂应在适当位置张贴不得随地吐痰及随地吐痰应受处罚的告示牌。(四)违反第(三)款规定随地吐痰者将被处以不超过5卢比的罚款。第四章工厂安全栅栏保护第二十三条(一)工厂以下机器外部应安装栅栏保护,栅栏随机器的移动和使用而移动位置,以确保安全1 .发动机:一(I)任何发动机部件或和与发动机相连的调速论,不论该发动机或调速论是在室内还是室外。(2)水车或水涡轮的送水渠和放水渠。(3)如果发电机、电动机和转炉部件的位置或结构足够安全以至于和用栅栏保护同样安全,可以不用栅栏保护。2 .传送机器:如果传送机器的部件位置或结构足够安全以至于和用栅栏保护一样安全,不会伤及工人、工厂里的其他人或者靠近的人,可以不安装栅栏。3 .其他机器:(1)危险机器及其部件,位置或结构足够安全以至于和用栅栏保护一样安全,不会伤及工人、工厂里的其他人或者靠近的人的除外。(2)车床主轴箱突出来的轴把。上述第(一)款第2项和第3项所说位置或结构足够安全以至于和用栅栏保护一样安全,不会伤及工人、工厂里的其他人或者靠近的人不包括下列情况:需要在机器运转时检查机器,机器运转时安装传带或添加润滑油或进行其他机器调试工作的。(二)总统可以根据工人安全状况,对某些机器或部件加以限制性规定也可在一定条件下豁免一些机器或部件外护栅栏的安装。操作或靠近运转中的机器第二十四条工厂根据需要检查第二十三条所列机器的,如果需要在机器运转时检查、安装传带、添加润滑剂或进行其他调试工作的,必须由专门的经过训练并已经登记注册的男性工人操作,除了要穿紧身工作衣外,还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1 .只有传带宽度不超过六英寸或传带粘合已经和传带相连,否则不得在运转滑轮上操作传带;2 .除了对机器进行栅栏保护外,每个可能和该工人接触的运转中螺杆、螺钉、栓、轴、大小齿轮、锯、螺纹和其他任何有锯齿或摩擦的装置都必须安装保护栅栏。(二)妇女或儿童工人不得清洁、润滑或调试运转中的机器,也不得在运转机器部件之间工作。(三)总统可以在某个或某类工厂中禁止任何人清洁、润滑或调试正在运转的机器或部件。年轻人操作危险机器条件第二十五条(一)年轻人不可以操作危险机器,但在详细告知其工作的危险性并采取预防措施后,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允许:1 .受过专门的操作该机器的训练;2 .在一名知识经验丰富的成年人的监督下操作。(二)第(一)款所指机器可以由总统根据危险性确定。切断电源装置:第二十六条(一)工厂1 .应该置备齿轮或其他装置,用来将传带由固定轮传送到滑动轮,再由滑动轮传送到固定轮,不可安装和使用不可以将传带再次传送到固定轮的齿轮或其他传送装置;2 .不得将闲置的传带放在运转中的轴上;(二)工厂每个车间都应该装有突发事件时切断电源的装置。对于此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工厂,此规定可仅适用于用电的车间。穿梭式机器:第二十七条如果穿梭式机器下可能有人通过,该穿梭式应距离其他固定结构至少18英尺。主监察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成立于本法实施之前的工厂不按本规定要求处理。嵌入式机器设备:第二十八条(一)对于所有动力驱动或本法实施之后安装的机器1 .出于安全考虑,每个运转轴上固定螺杆、螺钉、栓、轴和大小齿轮都必须是凹陷或嵌入式的。2 .所有不需要在运转时迅速安装的锯、螺纹和其他任何有锯齿或摩擦装置都应该是嵌入式的,和嵌入式同样安全的除外。(二)任何销售者、雇用者、或销售、雇用代理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工厂使用上款规定的运转中的装置的,都将被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或两者并处。(三)总统可以规定本条适用于某个或某种机器。第二十九条有梳棉机的工厂不得雇用妇女或儿童。如果梳棉机的填入口和输送端被完全隔开,监察官可以授权工厂在填入口一侧雇用妇女或儿童。升降电梯装置第三十条(一)电梯要安装结实、材料优良、随时检修。(二)由专门授权的检修员每六个月对电梯进行一次彻底检修,将检修细节予以登记。(三)电梯应安装一个门作为围栏,围栏和电梯要按要求进行安装,使乘客不会困在其中。(四)在电梯内标明最大承载量,不可超载。(五)在电梯的两端各安装一个门,乘客可以从此门进入电梯外平地。(六)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门必须是互锁的,到达平地之前不可打开,关严之前电梯不可上下。(七)工厂载人电梯的安装或本法通过之后的重装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电梯箱由绳索或锁链支撑的,要至少有两根绳索或锁链,两根分开装置以保持电梯平衡,每根绳索和锁链都能支撑电梯的最大载重量;2 .安装能够支撑电梯最大载重量的装置以备绳索或锁链挣断或损坏。3 .安装特殊自动装置以防电梯箱挣脱。(八)如果总统认为此规定适用于某电梯是不合理的,可以指示此规定不适用该电梯。除电梯以外的起重器:第三十一条以下规定适用于工厂除电梯以外的其他起重器。1 .起重器的任何齿轮、锚定、固定装置或其他部件都必须:(I)安装结实,材料优良;(2)按时维修,由具有检修资格的检修员至少每十二个月检修一次,并将检修内容进行登记;(3)不可超载;(4)如果有人操作起重器或在使用中的起重器链轮附近可能被起重器所伤的地方工作,起重器和该人的距离应保持在十二英尺以外。(二)总统可在升降电梯、起重器装置方面做如下规定2 .除此条规定外,附加其他限制要求;3 .在其认为要求不必要或不现实时,豁免工厂达到本条要求的义务。旋转机器第三十二条(一)使用碾磨装置的工厂应在相应设备外注明每个碾磨轮的最大速度、安装碾轮的轴杆速度、和达到此速度所需要的滑轮直径。(二)实际运转速度不得超过按第(一)款规定注明的速度。(三)工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旋转的管、箱、篮、调速轮、滑轮、碟等相似装置超过外围设备的安全速度。压力设备第三十三条(一)使用超过大气压力的压力设备从事生产的企业应保证在安全的压力下实施生产过程。(二)总统可以制定对第(一)款规定压力设备的检查和测试规则,也可命令工厂或某类工厂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地板、道路、楼梯或其他通道第三十四条工厂应该1 .保证每个地板、道路、楼梯、或其他通道建设结实,维护良好,为了安全起见,有些地板、道路、楼梯、或其他通道应安装把手。2 .只要现实可能,保证有通往每一工作地点的通道。地上的坑、池或穴第三十五条(一)工厂应将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管、坑、池、穴等安全覆盖或安装栅栏保护。(二)主监察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安排豁免某个或某类工厂遵守本规定的义务。超负荷工作第三十六条(一)不得雇用妇女、青年或儿童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的超负荷提举、搬运或装运工作。(二)总统可以规定工厂、某类工厂和某个生产过程中工人提举和搬运东西的最大重量。眼睛保护第三十七条本条适用于以下生产过程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碎屑可能伤及眼睛;2 .强光照射可能伤及眼睛。总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工厂为从事可能伤及眼睛的生产或在其附近工作的工人提供眼镜或眼罩。预防有害烟雾措施第三十八条(一)除非有足够大的人孔或其他出口,任何工人不可进入可能存在使其窒息的有害烟雾的房间、槽、桶、坑、管、洞或其他封闭空间。(一)不得携带超过二十四伏电压的电灯进入第(一)款所述的存在易燃有害烟雾的封闭空间,也不得在上述封闭空间使用电灯,除非电灯由抗燃物质制造。()任何人不得进入第一款所列封闭空间,除非将内部有害烟雾清除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烟雾进入或者:1 .有检查资格的检查员根据试验,出具了内部没有有害物质,适宜人进入的证明;或者2 .进入者带有呼吸装置和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端要控制在封闭空间外另一人手里,尤其掌握。(四)工厂应该在封闭空间附近随时置备进入封闭空间使用的呼吸装置、急救装置、安全带和绳索等,并随时对上述装备进行检查并由检查员确认是否可用;工厂需训练一批能够使用上述装置并知晓急救方法的人。(五)在经过通风或其他方式冷却之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锅炉、熔炉、烟道、房间、槽、桶、坑、管、洞或其他封闭空间工作或检查。(六)总统可以对人孔的最小尺寸加以规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书面豁免某个或某类工厂遵守本规定的义务。易燃易爆尘埃、烟雾等第三十九条(一)产生易燃易爆的尘埃、烟雾、蒸汽或其他物质的工厂应采取所有可能措施避免爆炸发生1 .将工厂车间和机器与外界隔离;2 .清除或预防尘埃、烟雾和蒸汽堆积;3 .将所有易燃源隔离;(二)如果不能按上述规定阻止爆炸发生,工厂应使用阻气门、通烟孔等其他装置防止爆炸蔓延,将损失减少到最小。(三)含有易燃易爆烟雾和蒸汽的车间或机器内部气压超过外界大气压的,在采取下列措施前,不得将含有易燃易爆烟雾和蒸汽的部分打开:1 .用管道将含有易燃易爆烟雾和蒸汽的部分和其他部分连接使烟雾或蒸汽分散的,用停止阀停止分散。2 .在连接管拧紧之前,或将紧盖挪开之前,保证该部分烟雾和蒸汽的气压和外界气压一样。3 .上述扎阀松弛或脱落的,在重新装紧或安装之前,采取措施防止易燃易爆烟雾和蒸汽进入车间或机器其他部分。(四)不得在含有易燃易爆烟雾或蒸汽的车间、槽或管道内从事产生热的焊接或切割工作,将易燃易爆物质清除、转换为非易燃易爆物质、或合格的检查员出具书面证明书证明内部没有易燃易爆物质的除外。上述焊接或切割进行时直到结束后金属冷却下来之前,务必防止上述物质进入。(五)总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某个或某类工厂遵守本规定的义务。防火第四十条工厂应该有火灾发生时的逃离出口,如果没有,监察官可以给经理下达书面命令,令其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本法或相应规则设置。(二)房间有人时,不得将房间上锁,以防意外发生时室内人员不好逃离;除滑式门外,工厂房间门应设计为外开型。(三)火灾发生时用来逃离的窗户、门或其他出口处应该置有红色标记牌,用利于工人理解的文字或标记标明。(四)工厂应置备火灾预警设备。(五)保证每个房间通往安全出口的通道畅通无阻。(六)如有以下情况,1 .工厂底层工人在二十人以上,2 .有易燃易爆物质,工厂应该保证对每个工人进行培训遇火灾如何逃离的知识。(七)总统可以对某个或某类工厂的安全出口、灭火器种类和个数加以特殊规定。要求提交说明书或进行稳固性测试的权力第四十一条监察官认为工厂建筑物、建筑物的某部分、通道、车间或机器的某部分不够稳固,可能对工人生命或安全造成威胁的,可以书面命令工厂经理在一定时间内采取下列措施1 .提交相关设计图、说明书以备查建筑物、通道、机器或车间是否安全可用;2 .对上述建筑物、通道、机器或车间进行稳固性测试,将测试结果通知监察官。建筑物和机器的安全性第四十二条(一)监察官认为工厂建筑物、建筑物的某部分、通道、车间或机器的某部分不够稳固,可能对工人生命或安全造成威胁的,可以书面命令工厂经理在一定时间内按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二)监察官认为工厂建筑物、建筑物的某部分、通道、车间或机器的某部分不够稳固,可能对工人生命或安全造成即刻威胁的,可以书面命令工厂经理在维修之前停止使用。总统制定补充规定的权力第四十三条除了本章规定安全措施外,总统还可以命令工厂采取以下措施1 .对特定机器进行栅栏维护;2 .置备控制机器,危险发生时可以随时切断机器运转的装置;3 .没有固定安全装置的,为操作危险机器的工人配备自动安全装置;4 .对危险材料或部件安装保护栅栏;5 .采取其他利于本章实施的措施。第五章工人福利洗漱设施第四十四条(一)工厂应该1 .提供足够、合适的洗漱设备供工人使用;2 .将男女洗漱设施隔开;3 .保证洗漱设施方便清洁。(二)总统可以对某个或某类工厂或某个生产过程的洗漱设备的提供指定特殊规定。存放、吹干衣物设施第四十五条总统可以命令某个或某类工厂置备合适的供工人存放衣物或吹干湿衣物的设施。座位设施第四十六条(一)需要工人站着工作的工厂应在工人所站位置附近置备可以使工人随时坐下休息的合适设施。(二)监察官认为从事某种生产过程或在某个车间的工人可以坐下来工作的,可以要求工厂占有人为工人提供用来坐的设施。(三)总统可以宣布第(一)款规定不适用于某个、某类工厂或某特定的生产过程。急救工具第四十七条(一)工厂经理应按监察官要求在合适位置置备急救箱,工人超过一百五十人的,置备两个,工人每增加一百人的,多置备一个急救箱。(一)急救箱里除了必要工具不得存放其他东西,急救箱应由受过急救培训的人专门管理,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三)工人人数超过二百五十人的,工厂应备有急救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医生和护士。工人餐厅第四十八条(一)总统可以规定,在工人人数超过二百五十人的某个或某类工厂应该配有供工人就餐的餐厅。(二)除了上述一般性权力,还可以对以下细节加以规定1 .餐厅开业日期;2 .餐厅的建设设计、容量及设备等;3 .餐厅内应提供食物及食物价格;4 .管理餐厅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工人代表等。休息棚、休息室、午餐室第四十九条(一)工人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工厂应该配备休息棚、休息室和供工人食用其自带午餐的午餐室,休息棚、休息室和午餐室里应该有水供应;按第四十八条规定配备餐厅的视为符合本款规定。工厂配有午餐室的,工人不得将食物带入工作室。(二)按第(一)款规定配有休息棚、休息室和午餐室的工厂应保证休息棚、休息室和午餐室的光线、通风良好,尽量保持内部凉爽清洁。(三)总统可以1 .对休息棚、休息室和午餐室的建设设计、容量、设备等加以规定;2 .豁免某个或某类工厂遵守本规定的义务。托儿所第五十条(一)雇用五十人以上女工的工厂应专门划出房间作为托儿所,供女工不满六周岁的孩子玩耍。(二)托儿所应宽敞明亮、通风良好、干净卫生,由专门的经过培训的妇女照看婴儿和儿童。(三)总统可以1 .对托儿所位置、建筑设计、容量、设施等加以规定;2 .要求工厂配备相应的为孩子洗漱和更衣的额外设施;3 .要求工厂为孩子提供免费牛奶或零食;4 .要求工厂允许女工按时给孩子喂奶。总统制定补充规定的权力第五十一条(一)由于雇用或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对本章规定工人福利情况做进一步规定的,总统可以制定相应规则对本章规定进行补充、替代、扩展或修正。总统还可以为其他相似的工人福利问题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可能1 .针对某个或某类工厂制定;2 .应某类工人申请制定,此类规则应包含对工人要求的满足情况;3 .规定某个或某类工厂的福利管理委员会中应该包括部分工人代表。(二)总统也可能制定规则要求工厂占有人或工人承担一定的与此相关的义务。第六章特殊适用和扩展适用危险操作第五十二条总统认为工厂某种操作可能对造成工人身体受伤、中毒或患病的,可以对其该或该类工厂制定规则,进行特殊限制:1 .将该操作列入危险操作清单;2 .禁止或限制工厂雇用妇女、青年和儿童实施此操作;3 .对实施或申请实施此操作的人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雇用;4 .对实施此操作或其附近人员加以保护;5 .在此类操作中,禁止、限制或控制某类材料的使用或某个步骤的实施。事故申报第五十三条工厂事故造成工人死亡或使工人四十八小时之内不能从事工作的重伤害的,工厂经理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形式,向有关当局申报。疾病申报第五十四条(一)工人感染工人赔偿法表三所列疾病的,工厂经理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形式向主监察官和本区证明医生申报。(二)注册义务人员对工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人感染或很可能感染上工人赔偿法表三所列疾病的,应立即向主监察官递交书面报告,写明:1 .病人全名和详细住址;2 .病人可能感染疾病种类;3 .工人所在工厂名称和详细地址。(三)注册义务人员进行上述申报时,有权收取一定费用。(四)注册义务人员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十卢比的罚款。事故和疾病调查权第五十五条(一)总统可以根据需要派遣一名可以胜任人员到发生事故或感染或可能感染工人赔偿法表三所列疾病的工厂进行调查,还可以任命懂得法律知识或事故、疾病相关知识的一人或多人随从。(二)该被派遣的调查人员享有民事诉讼法典赋予民事法院的一切权力,可以要求证人到场,要求工厂提供相应文件和重要材料等;也可以根据调查需要,行使本法赋予监察官的权力;被主调查人员要求提供信息的人应按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待。(三)主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写明事故或疾病发生原因、发生条件和其他重要内容。(四)总统可根据需要公示调查人员递交的报告或报告的部分内容。(五)总统可以制定规则规范调查程序。提取样本权第五十六条(一)在事先通知工厂占有人、经理或其他主管人员后,监察官可以在工厂任何工作时间进入工厂提取下述工厂正在使用或打算使用的物质的样本1.监察官认为工厂违反本法或相关规定的;2.监察官认为可能危害工人身体和健康的。(二)监察官按第(一)款规定提取样本时,应在上述其通知的占有人、经理或其他工厂主管人员在场时,上述人员自愿不在场的除外,将样本分成三份,认真打包并加封,在场占有人、经理或其他工厂主管人员要求自己再次加封的,应该允许。(三)上述在场人员应该应监察官要求提供分割、打包和加封样本的工具。(四)监察官应该将样本其中一份交付其通知的上述工厂占有人、经理或其他主管人员;1 .将第二份交付给政府化学制品检验员进行检验分析并做报告时使用;2 .保留第三份以备出庭时向法庭提交。(五)政府化学制品检验员根据检验分析做出的关于此物质的报告,经政府化学制品检验员签字,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任何一方都不可以要求政府化学制品检验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六)除了在诉讼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任何人不得共示或或向任何人披露检验分析结果,违反本规定的,将被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五百卢比的罚款,或两者并处。建筑物操作和其他工程作业第五十七条(一)根据商业、经济或工业需要,总统可以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和其他工程操作,也可适用于火车路线、电车路线以外的路线或侧线的操作建设。总统还可以将某类建筑物操作或其他工程操作认定为危险操作并为实施此操作的人制定相应规则。(二)“建筑物建设”包括对建筑物的建设、结构改造、维修、摧毁,以及建筑物建设之前的打地基工作。(三)“工程作业”包括对各种铁路主线和侧线、船坞、海港、机场、国内航线、隧道和桥梁的建设、结构改造、维修和摧毁工作,以及总统指定的蓄水池、管道、沟渠、排水设施和公路的建设或其他相似工程。(四)从事本条规定的建筑物操作和其他工程作业的雇员视为工厂雇员,建筑物操作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占有人视为工厂占有人,从事建筑物操作和其他工程作业工人视为工厂工人,适用本法规定。船坞、码头、仓库和船只第五十八条(一)以下罗列规定适用于船坞、码头、和船坞或码头相连的使用机械动力的仓库和其他雇工人数不少于一百人的仓库和储存库等;在以上地点从事工作的雇员视为工厂工人,实际使用或占有上述船坞、码头或仓库的人视为工厂占有人:1.第二章关于监察官的权力和职责;2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3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关于工人福利的规定;4 .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关于危险操作的规定;5 .第六章第五十三、五十四和第五十五条规定;6 .第七章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7 .第九章关于处罚和处罚程序的规定;8 .第十章第九十九条关于通知的规定;9 .第十章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规则的规定;本款第一项规定不适用于属于船主个人所有的船只上的机器或发动机。(二)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船坞、码头上的装货、卸货和为船只添加燃料等,从事这些工作视为在工厂工作,其中在做这些工作时使用的机器和发动机视为工厂的机器和发动机,主管的人视为工厂占有人,雇用的工人视为工厂工人。第七章成年人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第五十九条成年工人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由于技术原因需要加班的成年男性工人可以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每周假期第六十条(一)不得要求成年工人于周日加班,除非1 .该工人在该周日前三日内或将在该周日后的三日内过一个完整的假期;2 .工厂应该在该周日或在此之前的换班之前(1)向监察官报告预要求工人加班或换班的意向;(2)在工厂内张贴加班通知或通知,通知应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下达。替班不得使工人没有一个完整假期地连续工作十天。(二)在该周日或换班日之前再次向监察官报告或在按第六十七条规定张贴的工作时间的布告旁边张贴的新的公告将使按第(一)款规定报告内容或张贴的通知自动失效。(三)按第(一)款规定由于三天前的换班而在该周日加班的,该周日的工作时间算入上周工作时间。补休假期第六十一条(一)经允许可以不按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周末休息的工人可以在本月或接下来的两个月内补休本月内的所有周末假期。(二)总统可以规定第(一)款规定的补休假方式。每日工作时间第六十二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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