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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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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2023年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指导和规范全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 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 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突发事件,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 危害,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编制本预 案。1.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 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 4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 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 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 社会影响。(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下,各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 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力量 建设,配备必要装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 应、高效应对能力。(4)预防为主、依法处置。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规定,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 用,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应急投入和处置到位。1. 5突发事件概念及分级1. 5.1突发事件概念本预案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 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 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质 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安全事件。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疫苗接种后发生 的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 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 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 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1. 5. 2 突发事件分级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 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 (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级)和一般事 件(W级)四个等级。1.5.2. 1 特别重大事件(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 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 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 良反应(事件)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 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 损伤或危及生命,下同)10人以上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 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排除 偶合事件,下同)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 超过5人的;(3)同一批号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在短期内引起5人以上死亡的;(4)短期内2个以上省份(含本省)因同一药品、医 疗器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5)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1.5. 2. 2重大事件(I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 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 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 良反应(事件)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 良反应(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 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超过 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3人不 多于5人的;(3)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3人以上5 人以下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的;(4)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的;(5)短期内本省2个以上市(州)(含本市)因同一 药品、医疗器械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6)确认出现疫苗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含本省)的;(7)其他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1.5. 2. 3较大事件(In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 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 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 良反应(事件)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 良反应(事件)3人以上5人以下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 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超过5 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2人的;(3)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引起3人以下死亡,且 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的;(4)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人死亡的;(5)短期内本市2个以上县(区)因同一药品、医疗 器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6)确认出现疫苗质量问题,仅涉及本市的;(7)其他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1.5. 2. 4一般事件(W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 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 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 良反应(事件)的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 严重不良反应(事件)2人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 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 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1 人的;(3)其他一般突发事件。2. 组织指挥体系3. 1市应急指挥部设立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 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 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 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 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执 法检查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 职责见附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 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市应急指 挥部日常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4. 2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本预案启动 后,成立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 委、市应急局、市民政局、省药监局执法检查局、事发地政 府等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保障工作,收集、 汇总、上报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 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机构,调配医疗 专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治等工作。(3)检验检测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 委、相关技术检验检测机构等组成,负责对有关产品及时进 行检验检测,为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4)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 委、市公安局、省药监局执法检查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 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涉事产品、原辅 料、包材及相关产品等采取封存、扣押措施,依法对涉事产 品采取停产、召回、下架等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 防止危害或影响蔓延扩大。(5)调查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 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省药监局执法检查局、事发地政 府等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和影 响,并在事件结束后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和防范意见。(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 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宣 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 市司法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 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负责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9)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物资、交通运输和通信等保障 工作。(10)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药学、医 学、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技 术方案,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处 置工作。2. 3县(区)组织指挥机构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 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 监测预警3.1 监测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托本级医疗机构、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 构建本级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充分发挥本级监测机构作用, 及时掌握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信息。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执法检 查、产品抽验、市场监管、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以及医疗 行为管理中发现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以 及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上的药品、 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分析和 研判,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2 预警3. 2.1预警分级突发事件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 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红色):已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特别 重大突发事件。二级(橙色):已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重大 突发事件。三级(黄色):已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较大 突发事件。四级(蓝色):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3. 2. 2 预警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突发 事件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 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 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突发事件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即将发 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时,事发行政区域上一级政 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况提升发布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 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 发布机关等。5. 2. 3预警措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 构和 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 发展,加强预警信息相互通报,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并及时 采取以下措施:(1)跟踪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事件信息进行 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 一步蔓延扩大,加强对涉事产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科普宣 传,告知公众停止使用涉事产品。(3)应急准备。做好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 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必 要时可派工作组现场指导。(4)宣传引导。准确发布事态进展情况,主动回应社 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3. 2. 4 预警变更与解除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和评估结果,发布 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消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 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 施。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1 .1.1 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由事 发地政府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I)事发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2)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 本级政府,并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3)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 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企业等。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事发 地县(区)政府要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省政府总值班室 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4 . 1.2报告内容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其信息报告分为 初报、续报和终报。(1)初报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和 地点、当前状况(建议明确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 可能涉事产品、企业信息等)、先期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研 判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等信息。(2)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调查处置情况、 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上级 指示批示落实、应急需求建议等信息,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 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根据突发事件进程多次进行,直至 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每天至 少上报一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 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3)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过程、 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 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并应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 工作日内报送。4. 1. 3报告方式事发地相关部门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等方式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初报和续报,紧急情况下,可先 通过电话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终报经上报单位主要负责 同志签发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涉及国家秘密的, 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4. 2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属地 管理 原则,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规定启动本级 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紧急控制措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医疗救治,封存相关病历资料,调查涉事产品的购进、 验收、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情况,果断采取查封扣押、 应急检验、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使用、加强治安管理等措施, 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危害蔓延扩大。先期处置情况 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4. 3 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将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设 定为I级、II级、In级和W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 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4. 3. 1 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 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意见,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委、 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急 处置,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依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4. 3.2 II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 II级应急响应的意见,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启动I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 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和事 发地政府依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疫苗的, 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4. 3. 3In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报请市 政府启动In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在 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 置,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依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4. 3.4IV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 出启动相应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W级应急响应,并 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 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协调以 及必要的支持。6. 4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 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一般采取以下措施:(1)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进入紧急状态,召开会议, 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及时收集、汇总、核实、评估事件信息和应急处 置进展情况。建立日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告通报。(3)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伤病员、筛查和确认可疑 病例,必要时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 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 心理援助。(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事件调查,尽快查明事 件发生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提交调查报告。(5)组织监管部门依法封存相关涉事产品、原辅料及 相关设施设备,待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根据突发事件处置 需要,暂停涉事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医疗机构、 相关生产和经营单位开展涉事产品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和 召回等工作,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控制事件的危害和事态蔓延。(6)指导事发地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 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救助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 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 伤病员及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7)做好涉事产品的不良反应(事件)跟踪监测工作, 检索查询相关资料,汇总相关信息。(8)根据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 议,及时分析、研判事件的性质及发生原因、发展趋势、严 重程度和处置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9)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及调查处理等信息,设立并 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 导工作。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客观、准 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开展相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消除公众 恐慌心理。4. 5 信息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 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突发事件信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 式,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 信息平台发布。特别重大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 及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较大疫苗安全突发 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发布;较大药品、医疗器 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及一般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市 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照省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 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 事态发展或虚假信息。4. 6响应调整和终止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 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按启动应急响应权限调整 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 果,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启 动应急响应权限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5 后期处置5. 1善后处置突发事件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救助、抚恤、补偿,征 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处置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 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涉事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 对所涉及人员进行心理援助,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 作。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 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5. 2事件调查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 调查处理。5. 3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指挥 机构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 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 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5. 4 责任与奖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相 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 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 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 指导。各县(区)政府依法依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 件应急力量的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置机 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 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 处置工作。6.2 信息保障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药品(疫 苗)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 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体系,完善药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 统,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监测分析 药品安全热点敏感信息。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6. 3后勤保障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提供有效保障。处置 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实行分级负担。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装备、物 资储备体系,并做好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使用后的补充。各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人员参 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 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便利。7 预案管理7. 1预案编制各县(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疫 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级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备案。7. 2 预案评估与修订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对本级预案评估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 批后发布实施。7. 3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由政府及预案编 制单位主动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 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7.4宣传与培训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 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介,多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 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 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市级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监管对象、医务工作者以 及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增强 安全和应急责任意识,提升应对处置能力。8. 附则8.1 名词术语释义本预案名词术语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8. 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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