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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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住宅物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蚌埠市住宅物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房(2018)167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服务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以下合称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服务的企业和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从事住宅物业服务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指派,负责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运营和管理的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分级并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住宅物业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统筹全市评价对象的评价和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物业服务信息的认定、评价。通过“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建立评价对象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认定、公开和使用等工作。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行业诚信自律,协助做好住宅物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第四条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息分类、采集第五条住宅物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构成,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在“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登记的身份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及技术等级信息、在管项目信息、股权信息、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包括: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人员配置信息、物业服务公开公示信息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可作为基本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信息可通过“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采集并予以确认。(二)守信行为信息。评价对象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依法经营、优化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受到相关表彰及奖励等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及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奖励;“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中,评价对象录入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其他守信行为信息。(三)失信行为信息。评价对象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要求等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被行政处罚、通报、约谈等信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抄送或共享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信息;信访投诉信息;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第六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评价对象的服务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经营、执业情况档案的活动。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填报,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第八条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10日内通过“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申请登记或变更,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评价对象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复审后,对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登记。第九条守信行为信息的采集,由评价对象通过“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采集,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评价对象应当自收到守信行为信息之日起10日内主动完成申报或上传,逾期申报的守信行为信息不予认定。第十条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由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评价对象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并予以认定。其他失信行为应当以县级(含)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通报或失信行为认定书等为准。应当载明当事人或物业项目名称、事实与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等内容。第十一条通报和失信行为认定书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抄送或共享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失信行为信息上传“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进行公示,并予以认定。第十二条评价对象的信用信息须通过“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对外公示。基本信息和守信行为信息自该信息认定之日起对外公示,公示期与信息的有效期一致。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外,失信行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对外公示,有效期为12个月。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守信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被依法撤销的,该信息视为无效。原作出认定的部门应当自认定信息被撤销之日起在“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公示无异议后,撤回对外公示的信息,不作为评价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对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评价对象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原失信行为信息认定部门书面提出恢复申请。原失信行为信息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恢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审核同意恢复的,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对外公示。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抄送或者共享的失信行为信息被依法恢复的,该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对应的计分不予调整。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加减分制。采取即时评价方式进行加分、减分,并及时录入“珠城物业”信息平台。第十五条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的信息予以计分。基本信息通过“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自动采集后,直接予以认定并计分。守信行为信息及属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失信行为信息的计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定后对外公示;属于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失信行为信息的计分,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分值后对外公示。第十六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通过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珠城物业”信息化平台对外公示。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不合格)4个等级:(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1.综合得分排名10%(含)之前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优秀,等级为A。2 .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良好,等级为B。3 .综合得分排名40%95%(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一般,等级为C。4 .综合得分排名95%之后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不合格,等级为D。(五)住宅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1.综合得分排名5%(含)之前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优秀,等级为A。5 .综合得分排名5%-45%(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良好,等级为B。6 .综合得分排名45%95%(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一般,等级为C。7 .综合得分排名95%之后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评价不合格,等级为D。第十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未满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参与年度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时限未满一年的,不参与年度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第四章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八条物业采购业主单位招标时,信用分占比不低于40%,评分采取开标前一日信用评价得分乘以评分表内的信用分占比。第十九条信用评价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的物业服务方面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列入候选名单。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第二十条对评价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物业服务方面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推荐;(二)对其在管物业项目,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第二十一条对评价等级为D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对其在管物业项目,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二)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限制参加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和其他前期、后期物业招标投标活动;(四)其在管住宅项目评价等级为D的,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清退。(五)企业在管的任一住宅项目一个自然年内累计6个月被评为D级的,在下一个自然年度,该企业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的物业服务项目和其他前期、后期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对评价等级为D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对其在管住宅小区,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二)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约谈该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可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三)不得参加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物业服务方面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四)一个自然年内,在管住宅小区6个月被评为D级的,2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五)半个自然年内,在管住宅小区有3个月被评为D级的,每年7月份、12月份,由协会组织进行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费用自理。第二十三条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外出经营诚信证明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评价相关情况。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可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司法裁决提供参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蚌埠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蚌物办(2016)11号)蚌埠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蚌物办(2016)12号)蚌埠市物业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蚌物秘202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对物业服务评价有其他规定的,将适时予以调整。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1.蚌埠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蚌埠市住宅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