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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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核算.docx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核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 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 价格。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 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披露的情形,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所 列情形除外。第四条下列各项的计量和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与公允价值类似的其他计量属性的计量和披露,如企 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的可变现净值、企业会 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二)股份支付业务相关的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三)租赁业务相关的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第五条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可收回金额的 资产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资产的披露,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披露,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第六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考虑该 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该资产 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 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第七条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可以是单项资产 或负债(如一项金融工具、一项非金融资产等),也可以是 资产组合、负债组合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组合(如企业会计 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资产组、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一企业合并规范的业务等X企业是以单项还是 以组合的方式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取决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计量单元,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 量的最小单位。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应当由要求或者 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但本准则第 十章规范的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除外。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场第八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市 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在当前 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 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 第九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 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 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假定该交易在相关 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 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 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交易费用,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 场)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资产出售或者负债转移的费用。 交易费用是直接由交易引起的、交易所必需的、而且不出售 资产或者不转移负债就不会发生的费用。运输费用,是指将 资产从当前位置运抵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企业在识别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时,应当考 虑所有可合理取得的信息,但没有必要考察所有市场。通常情况下,企业正常进行资产出售或者负债转移的市场可 以视为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X第十一条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应当是企业在计量日 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但不要求企业于计量日在该市场上实 际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由于不同企业可以进入的市场不同,对于不同企业,相同资 产或负债可能具有不同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力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以最有利市场的 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不应当因交易费用对该价格进行调整。交易费用不属于 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只与特定交易有关。交易费用不包 括运输费用。相关资产所在的位置是该资产的特征,发生的运输费用能够 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 企业应当根据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 利市场)的运输费用调整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价格。 第十三条当计量日不存在能够提供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 的相关价格信息的可观察市场时,企业应当从持有资产或者 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假定计量日发生了出售资产或 者转移负债的交易,并以该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相关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第四章市场参与者第十四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 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 大化所使用的假设。市场参与者,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 市场)中,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买方和卖方:(-)市场参与者应当相互独立,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一关联方披露所述的关联方关系;(二)市场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根据可取得的信息对 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及交易具备合理认知;(三)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 交易。第十五条企业在确定市场参与者时,应当考虑所计量的相 关资产或负债、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以及在该市场上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等因素,从总 体上识别市场参与者。第五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性质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 等,判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 在企业取得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交易中,交易价格是取得该 项资产所支付或者承担该项负债所收到的价格(即进入价 格力公允价值是出售该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该项负债 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 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但在下列情况中两 者可能不相等:(-)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但企业有证据表明该关联方 交易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除外。(二)交易是被迫的。(三)交易价格所代表的计量单元与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确定 的计量单元不同。(四)交易市场不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 市场X第十七条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 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且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 不相等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其 他相关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估值技术第十八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企业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估计在计量 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 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 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业应当使用与其中一种或 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企业使用多种估 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 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 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通常指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第十九条企业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应当优先使用相关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输入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给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 的假设,包括可观察输入值和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 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 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 输入值应当根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 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确定。第二十条企业以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且 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中使用了涉及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估值 技术的,应当在估值过程中校正该估值技术,以使估值技术 确定的初始确认结果与交易价格相等。企业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中使用估值技术的,尤其是涉及不 可观察输入值的,应当确保该估值技术反映了计量日可观察 的市场数据,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价格等。第二十一条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 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况:(-)出现新的市场。(二)可以取得新的信息。(三)无法再取得以前使用的信息。(四)改进了估值技术。(五)市场状况发生变化。企业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并根据本准则的披露要求对估值技术及其 应用的变更进行披露,而不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相关 会计估计变更进行披露。第二十二条企业采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选择 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 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包括流动性折溢价、控制权溢价 或少数股东权益折价等,但不包括与本准则第七条规定的计 量单元不一致的折溢价。企业不应当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折 价或溢价。该折价或溢价反映了市场正常日交易量低于企业 在当前市场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相关资产或负债数量时,市 场参与者对该资产或负债报价的调整。第二十三条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存在出价和 要价的,企业应当以在出价和要价之间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 公允价值的价格确定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可以使 用出价计量资产头寸、使用要价计量负债头寸。本准则不限制企业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实务中使用的在出价 和要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 第七章公允价值层次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 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 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 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 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 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企业应当在考 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特征的基础上判断所使用的输入值是否 重要。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 入值,而不是估值技术本身。第二十五条第一层次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 据。在所有情况下,企业只要能够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 跃市场上的报价,就应当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企业持有大量类似但不相同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或负债,这些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但难以获得每 项资产或负债在计量日单独的定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 业可以采用不单纯依赖报价的其他估值模型。(二)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如因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导致活跃市场的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三)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二)所述情况。企业因上述情况对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进 行调整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应当划分为较低层次。第二十六条企业在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对相关资产或负债 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根据该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对第 二层次输入值进行调整。这些特征包括资产状况或所在位置、 输入值与类似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程度(包括本准则第三十四 条(二)规定的因素可观察输入值所在市场的交易量和 活跃程度等。对于具有合同期限等具体期限的相关资产或负债,第二层次 输入值应当在几乎整个期限内是可观察的。第二层次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二)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三)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包括在正常报价间 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隐含波动率和信用利差 等;(四)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是指通过 相关性分析或其他手段获得的主要来源于可观察市场数据 或者经过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输入值。企业使用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第二层次输入值进行调 整,且该调整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是重要的,公允价值 计量结果应当划分为第三层次。第二十七条企业只有在相关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者市场活动很少导致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即不可观察 输入值。不可观察输入值应当反映市场参与者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 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包括有关风险的假设,如特定估值技术 的固有风险和估值技术输入值的固有风险等。第二十八条企业在确定不可观察输入值时,应当使用在当 前情况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包括所有可合理取得的市 场参与者假设。企业可以使用内部数据作为不可观察输入值,但如果有证据 表明其他市场参与者将使用不同于企业内部数据的其他数 据,或者这些企业内部数据是企业特定数据、其他市场参与 者不具备企业相关特征时,企业应当对其内部数据做出相应 调整。第八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十九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 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 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 经济利益的能力。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 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第三十条企业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法律 上是否允许、实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等因素。(-)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应当 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使用在法律 上的限制。(二)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实物上是否可能,应当 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实物特征。(三)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财务上是否可行,应当 考虑在法律上允许且实物上可能的情况下,使用该资产能否 产生足够的收益或现金流量,从而在补偿使资产用于该用途 所发生的成本后,仍然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所要求的投资回 报。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 的最佳用途。通常情况下,企业对非金融资产的现行用途可以视为最佳用 途,除非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场参与者按照其他用 途使用该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第三十二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基于最 佳用途确定下列估值前提:(-)市场参与者单独使用一项非金融资产产生最大价值的, 该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同样单独使用 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二)市场参与者将一项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或者其他 资产或负债的组合)组合使用产生最大价值的,该非金融资 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以同样组合方式使用该资 产的市场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并且该市场参与者可以取 得组合中的其他资产和负债。其中,负债包括企业为筹集营 运资金产生的负债,但不包括企业为组合之外的资产筹集资 金所产生的负债。最佳用途的假定应当一致地应用于组合中 所有与最佳用途相关的资产。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判断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是单 独使用、与其他资产组合使用、还是与其他资产和负债组合 使用,但在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假定按照本 准则第七条确定的计量单元出售该资产。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十三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应当假定在计量日 将该负债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而且该负债在转移后继续 存在,并由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履行义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假定在计量日将该 自身权益工再专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而且该自身权益工具 在转移后继续存在,并由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取得与该 工具相关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 报价的,应当以该报价为基础确定该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二)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 场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在计量日 从持有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角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确定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当该资产的某些特征不适用于所计量的负债或企业自身权 益工具时,企业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调 整后的价值确定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这些 特征包括资产出售受到限制、资产与所计量负债或企业自身 权益工具类似但不相同、资产的计量单元与负债或企业自身 权益工具的计量单元不完全相同等。(三)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 场报价,并且其他方未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从承 担负债或者发行权益工具的市场参与者角度,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该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第三十五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应当考虑不履约风 险,并假定不履约风险在负债转移前后保持不变。不履约风险,是指企业不履行义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企 业自身信用风险。第三十六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并 且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存在限制转移因素的,如果公允价 值计量的输入值中已经考虑了该因素,企业不应当再单独设 置相关输入值,也不应当对其他输入值进行相关调整。第三十七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活期存款等具有可随时要 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应当低 于债权人随时要求偿还时的应付金额,即从债权人可要求偿 还的第一天起折现的现值。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十八条企业以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 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 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净空 头(即负债)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 合的公允价值。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是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定义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合同。与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 的财务报表列报,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三十九条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企 业以特定市场风险或特定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 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组合;(二)企业以特定市场风险或特定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 基础,向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 信息;(三)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组合中的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四十条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面临的 特定市场风险及其期限实质上应当相同。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组合的公允价值的,如果市场参与者将会考虑假定出现违约 情况下能够减小信用风险敞口的所有现行安排,企业应当考 虑特定对手的信用风险净敞口的影响或特定对手对企业的 信用风险净敞口的影响,并预计市场参与者依法强制执行这 些安排的可能性。第四十一条企业采用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确定相关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第十一章公允价值披露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 风险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 组,并按照组别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为确定资产和负债的组别,企业通常应当对资产负债表列报 项目做进一步分解。企业应当披露各组别与报表列报项目之 间的调节信息。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相关资产或负债组别且其分 组原则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使用该组别提供相关 信息。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区分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非持续的 公允价值计量。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 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持续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计量。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 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的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计 量。第四十四条在相关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后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 组资产和负债的下列信息:(-)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和金额。(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三)在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和原因,以及确定各层次之 间转换时点的政策。每一层次的转入与转出应当分别披露。 (四)对于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企业 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五)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输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 术时,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企业应当 披露公允价值计量中使用的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不可观察 输入值的量化信息。(六)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期初余 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已实现 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利得或损失时的损益项目; 计入当期损益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未实 现利得或损失时的损益项目(如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等);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总额, 以及确认这些利得或损失时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别披露 相关资产或负债购买、出售、发行及结算情况。(七)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当改变不可观察输入 值的金额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时,企业应当披露有关 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这些输入值和使用的其他不可观察输入值之间具有相关关 系的,企业应当描述这种相关关系及其影响,其中不可观察 输入值至少包括本条(五)要求披露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果为反映合理、可能的其他假 设而变更一个或多个不可观察输入值将导致公允价值的重 大改变,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变更的影响金额及其计 算方法。(八)当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与其当前用途不同时,企业 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第四十五条在相关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后的资产负债表中, 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 资产和负债的下列信息:(-)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非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和金额,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原因。(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三)对于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企业 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四)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输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 术时,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企业应当 披露公允价值计量中使用的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 息。(五)当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与其当前用途不同时,企业 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第四十六条企业调整公允价值计量层次转换时点的相关会 计政策应当在前后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并按照本准则第四 十四条(三)的规定进行披露。企业调整公允价值计量层次 转换时点的相关会计政策应当一致地应用于转出的公允价 值计量层次和转入的公允价值计量层次。第四十七条企业采用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会计政策的, 应当披露该事实。第四十八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公 允价值披露的各组资产和负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 四条(二I(四I(五)和(八)披露信息,但不需要按照 本准则第四十四条(五)披露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估值 流程和使用的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息。第四十九条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在发行时附有不可分割 的第三方信用增级的负债,发行人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并说 明该信用增级是否已反映在该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中。第五十条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本准则要求的量化信息, 除非其他形式更适当。第十二章衔接规定第五十一条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本准则要 求不一致的,企业不作追溯调整。第五十二条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 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 行调整。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