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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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评价对象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通过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的信用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维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对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认定、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共享联动”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基本信息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人员信息等。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彰奖励等,及能够体现企业专业能力、行业贡献、社会信用等信息。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绝或妨碍行政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等形成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黑名单”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第七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专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含)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四)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围标、串标、操纵或影响评标结果的,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市外企业进入日照市承揽业务满一年的,参加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参考企业注册地依法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使用,其下个信用评价周期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一)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等文书;(三)各级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等文书;(四)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息;(五)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六)有关部门表彰、通报表扬的相关文件及获奖证书;(七)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司法机关和其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推送等方式获取。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其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协作机制,定期向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税务、法院等部门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和认定,并录入信用系统。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应及时删除信用信息记录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其他管理部门推送及通过大数据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应在获得信用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系统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作为信用信息采集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被变更、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应信用信息记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实名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企业的失信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第十七条信用信息的公开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不应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应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八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除,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九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采集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公开的信用信息按照有关程序同级推送至“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公众信用平台。第四章信用等级评价第二十条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70分。信用评价总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企业优良信息加分标准、不良信息减分标准详见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第二H"一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级别。AA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总分值在70分(含)以上排名前30%(含)的,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A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总分值在70分(含)以上排名30%-60%(含)的;A级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总分值在70分(含)以上排名60%以后的;B级为轻微失信企业,评价总分值在60-70分(含60分)的;C级为失信企业,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方式包括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一)周期性评价:以一个自然年为评价周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二)动态性评价:在周期性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制度,动态分值为企业受到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加分。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评价期内企业动态评价指标发生变动,达到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一)优良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1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行为获得多次奖励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一次。(二)不良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为1年,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行为受到处罚、通报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一次。(三)“黑名单”信息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期限。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的,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转为不良信息,减分期限自转入之日起1年。(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内取消原信用等级,且不进行信用评价。管理期限满后,企业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后初始信用基本分为60分,信用等级不得高于A级。第二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第五章评价结果的使用第二十六条未申报企业基本信息的企业基本信息得分为零分。其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检查考核的结果认定,日照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对其进行自动评审,并公布其年度信用等级。第二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应与企业动态监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相结合,并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参考。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委托A级(含)以上等级的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20%以上。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AA级、A级的企业,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支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环节予以倾斜;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并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列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适度增加抽查频次。(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的企业,列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列入各级执法检查必查范围,不作为政策支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推荐对象。(四)发生“黑名单”信息行为的企业,列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高频率监督检查并督促其整改。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黑名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审批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预警,按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予以监管:(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20分(含)以上的;(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一次性扣减20分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区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采集,处理结果按照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分值表进行录入、报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如实提报有关信用信息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二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主动公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者,依法另行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附件:1.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2.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3修订稿)修订说明附件1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序号类别优良信息加分标准最高加分1表彰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10分/项20分2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5分/项20分3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4分/项20分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每获市级一项加2分,每获省级一项加3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5分20分5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业务技能竞赛获得名次或奖励的(专职专业人员参与其他竞赛参照执行):市级奖励中:人员获个人一等奖等次的每项次加4分,获个人二等奖等次的每项次加3分;获个人三等奖等次的每项次加2分;企业获团体一等奖的加5分,获团体二等奖的加3分,获团体三等奖的加2分,获优秀组织奖加1分。代表日照市参加省级竞赛的,获得前10名的每项次加8分,获得11-30名的每项次加6分,获得31-50名的每项次加4分,其他获得参赛选手奖励的每项次加2分。获国家级名次或奖励的每项次加10分6通报表扬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8分/项16分7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6分/项20分序号类别优良信息加分标准最高加分8通报表扬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表扬的5分/项20分9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2分/项10业绩信息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排名全市前8名加分:第1名得8分;第28分名得7分按照降序科F列类推至第8名得1分。11专业能力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写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标准规范国际、国家标准规范10分/项20分行业、地方标准规范5分/项12派员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的课题研究,计价依据、培训教材制(修)订等5分/人次13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资质中的任意一项的,得1分;任意两项的,得2分;任意三项及以上的,得3分,该项最高得3分14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5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2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15企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5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1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16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可行的质量奖惩办法,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作业计划、实施方案、三级审核制度等加0.5分。企业有职业标准指南或自行编制的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范本(模板)或作业指导书加0.5分。17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验或成果被全省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5分;被全市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3分。“揭榜挂帅”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被列入省级试点项目的序号类别优良信息加分标准最高加分每项次加6分;被列入市级试点项目的每项次加4分。18在日照市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1分/项19在日照市开展建筑工程分阶段结算审核的1分/项20行业贡献企业派员参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调研、测算、监督检查等业务工作的2分/项20分21企业一年中按规定时限、次数申报材料价格信息或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并发布的2分/项22提供符合要求的典型工程案例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的2分/项23加入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的1分24社会信用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并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1分4分252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组织表彰奖励1分27基层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经验做法被有关部门推广的2分28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捐赠价值累计不足一万元的1分1分29捐赠价值累计不足十万元的2分2分3()捐赠价值累计超过十万元的3分3分(二)不良信息评价标准序号类别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严重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20分/次1违法的2行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15分/次序号类别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关职能部门处罚的3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被市级、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10分/次4通报批评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15分/次5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10分/次6被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6分/次7被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2分/次8不接受、不配合行业监管或拒绝报送有关资料的20分/次9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20分/次10在评价年度内被要求限期整改10分/次11在评价年度内被要求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后未达到整改条件的20分/次12企业投标过程中存在扰乱市场价格,或被投诉低于成本价中标又不能做出做出合理解释的20分/次在本市开展造价咨询活动,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10分/次13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省、市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平台上报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统计报表或延迟上报的;未按要求参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会议等活动的;参加会议迟到的或会议要求企业负责人参加而无故未参加的;未按要求上报资料信息的2分/次14计价活动中人工工日单价未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执行;规费、税金、价目表等未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计价规范、定额、计价规定编制的10分/次15承揽咨询业务无咨询合同的;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备案,提供资料模糊、不规范需要退回修改2次以上的;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2分/次序号类别不良信息扣分标准16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未按规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1分/次17咨询服务行为故意泄露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20分/次18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15分/次19允许非项目咨询人员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10分/次20对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成果进行复审10分/次21咨询服务行为存在工程类别划分、清单列项、工程量计算等错误的2分/次22咨询成果文件未加盖企业公章和造价师执业印章的;无三级审核或三级审核意见签署、印章、日期不齐全;非编制、审核人员本人签字、盖章的;未注明出具成果日期的2分/次23咨询项目成果文件无专用档案室的;无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无档案台账或台账不完整的1分/次24诚信行为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有欺诈现象的20分/次25在接受行业监管、申请信用评价、填报统计报表等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20分/次26社会影响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出现投诉,经核实确有过错的,或消极应付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投诉的I/O分/次27因企业原因出现信访投诉(含12345政务热线),未依法及时解决的区县级3分/次;地市级6分/次;省级以上10分/次28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被投诉查实的10分/次29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引发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20分/次30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30分/次序号类别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31其他不良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20分/次32“黑名单''行为“黑名单,行为转为不良信息的10分企业自行申报受到司法机关和其他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通报等不良信息的,按评价标准的70%减分。附件2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3修订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深入推进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成为主管部门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建设部及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相关文件和管理措施的陆续推出,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政策基础。但我市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及市外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申报信用信息,部分企业未参与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主管部门未能完全掌握造价咨询市场的状况,造成行业监管盲区,也不利于我市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原信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已不适用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锚定信用管理工作目标,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优化主管部门管理行为,解决企业信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监管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在此基础上我局对原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二、修订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4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5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鲁建建管字(2020)10号)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39号)8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的通知(鲁标造字(2023)2号)三、修订内容1 .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通过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的信用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的信用考核,评价对象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 .第一章第三条:“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通过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的信用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3第二章第八条:“市外企业进入日照市承揽业务满一年的,参加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修改为:市外企业进入日照市承揽业务满一年的,参加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参考企业注册地依法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使用,其下个信用评价周期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4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二)动态性评价:“在周期性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评价期内企业动态评价指标发生变动,达到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工修改为:在周期性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制度,动态分值为企业受到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加分。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评价期内企业动态评价指标发生变动,达到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5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未申报企业基本信息的企业基本信息得分为零分二修改为:“未申报企业基本信息的企业基本信息得分为零分。其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检查考核的结果认定,日照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对其进行自动评审,并公布其年度信用等级工6 .第七章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7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中的“计分标准”“最高得分”。修改为:“加分标准”“最高加分二8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第14条“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10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2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二修改为:“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5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2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9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第15条:“企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10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1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二修改为:“企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5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1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二10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第17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验被全省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5分;被全市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3分”。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验或成果被全省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5分;被全市推广或组织现场观摩的每项次加3分。“揭榜挂帅”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被列入省级试点项目的每项次加6分;被列入市级试点项目的每项次加4分二11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第21条:“企业申报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并发布的“加分标准按照1分/项。修改为:“企业一年中按规定时限、次数申报材料价格信息或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用并发布的”加分标准按照2分/项。12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增加第23条,条款内容为:“加入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加分标准1分。13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原第23条:“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并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加分标准3分。修改为:“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并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加分标准1分。14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原第24条:”获得县区级以上党组织表彰奖励”加分标准为5分。修改为:“获得县区级以上党组织表彰奖励”加分标准为1分。15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原第25条:“基层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经验做法被有关部门推广的“加分标准5分。修改为:“基层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经验做法被有关部门推广的”加分标准2分。16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2325条“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最高加分13分。修改为:“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最高加分4分。17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二)不良信息评价标准中的“计分标准二修改为:“扣分标准二18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二)不良信息评价标准增加第26条,条款内容为:“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出现投诉,经核实确有过错的,或消极应付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投诉的“扣分标准按照110分/次。19 .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二)不良信息评价标准增加第27条,条款内容为:“因企业原因出现信访投诉(含12345政务热线),未依法及时解决的“。扣分标准按照区县级3分/次;地市级6分/次;省级以上10分/次。四、关于修订文件施行日期的说明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月日,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