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TZQZF-06-2023版本号修订状态B02土默特左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预案编号:TZQZF-06-2023版本号/修订状态:B/02土默特左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士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23年6月21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旗的实际,修编了土默特左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旗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2023年6月21日起生效。旗属各科局、各二级单位要做好预案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同时各乡镇、行业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2023年6月21日.总则11.l适用范围11.2 工作原则11.3 事件分类分级31.3.1 突发事件分类31.3.2 突发事件分级41.4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41.4.1 响应分级41.4.2 分级应对51 .5应急预案体系51.1.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61.1.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71.1.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72 组织指挥体系'82.1旗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82.1.1 领导机制82.1.2 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82.1.3 工作机构92.1.4 1.4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91 .2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02 .3专家组113 运行机制123.1风险防控123.2监测与预警133.2.1 监测133.2.2 预警143.3应急处置与救援173.3.1 信息报告173.3.2 先期处置193.3.3 指挥协调193.3.4 处置措施21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63.3.6 紧急状态273.3.7 应急结束273 .4恢复与重建283.1.1 善后处置283.1.2 恢复重建283.1.3 调查与评估294 准备与支持304.1队伍保障304.2财力支持314.3物资保障324.4科技支撑325预案管理355.1预案编制355.2预案审批与衔接355.3预案演练365.4预案评估与修订375.5宣传与培训385.6责任与奖惩396附则407附件417.1旗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4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健全完善我旗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旗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旗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预案。1.1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我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指导全旗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2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领域)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配合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强建优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社会应急力量,提升应急救援效能,强化急难险重任务的处理能力。(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强救援、救助技术装备和能力建设。(6)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广泛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应急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1.3 事件分类分级1.3.1 突发事件分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能源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1.3.2 突发事件分级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旗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1.4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1.4.1 响应分级旗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I级、II级、HI级、W级。原则上,启动I级、II级响应由旗委、旗政府决定,由旗委、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m级、IV级响应由旗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由旗委、旗政府分管领导指导协调。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旗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响应等级可参照旗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1.4.2 分级应对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旗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指挥权限、启动响应程序在旗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当超出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的应对能力时由旗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必要时,按程序提请自治区、市政府协助或负责应对;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旗政府负责应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乡镇、中心、开发区负责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由旗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响应支援,具体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旗应急管理局、旗卫健委、旗公安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协调乡镇、中心、开发区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1.5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及其相关部门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1.5.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旗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旗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旗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旗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7.1。(3)部门应急预案是指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各乡镇、中心、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1.5.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中央驻旗大型企业集团、地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体系。1.5.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组织指挥体系2.1 旗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1.1 领导机制在旗委统一领导下,旗政府是本旗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旗政府在旗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无法明确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时,由旗政府指定某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或旗政府成立新的决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处置。2.1.2 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与自治区、市“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立若干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旗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旗政府可视情况调整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中心、开发区、旗级各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2.1.3 工作机构旗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2.1.4 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1)现场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一副总指挥一工作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总指挥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总指挥,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总指挥,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旗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接管现场指挥部,接管后总指挥由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视情可由旗政府指定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等组成,具体由旗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2. 2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邻的乡镇、中心、开发区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2.3专家组旗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吸收专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3.1风险防控(1)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及旗级各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系统及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旗人民政府,抄送旗应急管理局。(2)各乡镇、中心、开发区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旗级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治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级有关部门、驻旗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旗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旗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4)在制定国土空间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立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5)中央及自治区属驻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3. 2监测与预警3. 2.1监测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对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旗级各部门应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3. 2.2预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I级、11级、In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各乡镇、中心、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级各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旗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3)传播预警信息。旗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应用北斗卫星、短信群发、应急广播等技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敬老院、幼儿园、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及旗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5)解除预警措施。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应急处置与救援3.3.1信息报告(1)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各乡镇、中心、开发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综治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2)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全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的原则,各乡镇、中心、开发区、旗级各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开发区报告信息。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向旗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信息还应当同时抄送旗应急管理局,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时抄送旗卫健委,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要同时抄送旗公安局。有关部门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3)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及旗级各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旗政府及有关部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由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成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自治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4)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5)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 3.2先期处置(1)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事发地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当地乡镇、中心、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本地社会安全事件,当地乡镇、中心、开发区要迅速派出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乡镇、中心、开发区调动民兵等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3.3.3指挥协调组织指挥。旗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旗指挥机构设立运行后,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指挥机构按照旗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旗人民政府可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支援。现场指挥。根据实际需要,旗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事发地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旗级现场指挥部,并报告先期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后,在旗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驻旗部队、武警、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应急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3. 3.4处置措施1 .自然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1)根据需求,组织协调驻旗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2)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3)加强受影响区域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4)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5)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物资、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7)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心理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及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8)组织抢险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物资运输畅通。(9)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IO)灾情稳定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2 .事故灾难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1)核实事故具体位置,核查人员并核准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掌握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以及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周围环境和重大危险源分布、周边建筑、居民、地形、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分析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2)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现场各类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3)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4)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5)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生态环境影响;开展事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物。(7)统筹协调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3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旗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2)依法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疫情控制措施。(3)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4)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5)乡镇、中心、开发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旗卫健委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6)组织发改、工信、市场等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7)组织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8)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中心、开发区应根据其他乡镇、中心、开发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好事件波及预防工作。4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在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5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旗级牵头协调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乡镇、中心、开发区编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负责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旗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权威信息通过官方媒体统一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旗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旗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旗有关部门统筹协调。(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3.3.6紧急状态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旗或部分乡镇、中心、开发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3.3.7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3.4恢复与重建3.4.1善后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3.4.2恢复重建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指导,市、旗、乡镇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