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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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2023年).docx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根据国家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特点及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副高级)、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员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助理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副高级)、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第三条按照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第四条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教师,以及按规定参加教师系列评审的中等职业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三)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或同级以上教师资格证);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五)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第七条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1.申报助理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3)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2.申报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4)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3 .申报高级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3)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4 .申报正高级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1 .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2)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2 .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2)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3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2)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4 .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5 .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第八条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评审条件第九条助理讲师评审条件:(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二)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较好。(三)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四)参与指导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参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企业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社会服务或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第十条讲师评审条件:(一)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履现职期间承担过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2年。(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四)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或教学比赛奖1项以上。2 .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学术著作)1部以上。3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4 .参与教研、科研项目1项以上。5 .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在专业比赛中获地厅级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得三等奖,或在校级专业比赛中获得二等奖。6 .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赛事中获得优秀奖,或在校级专业比赛中获得前6名奖励。7 .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得地厅级三等奖。第十一条高级讲师评审条件:(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累计满6年(获得博士学位者2年)。(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三)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四)能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鼓励实践性较强专业的教师取得与任职专业有关的职业(执业)资格。(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校级教学比赛或教学成果一等奖,且近3年完成周课时量10节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校级教学考核成绩优秀(本校教学考核排名前15%)O2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 .正式出版(排名前2)学术著作(译著)10万字以上,或以主编身份(排名前2)出版教材1部以上。4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4篇以上。5 .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6 .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得省级奖项。7 .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在专业比赛中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得三等奖。8 .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赛事中获得前6名(团体或个人)奖励,或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并在省部级赛事中获得“优秀裁判”奖励2项以上。9 .获得(排名前3)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件以上,或育成新品种1个以上。第十二条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累计满10年(获得博士学位者5年)。(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三)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州市级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或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推动本专业的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四)能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鼓励实践性较强专业的教师取得与任职专业有关的职业(执业)资格。(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校级教学比赛或教学成果一等奖,且近3年完成周课时量10节以上,教学效果优秀,校级教学考核成绩优异(本校教学考核排名前5%)O2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 独立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20万字以上;或以主编身份(排名第1)出版教材2部以上。4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6篇以上。5 .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6 .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主持完成基层科技推广、开发、乡村振兴、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7 .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项。8 .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3),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得二等奖。9 .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赛事中获得前3名(团体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裁判长职务。10 .获得(排名第D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件以上,或育成新品种2个以上。第十三条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方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三)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四)具备相关职业(工种)四级(中级)技能等级证书。第十四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一)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方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四)具备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技能等级证书。第十五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一)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履现职期间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2年以上,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Fl)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相关职业(工种)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履现职期间企业和生产一线实践经历累计6个月以上或带领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6个月以上。(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校级实习实训教学奖1项以上。2 .参与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参编校本实习实训教材1部以上。3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4 .参与教研、科研项目1项以上。5 .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得地厅级奖项。第十六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累计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者1年)。(二)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四)掌握企业岗位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参与各类教学项目或工程、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相关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履现职期间企业和生产一线实践经历累计6个月以上或带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学校实习实训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完成实习实训课程周课时量14节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教学和技能考核成绩优秀。2 .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主编校本实习实训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校本实习实训教材2部以上。3 .正式出版(排名前2)学术著作(译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省部级统编教材1部以上。4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5 .主持州(市)级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1项以上。6 .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得省级奖项。7 .获得(排名前3)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件以上,或育成新品种1个以上。第十七条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累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者2年)。(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独立承担过高级工职业培训任务。(三)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Fl)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具有突出的专业实践能力。具备相关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履现职期间企业和生产一线实践经历累计6个月以上或带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5期以上。(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完成实习实训课程周课时量14节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教学和技能考核成绩优秀。2 .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主编校本实习实训教材2部以上。3 .独立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5万字以上;或主编(排名第二副主编)省部级统编教材1部以上。4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5 .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州(市)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6 .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项。7 .获得(排名前2)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或育成新品种2个以上。第五章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第十八条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履职期间教书育人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正高级讲师(或教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1 .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6篇以上。3 .正式出版(排名前2)学术著作(译著)15万字以上;或主编(排名第二副主编)出版教材2部以上。4 .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5 .获得省级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二等奖3项以上。6 .艺术类教师,从事艺术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7 .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体育赛事中获得前3名(团体或个人)。(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1 .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之一;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8篇以上。3 .正式出版(排名前2)学术著作(译著)30万字以上;或主编(排名第二副主编)出版教材4部以上。4 .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5 .获得省级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一等奖3项以上。6 .艺术类教师,从事艺术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7 .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体育赛事中获得前3名(团体或个人)。8 .专业课教师达到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专业技术水平,或达到本专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水平。(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 .获得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 .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决赛前3名,本人入选或指导学生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3 .获得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和优秀教育工作者。4 .教学、教研、科研等学术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5 .从事科技开发、推广、乡村振兴、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成果通过省级部门鉴定和确认,并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表彰。6 .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7 .正式出版(排名前2)学术著作(译著)15万字以上;或主编(排名第二副主编)出版省部级统编教材1部以上。8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4篇以上。(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2 .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3 .以第一作者身份参与的教学、教研、科研等学术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4 .从事科技开发、推广、乡村振兴、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成果通过国家部门鉴定和确认,并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本人获得国家表彰。5 .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3项以上。6 .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5万字以上;或主编(排名第二副主编)出版省部级统编教材2部以上。7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6篇以上。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承担学校(单位)领导等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承担学校(单位)中层领导等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第二十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一)本专业,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教专业,具体专业名称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准;学术和业绩成果,均须为申报人员所任教的学科专业和业务工作范围。(二)现职,指现聘任的职称。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成果各级别、档次、数量为基本标准,凡高出的均认可,文中的“以上”均含本级;除有明确规定,均指履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三)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四)资历条件,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五)出版的著作,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六)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业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高质量学术成果可参考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内容。所有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七)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并提交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八)职业技能大赛指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及国家行业部门组织的,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独立举办或联合举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九)所有教师的成果除单独标注外均指个人或第一完成人(第一指导者)。(十)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只以其中最高奖项计。(十一)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成果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第二十二条各地各学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以不低于本标准条件的评审条件制定本地本校评审条件实施细则,按属地原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