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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编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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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编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docx

    黑龙江省编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部署要求,做好2022年底前编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决策部署,坚持全省统筹、以上带下、条块结合、协同联动,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国家层面设定在我省实施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对清单内事项全过程全周期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升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服务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衔接国家、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将依法设定在我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全面对接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标准,逐步编制完成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标准,大幅提升全省行政许可和监管规则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在“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全省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同规则监管。2, 明确编制责任(三)省直单位责任。省营商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督导省直单位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国家2022年版清单)中认领我省权限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梳理编制我省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形成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2022年版),报请省政府审议批准后,统一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和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督导各市(地)、县(市、区)编制公布本级及所属乡(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省直单位负责统一编制本系统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形成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市、县两级认领和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照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提出对赋予哈尔滨新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意见;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负责组织指导市(地)、县(市、区)将本系统直接面向群众、乡(镇)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赋予乡(镇)行使,并形成本系统县(市、区)向所属乡(镇)赋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报送省营商环境局统一汇总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四)市(地)政府(行署)责任。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从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2022年版)中认领本行政区权限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梳理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公布本行政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2022年版),并编制公布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组织指导所属县(市、区)清单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获得授权和赋权的管委会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省直单位指导下,组织领导所属县(市、区)梳理确定向乡(镇)赋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五)县(市、区)政府责任。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属乡(镇),从市(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2022年版)中认领本行政区权限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公布本级和所属乡(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省直单位指导和市(地)领导下,负责梳理编制向所属乡(镇)赋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六)获得授权和赋权的管委会责任。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对照省级和市级编制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调整编制赋权行使和法定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获得市(地)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和赋权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编制完成管委会所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3, 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七)统一清单编制要求。省直单位要全面对接国家2022年版清单的要素和体例,逐项明确本系统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层级、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对照国家2022年版清单规定的实施机关(包括实施层级和实施部门)在我省有调整变化的(包括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注明下放(委托)的依据。省直单位要主动对接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将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细化到具体条款。(八)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国家2022年版清单中涉及的省直单位要统一组织本系统全面准确认领行政许可事项,并梳理编制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由本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市两级要全面对照历年来省政府、市级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精准确定所认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实施层级和实施机关,统一编制形成本系统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报送省营商环境局统一汇总形成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级政府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统一编制。(九)清理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省直单位和各市(地)要组织对历年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接情况全面梳理统计,对下级普遍反映承接不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向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对存在放权放责不放资源、以属地化管理为由推卸管理责任的要督促整改。省直单位和各市(地)将梳理情况于9月底前报送省营商环境局备案。(十)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营商环境部门意见。新设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主管部门或实施机关应当按照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规定,提出调整申请,同级营商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市(地)应报省营商环境部门和省直相关单位备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十一)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建立营商环境部门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联动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工作。我省权限内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存在不一致情形的,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衔接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要及时相应调整。四、严格依单实施行政许可(十二)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全省2022年版清单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逐项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省直单位要及时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按照衔接规定要求,组织本系统衔接和细化完善我省实施规范相关要素。省、市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省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参照国家层面制定实施规范的要素和体例,统一组织制定实施规范。(十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省直单位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统一组织本系统制定办事指南,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省直单位和各市(地)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综合采取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办好一件事”“一业一证”、一网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十四)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全面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已经实施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填写清查整治变相许可统计表,形成清查整治情况专项报告,于9月底前报送省营商环境局备案。五、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十五)逐事项确定监管重点。省直单位要主动对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规范的监管要求,对照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2022年版),组织本系统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本系统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全过程监管的重点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差异化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压实重点监管责任,建立重点监管机制,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全部纳入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十六)逐事项确定监管主体。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对照全省2022年版清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逐事项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审管分离”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对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政府确定监管主体。(十七)完善监管规则标准。省直单位要及时对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标准,细化完善本系统的监管规则标准。我省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级政府牵头起草部门对照国家制定监管规则标准的要素和体例,制定我省统一的监管规则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清晰界定审管职责边界,强化审管协同联动,确保审管无缝衔接。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已制定监管规则标准的,严格按照国家衔接要求,由省直单位组织细化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国家未制定规则标准的,由省直单位对应国家相关部门规范的要素和体例,组织本系统研究制定。对省、市级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单位或各市(地)要逐项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六、做好清单编制组织保障(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单位和各市(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强对编制公布清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编制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将编制公布许可事项清单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考核。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坚持每月调度,晾晒各地各部门编制清单进展情况,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的重点督力、。(十九)严格进度控制。4月底前,省直单位编制完成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和本部门事项清单,报送省营商环境局统一汇总。5月底前,编制完成省、市(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用目录和省、市级事项清单。6月底前,各县(市、区)编制完成本级和所属乡(镇)事项清单;获得授权和赋权的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各类管委会调整完成行政许可事项清单。8月底前,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9月底前,完成对下放许可事项承接情况清理、变相许可清查整治工作,并形成专项报告报送省营商环境局。(二十)强化监督问责。各级营商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及时督办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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