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docx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水库公益性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作用,根据水利部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发起总攻夺取全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非标准劳动关系聘请的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给予补助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低收入人员。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负责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保洁等工作。承担水库防汛值班、安全检查、日常巡视检查、观测监测记录、日常保洁等工作,熟悉水库巡视检查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检查频次、检查路线等,参与特别检查,年度检查;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及水库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程序,清楚溃坝或超标准洪水影响范围及影响群众人数,熟悉下游群众转移避险方案以及通知方式等。第三章选聘规定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具体选聘工作,其程序包括发布选聘公告、审核申报人员材料、考察、评定、名单公示及聘用等。(一)公告。在符合选聘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选聘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2 .选聘资格条件、名额。3 .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和咨询电话。4 .工作职责、周期、劳动关系、补助标准。5 .报名方式。(二)申报。各县(市、区、特区)应当制定统一的申报表,免费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提交相关资料。(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考察。(四)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支两委与申报人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五)审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审定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六)公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将拟聘的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名单在各相关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七)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聘用与辞退第五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热爱祖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三)经培训能胜任小型水库日常管理工作;(四)一般应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如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审定组评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能胜任水库日常管理工作的,可选用低收入人员。第六条经选聘确定的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一库一人,聘用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第七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补助报酬发至解聘当月:(一)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二)故意毁坏水库管理设施或私自利用水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长期在外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四)因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对破坏水库设施、在水库内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向水库倾倒垃圾、弃渣、弃土等不予制止的;(五)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六)经考核不符合要求的。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补助标准为:每月每人按800元给予补助,年终经考核合格发放400元绩效奖。第九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补助报酬,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补贴”一折通”发放,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聘用人员报酬发放时间和金额。第十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在聘用期间被无故辞退或解聘的,在被告知辞退、解聘后的15天内有权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第十一条小型水公益性管理人员的义务,除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工作职责明确的条款外,须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据实调整与水库管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考核方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原则上按日常动态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水库防汛值班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完成情况,观测记录完成情况,水情、雨情、工情掌握情况,泄洪、放水设施操作及保养情况,水库管理范围内保洁情况,县、乡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等。具体考核方式和内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根据考核结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补助报酬发放清册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补助报酬;对考核不合格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警告、扣减报酬或解聘。第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包括人员信息、聘用协议、季度及年度考核记录、报酬发放清单。要求纸质版与电子档并行保存,并及时更新动态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