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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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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1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节前言-1-笫二节编制依据-3-一、编制依据-3-二、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具体规定-7-三、实行禁养、限养的具体规定-11-第三节目标任务-16-一、规划期限-16-二、规划目标-16-三、重点任务-17-笫四节基本原则-19-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19-二、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19-三、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20-四、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20-五、坚持稳步推进、促进和谐的原则-20-笫五节规划范围-20-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22 -第六节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22 -一、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22 -二、自然气候条件-24-三、水生生物资源状况-25-四、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27-第七节水域环境影响评价及保护措施-33 -一、规划分析-33 -二、执行标准-34-三、水域环境现状-36-四、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情况-37-五、水产养殖对环境影响分析-38-六、环保措施-41-第八节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42 -一、水产养殖发展现状-42-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44-三、水产养殖前景预测-45-第九节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47 -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48 -第十节功能区划概述-48-一、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的划分方法-48-二、水域滩涂开发和保护重点-49-第十一节禁止养殖区-51-一、禁止养殖区的类型、面积(数量)和分布-51-二、禁止养殖区的管理措施-52-笫十二节限制养殖区-53-一、限制养殖区的类型、面积和位置-53-二、限制养殖区的管理措施-54-第十三节养殖区-55-一、海水养殖区-56 -二、淡水养殖区-58-三、养殖区的管理措施-61-第四章保障措施-63-第十四节加强组织领导-63-第十五节强化监督检交-63-一、加强用途管制-63-二、完善使用审批-64-三、强化生产执法-64 -第十六节完善生态保护-64-一、加强养殖污染防控-64-二、要加强渔业水域的监测和管理-65-三、加强节能减排投入,示范推广减排技术-65-第十七节其它保障措施-65-一、力口强舆论宣传-65 -二、提高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综合素质-65-三、强化渔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66-四、加强政策扶持-66-五、强化安全预警-66-第五章附则-67-笫十八节关于规划生效时间-67-第十九节关于规划图件-6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 12号)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 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自治 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 9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 要实现生态经济发展壮大、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任务全面完 成、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三大目标,突出抓好生态产业、 生态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治理、生态城乡建设四大任务。生态 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为现代渔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11号)提出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要求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相关涉海规划,制定并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 17号)要求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 39号)明确要求,合理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制定和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建立基本养殖水域保护制度,稳定水产养殖面积。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 1号)明确要求,加快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尚未发布的要尽快编制发布,已发布的要按照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抓紧修订完善。我区渔业资源丰富,拥有内陆水域面积约82万公顷,海 岸线总长1628.59千米,宜养海域面积107万公顷,发展水产 养殖得天独厚。近年来,我区水产养殖健康稳定发展,为促进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国民膳食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 重要贡献。但渔业发展方式粗放,基础设施落后,资源环境压 力加大,传统养殖区急需调整,新的养殖空间特别是海上养殖 区需要拓展。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现代渔业的一系列政策为 我区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区现代渔业跨越发展带来新 的发展机遇。“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 区升级版的建设进程加快,广西享有民族区域自治、西部大开 发、沿海沿边沿江开放、革命老区振兴等叠加政策,在全国对 外开放大格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2017年4月习近平在北海 考察时指出:广西有条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要立足独特区位,释放“海”的潜力,激发“江”的活力,做足“边” 文章,全力实施开发带动战略。要求建设好北部湾港口,打造 好向海经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保护基本养 殖水域、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改善水域生态 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抓手,是促进 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实现我区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 重要措施。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 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以及编制发布工作有 关要求,我区水产养殖面积超过1万亩或养殖年产量超过3000 吨的93个县(市、区)和14个市分别于2018年底、2019年 底全部完成本级规划编制,并已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规划 是在全区市县级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农业部和自治区有关要 求,开展实地调研,对全区市县级规划进行汇总、分析、整理、 编写而成。第二节编制依据一、编制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K)年3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 正);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 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5 日实施);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实施);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 月26日实施);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改);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3月1日);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15 .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10月27日施行);16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实施);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 29日修正);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29日修订);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 日修正);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3 月1日修订);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 日修改);22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施行);2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 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印发);24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3月 1日起施行);25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5月1日施行);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年施行);27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11 月30日修正);28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9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31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7年2月1日起施行);32 .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月1日施行);3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8年8月 9日修正);34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35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起施行);36 .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9月30日施行);37 .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办法(2019年4 月30日施行);38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39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4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 见(中发(2015) 12号);41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11号);41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 17 号);42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16) 1号);4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 42号);4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 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 18号);45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 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日)4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 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 39号);47 .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48 .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 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 39 号);49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50 .珠江一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20142020)年;51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年);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规划纲要(2016年1月29日通过);53 .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54 .广西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55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72020年);56 .广西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57 .广西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58 .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6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8) 23号);6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岛保护规划(20112020年);6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 74 号);63 .广西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十三五”规划(桂政办发 (2017 ) 40 号);64 .广西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8年3月印发);65 .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2020-2030年);6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实施广西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成果编制工作方案的函(桂 国规划办(2020) 3号);67 .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8) 3号)。二、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具体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 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 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 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 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 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 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 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一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 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 的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 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 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 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 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 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 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 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 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 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 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 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 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 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 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 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 专业规划。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 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 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 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5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 11 号)科学发展海水养殖。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等相关涉海规划,制定并落实水域、滩涂养 殖规划,引导渔民依法规范养殖。6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16) 1号)优化养殖空间布局。要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 布局海水养殖,调整优化淡水养殖。7 .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和广西“关 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 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 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 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 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 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 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 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 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 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 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料、用药,不得造成水域 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 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8.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 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 28号)9.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 区林业局关于推进广西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 农厅发(2020) 68号)三、实行禁养、限养的具体规定1.重点生态功能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 下列行为: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 厂、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排污口;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 滥用化肥;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第二十四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 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第二十五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2)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 产经营活动。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 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 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 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 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 环境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 条例(1997年修正)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 况,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 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 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 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 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 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 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 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3)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30 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 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划分为核 心区和实验区。一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 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 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4)风景名胜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 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于通过)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应当 根据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 得违反规划建设与景观和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 项目和设施。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 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三)捕杀、伤害野生动物或者 引入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2 .公共设施安全区域(1)港口、航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11月7 日修正)一第二十二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 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 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 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 月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 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 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 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 管理机构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1994年4月11日颁布)-第八条:自治区境内的西江、海江、郁江、黔江、红 水河、柳江、右江、桂江、融江、左江、贺江、绣江、寻江、 榕江、明江、黄华河、南盘江、湘江、北仑河、南流江、钦江、 茅岭江、沿海航道为自治区重点保护的航道。第二十条:为保护与航道相邻河床的稳定,保障通航 河流具备安全航行的水文条件和航道尺度,在不同水位期沿航 道中心线的三级航道两侧各九十米,四、五级航道两侧各七十 米,六、七级航道两侧各五十米的水域和河床内,禁止进行下 列活动:设置鱼岛、固定网具和拦河捕捞网具;种植水生作物。(2)河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一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 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 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 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 安全的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K)年9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 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 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3 .其他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 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 42号),要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 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桂 办发(2019) 35号),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 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对我区现有 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 (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石漠公园、矿山公园等各类 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价,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 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调整和归类,将自然保护小区、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 栖息地中保护价值较高的区域整合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自然公 园。第三节目标任务一、规划期限规划期为2021年至2030年。二、规划目标1 .总体目标到2030年,全区养殖水域各功能区生态系统更加健全稳 定,渔业生产和基本养殖水域滩涂得到有力保障,生态化养殖 规模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集约化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渔 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水产品供给持续增长,养殖经济 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显著,努力构建环境友好、资 源节约、质量安全、数量保证的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体系,实 现创新型、现代化水产养殖强省的发展目标。2 .具体目标(1)养殖区:到2025年,力争养殖面积不少于50万公 顷(包括稻田养殖面积),生态养殖面积占总面积80%以上, 集约化养殖废水排放处理率达90%以上,水产养殖产量达到 350万吨。到2030年,力争养殖面积不少于60万公顷(包括 稻田养殖面积),生态养殖面积占总面积95%以上,集约化 养殖废水排放处理率达100%以上,水产养殖产量达到400万 吨。水产养殖全面实现集约化和生态化生产。(2)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到2025年,设定禁止养 殖区后,原有养殖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对历史遗 留问题应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规模 不超过限定比例,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养殖水域生态系统功能实现自我调节。到2030年,禁止 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管理科学有效,养殖水域生态系统实现良 性循环。三、重点任务1 .科学划定三类养殖功能区,实行底线约束制度。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标明各区域范 围,设定发展底线。按照不同养殖模式进行分区,优化养殖发展 布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合理安排养殖生产,保护合法养殖水 域。禁止养殖区内现有水产养殖,要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 区内严格按照限定比例设置养殖面积,限定养殖模式,超出限定比例的养殖要限期搬迁或关停。实施禁 养和限养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 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2 .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确保水产品有效供给。稳定池塘养殖面积,挖掘养殖生产潜力。控制江河水库养 殖,推进以养护为主的增养殖业。在确保水田水稻产量不减产、 质量不降低、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拓展稻田养殖。大力推 广梯级小窝流水养殖。开拓深海养殖,推进离岸养殖“由浅向 深”发展。大力发展向海经济,努力建设海上粮仓。调整压缩 资源消耗多、产出低、效益低的养殖方式,大力发展外海深水 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等技术先进、产出高、效益高的养殖方 式,确保水产品产量稳定增长。3 .全面推行生态养殖方式,保证水产品优质安全。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传统网箱升级改造,推进废水 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围绕对虾、罗非鱼、贝类、龟鳖等优势品种,优化鱼、虾、贝、 藻复合生态养殖模式。实施浅海立体开发战略,建设人工鱼礁 及海洋牧场,开展底播和浮式养殖,大力发展贝类、藻类、蟹 类等底播养殖,逐步构建鱼、虾、贝、藻生态循环海区,形成 多元复合生态养殖系统。全力推进稻田综合种养,促进生态循 环农业发展。4 .实施养殖水域养护制度,强化渔业生态服务功能。切实执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合理调整养殖布局。严格 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和珠江禁渔期制度。建设完善水生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大渔业增殖放流力度, 定期评估资源增殖保护效果。扩大人工鱼礁建设规模,加快推 进海洋牧场建设。组织开展渔业水域污染源普查,加强污染物 排放治理。强化渔业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和完善渔业水域污 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5 .提升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绿色发展动力活力。加大渔业科研攻关和创新力度,构建科技创新平台,突破 制约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强水产种 业科技创新、养殖设施创新、养殖模式创新、养殖尾水处理技 术创新、信息化管理创新等。加强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与创新,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第四节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我区养殖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结果和水产养殖产业 发展需求,形成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总体思路和发 展目标,科学划定禁止养殖、限制养殖和养殖区,制定水域滩 涂使用管理措施,稳定基本养殖面积,确定产业发展规模、产 品发展重点,优化产业布局。二、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科 学开展水域滩涂利用评价,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明确区域经 济发展方向,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依法依规将饮用水水源地、 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区域作为禁止或 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三、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稳定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调减密度过高的近海网箱养 殖,发展外海深水网箱养殖;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湖泊水库 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引导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 向发展,发展稻田综合种养和庭院养殖,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 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四、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养殖空间布局科学合理,确保整体框架与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相协调。同时与城市、 交通、港口、旅游、环保、林业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避免交叉和矛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五、坚持稳步推进、促进和谐的原则水产养殖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养殖监管能力相适应,突 出重点,分区域分阶段分步骤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统筹考虑 渔民生产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第五节规划范围规划范围涵盖全区管辖的水域滩涂,包括已经进行水产养殖 开发利用和尚未开发但适用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 集体)水域和滩涂,区域范围在东经104o28,-112o04北纬 20。54,26。24,之间。区域土地面积23.76万平方千米;大陆海岸 线西始于广西与越南交界的东兴市竹山街竹山港,东止于广东与 广西交界的英罗港,全长1628.59千米,管辖海域面积约4.6万 平方千米。内陆水域面积82.29万公顷,40米等深线以内浅海滩 涂面积130.93万公顷,宜养面积106.67万公顷。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第六节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1 .地理位置广西地处华南,位于东经104。28,112。04二北纬20。54, 26。2中之间,全境南北宽约610千米,东西长约750千米,拥 有陆地边境线1020千米,大陆海岸线1628.59千米,行政区 域总面积23.6万多平方千米,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46%o 东部与广东、海南为邻,南临北部湾,西南与越南交界,西北 连云南、贵州,东北同湖南相接。2 .地形特征广西地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地形复杂,素有“八山一 水一分田一片海”之说。其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山地、丘 陵约占75%,石山主要分布在西部和北部,喀斯特地形占 广西总面积的37.8%,平地、湖泊、河流总计约占25%,主 要分布在中部和南部。内陆区域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浅 海属半封闭性大陆架海域,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水下地貌为 河口沙坝、潮流脊分布。以钦州市犀牛脚为界,东部岸段主 要为冲积平原,其地势由北向南倾斜,沿岸浅海广泛发育为 海积平原和滨海沙堤;西部岸段位于华南褶皱系西南一隅, 地形皱褶、分带明显,为微弱填充的曲折溺谷湾海岸,溺谷 湾深入内陆,岸线蜿蜒曲折,港湾众多,沿岸浅海滨海沙堤 发育。3 .水资源分布广西淡水水域总面积约58.67万公顷,其中:河流约28.83 万公顷(据广西自然资源厅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水库17.07万公顷(据广西自然资源厅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 查成果),山塘约4.34万公顷,池塘约7.78万公顷,其它水 体约0.65万公顷,适宜养殖开发的水面约45万公顷。另有保 水田约108万公顷,可用于稻田综合种养开发的有55万公顷。 广西境内河流分属珠江流域、长江流域、桂南独流入海诸河和 红河流域四部分。广西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共 1210条,总长44496千米(省界、国界河流按折半计算), 河网平均密度为0.188千米/平方千米。其中流域面积在1000 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有西江、河江、黔江、红水河等26条。 全区已建成各类水库4545座,水库总库容658.23亿立方米。 其中,大型水库57座,总库容546.87亿立方米,占全部总库 容的83%;中型水库229座,总库容63.66亿立方米,占全部 总库容的10%o此外,广西境内喀斯特地貌的碳酸岩区地下 河水系发达,共有地下暗河450条,地下河补给总面积大于 26113平方千米,流程大于6564千米,枯季出口流量为1.18- 80.60立方米/秒。广西管辖北部湾海域面积约4.6万平方千米。沿海20米 等深线以内的海域面积约83.74万公顷。其中05米等深线 约13.48万公顷;510米等深线约21.33万公顷;1020米 等深线约48.93万公顷。滩涂面积约10.05万公顷,潮上带可 养面积约6666公顷。滩涂以沙滩为主,占55.29%,主要分布 在合浦县东海岸和北海市沿岸;沙泥滩、淤泥滩、红树林滩分 别占18.6%、17.0%和7.2%,主要分布在北海市以西、合浦县 西海岸以及钦州市和防城港市沿岸。此外,还有部分岩滩、沙 砾滩和珊瑚滩。多样性的海域滩涂资源为鱼、虾、蟹、贝等各 种不同的海洋生物提供了适宜的栖息和生长环境。二、自然气候条件1 .气候条件广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主要特点是日照长、气温高、雨 水多、夏热冬暖、降水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也偶有 寒害。年平均气温介于16°C23,其中沿海平均气温介于 22oC23.4oCo年日照时数为18002000小时,年平均太阳 总辐射为101128千卡/平方厘米。全区年平均降雨量在 12003000毫米之间,降雨量各地分布不均,多集中于春、 夏季(38月)。夏、秋季在沿海发生热带气旋(台风)年 平均为2.82.9个。冬、春季多低温阴雨天气,水温可下降至 10以下,易造成寒害影响。2 .水文条件广西近海潮流一般呈往返流,属于不规则全日潮流,流速 为LO2.5节。潮汐有不正规全日潮(北海以东岸段)和全日 潮(北海以西岸段)两种类型。潮差分布沿岸大、近海小,东 部比西部大,湾内比湾外大,平均潮差2.132.52米。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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