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大学章程.docx
西湖大学章程(2022年修订核准稿)序后西湖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的办学定位,致力于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西湖大学的前身和建设依托主体是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西湖大学,英文全称为WestlakeUniversityo现法定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云栖小镇石龙山街18号。第三条学校是由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高等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取得办学收益。第四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第五条学校是一所以研究生培养为主、小而精的研究型大学,办学形式主要为全日制。第六条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超过5000人。第七条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是:结合中国国情及优势,以国际化的办学理念,探索创新的办学体制机制,致力于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培养复合型拔尖创新的研究生和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本科学生,着力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在基础科学研究、技术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贡献,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贡献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第八条学校坚持发展有限学科,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前瞻性、引领性基础前沿研究。先期设置生命科学学院(含生物学和基础医学)、理学院、工学院,优先建设医学、理学、工学三个学科门类。第九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或学校董事会主席。第十条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是依法成立,专注于资助建设高等教育事业、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端人才,并致力于推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捐助法人。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负责制定学校章程;(二)决定学校首届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三)依照本章程推举学校董事会成员;(四)监督学校依约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五)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一)支持学校自主办学;(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治理体系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依规设立中国共产党西湖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第十五条董事会由1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37人。董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不超过3人,董事若干。董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主席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第十六条董事会成员及产生方式:董事人选分为当然董事和推举董事。(一)当然董事包括:首届当然董事包括学校校长1人;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1人;举办者代表1人;国家高层次人才专家联谊会推荐的代表1人;学校所在地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的代表1人;学校顾问委员会推举的代表35人;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推选的学校教授代表1人及职工代表1人。首届董事会后的当然董事包括:学校校长1人;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1人;举办者代表1人;学校所在地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的代表1人;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推选的学校教授代表1人及职工代表1人。(二)推举董事包括:举办者推举的候选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推举的候选人;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推举的候选人;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候选人1人。其中举办者推举的候选人总数不少于该届全体董事成员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经以下程序决议后产生:(一)当然董事:自动获得学校董事会董事资格。(二)推举董事:自董事会成立后,推举董事中学生代表候选人,董事会治理委员会和举办者推选的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根据选举程序投票表决确认;推举董事人选未获得董事会选举表决通过的,推举单位有权重新按推举名额推举董事人选,董事会应在届满前完成审议批准,确定下一届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三)西湖大学筹委会系经举办者委托组建的学校创建阶段的筹备组织。首届推举董事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首届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自董事会成立后,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可由举办者,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名,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学校校长不得同时担任董事会主席。第十七条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及董事每届任期为四年。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董事,经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且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免除职务。董事被董事会免除职务、因故提出辞职,按该名董事的产生方式,在三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董事会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有弹劾罢免权,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且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罢免。第十八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批准推举及投票表决下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聘任和解除资深荣誉董事和荣誉董事;(二)决定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以及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三)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常务副校长和副校长;(四)审议批准学校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五)审定、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审议并批准关于学校章程的修改;(八)审议通过重要的学校规章制度;(九)审议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学校业务范围、筹集办学经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十)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确定董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董事会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董事会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席行使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至少提前10日送达全体董事,并应附有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讨论事项的议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时,董事会会议应该在书面提议提出之日起30日之内召开。董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的授权范围等内容。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成员按一人一票平等享有表决权。董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主席决定是否通过。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七)确认批准和选举确定董事会成员,罢免董事会主席,解除董事、资深荣誉董事和荣誉董事职位;(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九)章程规定和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学校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按聘用程序产生,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资深荣誉董事、荣誉董事对学校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董事会成员在任职学校董事结束后,可经董事会聘任为资深荣誉董事。资深荣誉董事的聘任和解除由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且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资深荣誉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可应邀出席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投票权。董事会可聘任对学校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社会贤达为荣誉董事。荣誉董事的聘任和解除由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且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荣誉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可应邀出席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投票权。第二十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依法依章全面负责校务工作。第二十六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享有政治权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第二十七条校长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常务副校长和副校长,报学校董事会批准;(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四)组织拟定愿景目标和发展规划,实施校园建设;(五)组织拟定并实施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六)组织制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七)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学校筹建机构、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负责人;(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九)章程规定和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八条学校设常务副校长1人,协助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设副校长若干人。常务副校长和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批准聘任。副校长分管工作由校长决定。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三十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中应当有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学校党组织代表,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及其各自之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最多连任两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生效。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回避制度。校长、副校长、监事会成员及学校财务、人事、各院系等主要负责人与直接下属之间不应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与董事、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议题时,相关董事、委员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顾问委员会,由校长聘请关心学校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委员,负责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学校的咨询机构,对校长负责。顾问委员会设秘书处,隶属校长办公室。顾问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续聘。原则上顾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咨询会议。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执行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决定。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党委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院院长等担任。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常务副校长/副校长主持,校务委员会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董事会代表列席。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二)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审定教师长聘岗位申请;(三)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四)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各委员分属于不同学科、专业;担任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校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或校长提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认,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在学校初创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学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领域设置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职务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经校务委员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任。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支撑机构和服务保障实体及人员配备。第三十七条学校职能部门、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协助校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第三十八条学校职能部门不设行政级别,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第四十条建立中国共产党西湖大学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委书记以上级选派为主,确需内部选任的,应当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组织程序进行。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共同参与讨论研究,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第四十五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第四十六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第四十七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第五章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第四十八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学院、系。学院为学校的二级机构,由学校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学院可以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经校务委员会审批设立研究所、实验室。第四十九条学院院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和聘任,任期一般为四年。如果院长无法履行职责或其工作目标与学校方向严重不符,校长有权依据聘任协议提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前解聘院长。第五十条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提名副院长人选,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聘任,协助院长工作。学院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有关事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院务会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第五十一条学院依据学科和工作任务设置若干系,系主任由院长提名和聘任,报学校备案。系主任任期一般四年。系主任主持本系事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向院长报告工作。系主任可聘任若干名副系主任协助工作。副系主任由系主任提名,报院长批准。第五十二条院长在学校规定的管理人员岗位数量和经费总额内自行设置学院管理服务部门、聘任管理人员协助工作。第六章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第五十三条学校着眼于前沿科学的研究与技术创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提供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第五十四条学校在全球范围内选聘顶尖人才,建设一流实验室和相关科研平台,开展前沿科学研究。第五十五条学校为科学研究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做好资源配置,健全评价体系,形成激励机制。第五十六条学校前期与相关高等教育机构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推进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广聚天下一流人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第五十七条学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第五十八条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第五十九条学校开展研究生和本科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开放式教育和合作办学,构建系统化、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第六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人数。采取突出个性、多学科交叉的培养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力。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寓教于研的人才培养体系,实行独立实验室(PI)制度,鼓励本科生进入独立实验室接受科研训练,以此提升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与文化交融,推进教育国际化。第六十三条学校围绕专业素质与品德修养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人文精神教育,促使受教育者真正成为以天下为己任、能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贡献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第七章教职工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研系列人员、专职研究人员、教学人员、技术支撑、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人员。第六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教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聘用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本职岗位任务。第六十六条学校面向全球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学校实行以竞争性、流动性、国际化为标志的教职人员聘任体系,设置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含讲席教授)三个职级,分准聘与长聘两类岗位。准聘岗位合同总期限一般为6年。合同期满不能获得续签、晋升或长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关系终止,学校将不签署续聘协议。准聘岗位教师可申请长聘岗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其他单位已获得长聘岗位的副教授及以上教师,可直接申请长聘岗位,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和校长批准后,可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六十七条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校可以对其所聘人员提出解聘:学校因故不得不撤销某学院、系或学科时;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参加年度考核者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以上事宜由学校相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约定。第六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教师与工作人员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如有违反,教职工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学校可设置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岗位。上述岗位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七十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负责人。第七H"一条学校的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八章学生权利与义务第七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第七十三条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协议约定。第七十四条学生以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第九章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七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举办者出资、社会捐赠、办学收入、竞争性经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等。第七十六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七十七条学校资产是学校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学校应依法管理、使用和处置资产。第七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向学校决策机构汇报。第十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八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八十一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八十二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八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八十四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八十五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举办者进入清算小组;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八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退还政府投入资产,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学校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第八十七条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与解释第八十八条本章程所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第八十九条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举办者提议、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有涉及举办者权益条款的,须事先征得举办者的同意。本章程的修改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应报教育行政审批机关核准。第九十条本章程由西湖大学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经2022年10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