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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大学聘用合同制实施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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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大学聘用合同制实施规定.docx

    高校、大学聘用合同制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激励教职工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全面“上水平”做出更积极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含学校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其同级单位。以下统称聘用部门)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在编教职工。在聘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规定的所有规定均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聘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内容与期限第四条合同的订立1、聘用合同必须以书面(中文)形式签订,一经签订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必须履行。2、校级领导干部的聘用以上级任命视为聘用合同,以任期为岗位聘期。3、由选举制产生的干部,以任期为岗位聘期,任期超过合同聘期的,聘期以任期为准。4、其他聘用人员与校长或其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并加盖人事处公章后生效。5、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的聘用部门和本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各执T分,一份由甲方归入乙方人事档案,另T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第五条合同的内容1、合同期限;2、岗位职责;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资与福利;5、工作纪律;6、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合同的责任;8、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合同的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是指不明确终止期限,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中若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聘用合同一直有效,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时,聘用合同自然终止。有固定期限是指聘用合同中有明确的终止期,期限届满聘用合同自行终止。1、下列人员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1)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经本人要求,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经校级讨论决定确有需要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若经签约双方协商同意,也可转为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2、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5年。如有特殊情况,经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协商同意,也可订立一年以下期限的聘用合同。3、由学校引进的人员以及由学校出资调入、培训、购房配房、出国(境)的职工,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职工为学校服务的规定年限。聘用合同期限少于服务期限的,以服务期限为准。第七条合同的试用期聘用新进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除此之外,确需变更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九条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一方不同意续签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对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终止:1、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2、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3、甲方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条件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欺骗行为情节严重的;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7、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缓刑、拘役、被劳动教养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书面形式通知校工会: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解除聘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启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患病或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3、女性在孕期、产期、哺学戚内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结论期间的;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当出现第十三条中第2项和第4项的情况,或出现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时,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甲方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第十五条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又不属于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乙方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甲方应当从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关系解除(终止)后,个人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工作移交,财务归还等各种手续律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解阿终止聘用关系证明、转移人事档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封存及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聘用合同中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确定聘用报酬的指导思想强化全体聘用人员岗位意识,聘用期间的工资报酬与工作岗位、工作实绩紧密挂钩,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奖惩措施,加快实现整个学校“上水平”的中心目标。第十七条受聘职工的工资报酬1、职工的工资按每月5日、20日两次发放,5日工资按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20日工资依据交通大学岗位职责及各单位的分配办法实施。2、职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聘用合同期内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学校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调整并记载乙方的档案工资。第十八条受聘职工的福利、保险待遇1、聘用合同期内,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2、聘用合同期内,职工可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带薪假期、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3、聘用合同期内,甲方应依照国家及市规定为乙方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第五章聘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赔偿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校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乙方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乙方同意解除的;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5、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第二十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乙方每违约一年,给予甲方相当于本人1个月收入的经济赔偿。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距合同期满一年以下的,按违约1年计算。贝剖尝金的标准按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甲方出资培训I、提供特殊待遇的人员,按照签订的协议约定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组织管理为了保障聘用合同制的实施,维护学校、部门、职工三者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受理校内有关人事争议事宜。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校工会。第二十五条处理原则调解委员会处理校内人事争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校有关规章为准绳,对当事人公正、平等对待。第二十六条处理程序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聘用合同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校长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以前本校有关聘用合同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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