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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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引导公民行为,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区)宣传部门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观念、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并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三)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自觉服从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和环境卫生;(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其他场所吸烟时应合理避开他人,不随地便溺、吐痰,不随意倾倒、抛撒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乱涂乱画乱贴;(六)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花草树木,不破坏公共园林景观;(八)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和公共自行车,不故意损坏车辆;(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十)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的有关规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二)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强行变道加塞,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影响公交车辆停靠站点,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乱停乱放阻碍交通;(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多车并排行驶,不抢行、不逆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有交通信号指示灯的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及时安全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六)不在车行道内兜售、发放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一)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二)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三)节约粮食、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反对浪费,适量点餐,合理消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一)团结邻里,守望相助,敬老爱幼,关爱空巢老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二)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毁绿种植农作物,不乱堆乱放垃圾,不乱搭乱建;(三)文明依法饲养犬只,不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四)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扯电力、通讯线路,不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不在楼道为电动车辆充电;(五)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六)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七)房屋装修时,不影响房屋安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减少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四)不在公路打场晒粮;(五)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倡导秸秆还田,禁止露天焚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积极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第十四条公民应当遵守互联网管理秩序,文明上网。不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侮辱诽谤他人,不浏览不良信息,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第十六条公民应当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婚事简办,不盲目攀比;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倡导节地生态安葬。第十七条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商品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第十八条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十九条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当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障。第二十条鼓励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鼓励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鼓励单位支持职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制度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困难帮扶制度。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投诉;意见建议被采纳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督导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人行横道、机动车泊位、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停放区域、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户外宣传栏(牌)、宣传雕塑等公益宣传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公共阅报栏(屏)、体育场馆、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文明习惯的养成。第二十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教育,培养文明习惯。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第二十九条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合理建设道路监控系统,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运营企业强化现场停车秩序管理和线下运营服务,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为运营电动自行车配设安全头盔并保障正常使用。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在城市绿道建设中配套建设相关停车区域;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优化提升所辖区域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第三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引导文明就医,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物价、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十四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岗位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执法部门。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创建文明服务品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排队区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第三十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对食品浪费宣传。第三十八条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第三十九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加大曝光力度。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等可以发表声明予以谴责。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第四十三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说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委宣传部根据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现就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一、条例修正的必要性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实施4年多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对条例贯彻落实高度重视,将其融入文明创建、文明培育和文明实践之中,有力推动了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持续提升,为东营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提档升级,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和任务,一些不文明行为还缺乏有效约束,一些文明行为促进的做法也需要通过法规加以固化。(一)中央和省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有新部署。一是党的二十大对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做出一系列部署,提出要“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明确要求“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二是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新时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三是2019年10月、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省委、省政府随继出台实施意见,对公民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了全新的战略谋划。四是当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积极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实践阵地和条件保障。(二)东营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建设有新要求。一方面,东营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勇担重大国家战略使命,加快建设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必然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相统一、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相协调、德治法治智治相结合,条例修改完善是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全国文明创建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覆盖更广,东营在力保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的同时,将不断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水平,更加需要提升法治保障水平。(三)条例施行以来社会生活有新变化。一是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如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推进移风易俗、使用公筷公勺、反对餐饮浪费、不食用野生动物等,需要通过法规进一步明确。二是结合条例施行调研和本次修改征求意见,条例原有部分内容如重点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清单需要加以更新,有些新的不文明行为如驾驶机动车时乱鸣喇叭或随意使用远光灯、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安全头盔、随意停放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等需要明确规定。三是东营近年来制定或修订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需要在条例中予以体现。二、条例修正草案起草过程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工作纳入东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立法计划后,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市文明委主任孙早军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于红波同志多次调度安排。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作为修正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全力推进落实。2月,召开条例修正工作部署会议,成立条例修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组织领导。从相关业务科室抽调5名精干力量组成条例修正工作专班,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孙典阔同志牵头负责专班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主责科室、责任科室,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工作方案,形成了细致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了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有序实施、高效落实。3月-4月,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研究上位法和上级政策规定,借鉴外地工作成果,全面总结提炼经验做法。4月5月,组织起草工作。整理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进一步深化立法调研,组织起草工作,形成条例草案初稿。6月-7月,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采用书面形式,广泛征求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各县区文明办等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同时,就修正草案向市司法局征求立法建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修改完善。7月中旬,提请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条例修正内容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由原6章42条修正为6章44条。主要修正内容如下:(一)第一条,“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修改为“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修正依据:党的二十大提出明确部署要求(第八部分,第三条:“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二)第三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修改为“市、县(区)宣传部门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修正依据:根据机构改革有关安排,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被撤销,相关职能由中宣部承担。省市有关机构设置也可能根据统一安排进行调整。(三)第三条,“联席会议制度”修改为“沟通协调机制”。修正依据:市委明确要求,议事协调机构要精简和规范,设立议事协调机构需市委同意并发文公布。(四)第四条第一款,增加“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工修正依据: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角度,列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五)第六条,“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修改为“树立国家观念、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二修正依据:“国家意识”的相关表述不够通用和精准,修改为“国家观念”;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公民树立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有明确表述。(六)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修正依据:此项修正增加了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和文明引导员。同时,为了表述更加严谨,将“公众人物”修正为“社会公众人物二(七)第七条第五款,“不在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烟区域吸烟”修改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其他场所吸烟时应合理避开他人二修正依据:表述更加准确、更便于操作,同时增加了在非禁止吸烟场所的有关要求。东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对“禁止吸烟的场所”有明确界定,“室内公共场所”包含在内;并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符合条件的吸烟区”。(八)第七条第五款,“不随意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修改为“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修正依据:根据条例落实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修改,对地点的要求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九)第七条第五款,“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删除。修正依据: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再重复。(十)第七条,增加两款:“(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病时规范佩戴口罩;”“(十)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的有关规定;”原第九款顺延为第十一款。修正依据: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公共卫生文明行为提出了新要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是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同时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有明确要求。燃放烟花爆竹事关大气环境质量和噪声污染,事关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对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了明确规定,需要市民自觉遵守。(十一)第八条第二款,增加“不乱停乱放阻碍交通工修正依据: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增加该项内容。根据群众反映和中央、省级文明城市测评问题反馈,车辆乱停乱放阻碍交通问题,一直是我市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十二)第八条第三款,增加“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修正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这既是保障市民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也是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重要测评内容。(十三)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积极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二修正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进行了上述定义。(十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修正依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正。“文明市民”自2012年后不再组织评选,目前道德典型方面主要是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十五)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评选、表彰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J修正为“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评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J修正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中明确规定,“市县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政府批准。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两个。”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不具备实施表彰主体资格。(十六)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修改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正依据:机构改革中,原市环境保护局已更名为市生态环境局,原市城乡规划局已与市自然资源局合并组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七)第三十一条,增加“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运营企业强化现场停车秩序管理和线下运营服务,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为运营电动自行车配设安全头盔并保障正常使用。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在城市绿道建设中配套建设相关停车区域;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优化提升所辖区域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修正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加强停放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规范停放是维护交通秩序的必然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运营企业有义务对停车秩序进行引导管理。东营市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具备条件区域建设自行车道、停放区等配套设施,明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对不适宜停放、骑行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禁行管理J(十八)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两条内容(之后条款序号顺延)第一条内容为:公共场所排队区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修正依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出的新要求,已成为市民的普遍共识;设置母婴室体现出了对于妇女婴儿的尊重,是市民的切实需求。以上两项也是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重要测评内容。第二条内容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对食品浪费宣传。修正依据: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文明餐桌和餐饮卫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普及公筷公勺、反对餐饮浪费,进一步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