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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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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docx

    XX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XX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是指综合业主评价、街道(乡镇)评价和专业评价,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第四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应当以业主评价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综合评定的原则。第五条住宅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具体工作。第六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分为业主评价、街道(乡镇)评价、专业评价和其他四个部分。业主评价部分共50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确定评价内容,按照评价内容确定每项分值。每个小区有效抽样的比例不低于业主人数的20%,且数量不低于IOO份(小区人数少于200户的,数量不低于25份),按照平均值确定评价结果。街道(乡镇)评价部分共30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情况确定评价内容,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打分。专业评价部分共20分,由住宅小区所属市(州)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行业专家库,在专家库中抽取两名及以上行业专家分别独立打分。专家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确定评价内容,按照评价内容确定每项分值,按照平均值确定评价结果。其他部分共20分,获得国务院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20分,获得省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15分,获得市(州)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10分,获得区(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5分。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的时间和次数。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评定制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优秀,等级为A;(二)综合得分80分(含)至90分(不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质量评价良好,等级为B;(三)综合得分60分(含)至80分(不含)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一般,等级为C;(四)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表示在评价期间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等级为D;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并上报至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所属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通过互联网方式公布。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活动未满6个月的,该物业服务人不参与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评定。第十一条市(州)、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和XX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物业服务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红名单”激励、“黑名单”惩戒机制。第十二条评价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人存在问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人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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