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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修正版2022年11月29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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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修正版2022年11月29日).docx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房屋性质口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口城镇独立住宅 口农村住宅) 口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口农村自建房产权所有人/联系手机/不动产权证号 (或房产证号)使用权取得方式口自有 口租赁 口其他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口是 口否是否采用承诺制 申报口是 口否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 经营场所分离是 口否实际经营场所法院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确认口住所口实际经营场所电子邮箱:电话或传真: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 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 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己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 实际一致。2 .申请人已确认该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安全要 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同时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 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车棚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3 .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 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4 .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 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住所 (经营场所)为城镇住宅、农村住宅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 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 39号)要求,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 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使用农村自建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 关于加强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农房排查联(2022) 1号) 要求,应进行建筑安全评估(鉴定)。5 .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6 .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 .使用信息申报承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已获得房屋所有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 方书面同意;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 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 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8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9 .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 项目。10 .上述填报确认的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邮箱等)真实、准确,能够及时、 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 事件或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以外,视为送达。因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住所变 化未及时更新,或拒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视为送达。承诺的市场主体在诉讼时, 如果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变化,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 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11 .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情况,按照被许可人提交 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承诺:本人承诺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盖章)年 月 日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 营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 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 更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 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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