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docx

    • 资源ID:52545       资源大小:17.03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docx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22年4月28Fl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平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平安,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峻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卉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我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养分成分严峻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峻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其次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峻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峻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情形。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卜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卜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平安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的;(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i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殊严峻”:(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峻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殊严峻的后果。第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其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卜四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平安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第七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平安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定罪惩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平安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惩罚。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错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惩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惩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我国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惩罚。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施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惩罚。第十i条以供应应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我国规定,生产、销售我国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峻的,依照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惩罚。违反我国规定,生产、销售我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惩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杵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第十二条违反我国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峻的,依照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惩罚。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惩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惩罚。第r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供应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供应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供应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供应广告等宣扬的。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我国规定,采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扬,情节严峻的,依照刑法其次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惩罚。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我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平安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负有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我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惩罚。负有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我国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采用其职务行为关心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平安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平安犯罪共犯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惩罚。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第十九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惩罚。其次十条下列物质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其次十一条“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其次卜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全都的,以本解释为准。

    注意事项

    本文(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