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模板.docx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X省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精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XX)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xx)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xx)260号)及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xx)4号)、X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教(xx)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因学校承担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任务,由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是指用学校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第三条凡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第五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技术转移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馆、中心)(以下统称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X作。(一)科学技术处/技术转移中心: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跟踪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经费外拨、大额支出、绩效支出等进行审核。(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于需要招标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负责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登记、报废、处置等工作。(四)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协助项目组聘用和考核科研人员。(五)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的审核工作;按学校要求,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项目年度进展评价和绩效考核。(六)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七)项目负责人: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按照预算自主使用和管理科研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第三章纵向经费预算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干制”项目除外)。第七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学校按以下标准提供匹配经费,可作为自筹经费来源:(一)基础研究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匹配额(M)根据项目经费(N)按不同比例分段计算,计算方法如下(单位:万元):1. N1O,M=N;2. 10<N50,M=10+(N-1O)×0.23. 50<N100,M=18+(N-50)×0.14. 100<N200,M=23+(N-100)×0.055. N>200,M=28÷(N-200)×0.01(二)基础研究类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按1:1匹配,最高不超过2万元/项(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三)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的各级各类军工涉密项目另行匹配经费2万元/项。第八条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经费预算科目及要求按照科研项目所归属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第九条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进行说明。(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由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个支出内容合而成。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XX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十)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第十条间接经费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而安排的相关酬劳,可用于有工资性收入课题组成员的绩效奖励支出等。间接经费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上限如下:项目分类项目类别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间接经费比例合计管理费绩效支出纵向项目人文社科10万元以下的部分40%5%35%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30%5%25%50万元以上的部分20%5%15%设备依赖程度低、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部分40%5%35%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30%5%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20%5%15%自然科学500万元及以下部分20%5%15%超过500万元至100O万元的部分15%5%12%超过100O万元的部分13%5%8%校内项目自然科学立项项目20%020%人文社科立项项目30%030%自然科学项目匹配30%030%人文社科项目匹配40%040%第四章横向经费预算第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组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预算。横向直接经费除可按第九条中所列科目预算外,还可预算代购设备费。代购设备费是指横向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项目组代委托方购置项目研发仪器设备的经费。科研合同中需列明委托方要求的设备清单方可预算代购设备费,学校以合同规定的代购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提取1%的项目管理费。横向间接经费预算比例上限为:技术开发类项目55%;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65%,技术转让类75%。第五章纵向经费支出管理第十二条科研合同签订后,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开具的入账通知建账,实行专户管理。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一)设备费:根据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享有优先免费使用权。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X理工大学科研急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二)材料费:项目组应建立材料类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落实物资出入库管理责任。(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组召开学术会议、咨询会议等产生的会议场地和设备租赁费、XX费、办公用品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按预算从“会议费”科目支出,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标准按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xxxx)1O1.号)执行。科研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XX)103号)的相关条款执行。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确需安排车辆进行现场调研、勘查、问卷等科研相关活动的,可在差旅费中据实列支报销燃油费、路桥费等相关费用,并严格事前审批和额度控制。科研差旅费中不得列支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车辆使用费。科学考察费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注册费)在差旅费中列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管理。出国人员均应为课题组成员,出国人员报销时应附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等相关材料。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出国(境)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每个纵向科研项目可报销不超过5篇的代表作论文的版面费;在学校认定的高质量期刊(论文)目录以及高质量会议论文分档目录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可报销版面费,不受篇数限制;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纵向经费中列支。不允许在该科目支出日常通讯费和网费,可由其他支出或间接经费报销项目组日常通讯费和网费。(五)劳务费: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或其他酬劳性所得,一律通过本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专家咨询费:发放专家咨询费一律通过本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省级及以下项目的专家咨询费最高不超过本标准的125也(七)间接经费:间接经费中除支出绩效经费外,可支出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支出,包括通用设备费、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购置费、单位日常通讯费、网费、项目结题审计费等。(八)绩效经费:绩效支出按项目实际批复预算及合同规定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提取和分配,主要用于激励项目组成员提升工作绩效水平。对于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收回部分或全部绩效费。(九)管理费:学校按到款经费(扣除设备费、协作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未按合同、预算中设备费、协作费执行的,结题前按比例补提相应部分的管理费。科研经费须按预算执行,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每项支出需填写财务报销单据,资金报销按照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XX(XX)102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执行情况负责并接受科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向校外转拨的科研经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外协)经费金额、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合同及其它必要材料,报科学技术处/技术转移中心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后执行。第十五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权,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不控制预算额度,科研人员在合理范围内报销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预算之间不得调整,直接经费中设备费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施情况从科研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说明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学院审核后,科学技术处按程序进行审批,财务处按照审批意见执行。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转给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对无法在校内继续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的,未到校经费转拨给变更后项目承担单位,已到校的经费不再转拨。科学技术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第十七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或经费使用不当而影响到学校声誉、损害学校利益的项目,科学技术处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需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手续,并做出财务决算,追回剩余经费。对于无故中止研究项目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者,要向项目负责人追究责任,记入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视情况采取通报、赔款等处罚措施,并收回剩余经费。第六章横向经费支出管理第十八条科研合同签订后,财务处根据技术转移中心开具的入账通知建账,实行专户管理。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除可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所列要求执行外,还可按间接经费8%额度控制,在间接经费中列支因科研交流活动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并参照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xx1xx)129号)文件要求报销。第二十条科研经费涉及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其中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项目退税手续由技术转移中心和财务处按规定办理。第七章决算和验收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第二十二条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变动支出。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决算报告需由科学技术处/技术转移中心、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决算报告出具审计部门意见的,在科学技术处/技术转移中心、财务处审核之后,由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第二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对于结余经费,项目资助方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执行(例如两年后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资助方无明确规定者,结余经费用于项目组的续研和预研。第八章其他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已办理调出、辞职手续,但名下科研账户仍有经费的,项目结题后原则上可延期使用两年,继续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到期后还有结余经费的,学校可统筹使用;对未能如期履行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学校有权对其经费做出冻结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体外运行科研经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门审计机构对我校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技术转移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XXXX)100号)大学科研经费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试行)(XX1xx)55号)和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补充规定(XX(xx)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