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XX市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52608       资源大小:14.31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XX市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XXX市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救助暂行办法、XXX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无主犬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救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主犬是指无法确认饲养人、管理人的犬只。弃养、走失的犬只在弃养、走失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财政、银保监等部门参加的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协调和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无主犬源头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减少无主犬伤人所造成的危害。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的牵头协调、前期调查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民政部门负责因无主犬伤人事故造成个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无主犬只防疫工作,死亡无主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的监督管理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的接种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无主犬只收容处置,重点管理区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的捕捉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无主犬伤人事故保险,监督承保公司做好后续事故理赔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般管理区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的捕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可以采用商业保险,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第七条采用商业保险的保费、理赔范围、金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按照程序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理赔发放。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可以向政府12345投诉举报平台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九条发生无主犬伤人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二)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三)其他情形;第十条发生无主犬伤人事故,受害人有故意挑逗、主动攻击、伤害犬只等行为或有其他不适宜救助情形的,不予救助。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无主犬伤人事故警情,应当迅速出警,依法处置,对事故开展调查。第十二条发生无主犬伤人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救助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理赔。第十三条受害人对保险机构受理、理赔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银保监部门进行投诉。第十四条依本办法发放理赔费用后,发现无主犬有实际饲养人、管理人的,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向犬只实际饲养人、管理人追偿救助费。第十五条因遭受无主犬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或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六条虚报、骗取、冒领救助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XX市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