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docx
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的各项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设备、设施到货入井使用前,必须经防爆性能检查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检验其性能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条认真做好设备的定期调试、检修、检验、校正等工作,并做好各种记录,做到数据准确无误。第四条安全监测人员必须掌握各种监测监控设备的性能及调试方法,规范使用及发放各种设备,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条建立各类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台账。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间必须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第七条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应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得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第八条防爆型矿井监测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及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管理,必须设专业、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条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每班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其工作情况,对不符合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要及时维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