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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流动摊贩经营管理指导意见.docx

    • 资源ID:520916       资源大小:15.27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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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流动摊贩经营管理指导意见.docx

    六盘水市流动摊贩经营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加强市容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满足民众生活需求,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流动摊贩是指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以流动形式交易的商人和小贩。第三条按照“无序变有序,粗放变精细”的原则,建立部门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流动摊贩管理机制。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流动摊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各市(特区、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流动摊贩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按照“积极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的要求对流动摊贩实行台账管理。各市(特区、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建设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现有流动摊贩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复退军人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新增登记。第六条对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摊贩指定临时区域经营,对指定临时经营区域以外的流动摊贩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取缔。第七条流动摊贩指定临时经营区域选点、划线、日常管理及具体实施细则等工作由各市(特区、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建设服务中心结合实际自行开展。但是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主干道及城市管理示范街、示范点、示范片区等原则上不允许划定经营区域。流动摊贩指定经营区域在选定上不得影响交通组织和消防安全。(二)指定临时经营区域要限制经营规模,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保洁要求和管理责任人等事项,统一划线、统一标识、统一管理。(三)指定临时经营区域内的摊位不得进行转让、租赁,不得擅自改变、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四)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需变更指定临时经营区域时,各市(特区、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建设服务中心要遵照要求进行变更。需撤销指定临时经营区域时,该指定临时经营区域自然撤销。第八条流动摊贩指定临时经营区域内的摊点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段内经营,并做到“五不准”、“四统一”。“五不准”:即不准超出指定的摊位划线;不准乱搭乱建;不准乱倒垃圾、乱排污(废)水和乱堆放物品;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准堵塞交通和超过规定时间经营。“四统一”:统一规划定位,统一摊点设置,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存放清理。第九条各市(特区、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建设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做好指定临时经营区域流动摊贩的管理和退出工作。(一)入驻管理。以流动摊贩台账为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和流动摊贩差异,科学、合理引导流动摊贩入驻。(二)信用管理。建立指定经营区域流动摊贩信用管理制度,采用积分达标续期,积分不达标退出等方式强化日常管理。(三)退出管理。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和摊贩个人原因不在使用摊位的,对摊位给予取消或清退。第十一条对全市流动摊贩管理实行检查通报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流动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滞后且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函告当地党委政府。第十二条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市流动摊贩管理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12319。第十三条对妨碍、阻挠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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