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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的公告(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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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的公告(2023修订).docx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独立董事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 48号)为配套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安排,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独立董事, 现予以发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 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独立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四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规范发 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 月的;(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本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第十条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本所上市前已任职 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履职要求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本所和上市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因上市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 的;(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 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本所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 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 果及时回复投资者。第十九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 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三)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五)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六)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七)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资格审查与管理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本指引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 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 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按照本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 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本指引 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进行资格审查。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 回复本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 补充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本所可以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 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 取消该提案。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 前款义务。第二十四条对于下列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本所可以通过监管工 作提示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教育:(一)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间最近十二个月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 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三)披露的独立意见或年度述职报告内容不充分但情节轻微的;(四)其他未尽勤勉义务但情节轻微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提名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违反本指引及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 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认为独立董事未按要求履职的,可以向本所报告。第二十七条本所组织独立董事的后续培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指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事项;(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五)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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