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重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全文及解读.docx

    • 资源ID:5235       资源大小:28.89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重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全文及解读.docx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一、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五)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六)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七)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二、下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八)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实施无照经营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依法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九)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知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十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十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十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十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广告内容未违法;(十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十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十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十八)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十九)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二十)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二十一)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二十二)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二十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二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六)食品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八)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规定,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该产品合格;(三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三)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四)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五)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备案,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六)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七)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I,或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八)直销员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九)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四十)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四十一)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依照有关规规定报备和披露,白罐成危害后果。三、下列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情形,可以不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四十二)为防止证据损毁,能够通过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达到保存证据目的的,对该证据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四十三)为收集、定证据,能够通过抽样取证,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或者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定证据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四十四)依法能够通过召措施进行处置的涉案产品,当事人主动或者在责令期限内依法进行召回处置的,对该涉案产品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四十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拟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对该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政策解读日期:2022-04-08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励±中小2022年4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3号)(以下简称清单),为更好落实清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重庆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二、目的意义行政强制措施关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的执法方式之一。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机制化,可以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还建立健全了柔性监管新方式,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四、主要内容清单提出了3类45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广告、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销等8个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清单明确了特定情形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7个事项,如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二)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清单明确了34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三)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管理目的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清单明确了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管理目的的4种情形,例如为防止证据损毁,能够通过先行登记保存达到保存证据目的,或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等。五、适用条件一是基本条件,即部分事项当事人皆应能够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二是特殊条件,部分情形有特定的条件,例如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六、适用原则一是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执法实践中,符合清单第(八)至(四十一)项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综合判断,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是符合清单第(四十二)至(四十五)项的情形,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七、实施时间清单从2022年4月2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重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全文及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