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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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汕尾市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本办法所指的市区为汕尾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范围。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省政府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购买费用)、留用地货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坟墓迁移费和搬迁补助、回迁租金补助、征地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经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组卷报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服务费用等税费;土地储备工作中涉及的地籍权属调查、测量测绘、土地登记、评估、工作委托等相关费用;储备土地管护涉及的围蔽、围墙等费用。第七条市土地整备中心用于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产生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土地整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一)市土地整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二)市土地整备中心需要调整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报人大审议。(三)市土地整备中心按规定每年需编制土地征收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同级政府性基金决算管理。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全流程纳入数字财政系统管理,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拨付程序在数字财政系统完成。第十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审核本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按程序审核并拨付资金,监督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二)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三)市土地整备中心负责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审核征(收)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资金,按程序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土地储备资金,支付土地储备资金,做好与城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管委会)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对账工作。(四)城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方案,确保征(收)地补偿标准及用地报批资金依法合规,向市土地整备中心申请土地储备资金,负责设立专户(账)管理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审核征(收)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征(收)地补偿资金,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情况与市土地整备中心对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规定,指导镇(街)对村(社区)分配使用征(收)地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按政策规定缴交用地报批各项规费,并对下属单位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做到账实相符。第五章资金申请及拨付第十一条资金的申请及拨付。(一)市城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管委会)制定宗地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方案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征地补偿标准及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提出征地资金需求,由市政府转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市财政对市政府转来的宗地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方案所需资金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将资金下达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开展土地征收的实际,将资金支付市城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管委会)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二)市自然资源部门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的资金,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拟订土地收回(购)补偿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将资金下达市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土地收回(购)补偿工作。(三)市土地整备中心向市财政申请储备土地开发资金,应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宗地土地开发评审核定的造价、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工程合同等材料向市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对市土地整备中心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将资金下达市土地整备中心,由市土地整备中心开展土地开发工作。第六章成本结算第十二条土地征收完成后,城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管委会)应将已征收的土地移交市土地整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并在一个月内向市土地整备中心提供征地成本费用等支出凭证资料,对征地成本资金进行结算,采用多还少补的方式进行清算,做到征地完成,结清成本。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储备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各级各单位及个人严禁借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征(收)地补偿资金等各种款项,违反本条规定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城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管委会)、镇(街)、村(社)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本辖区的相关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