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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葩说”商标侵权案评析 综艺传媒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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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葩说”商标侵权案评析 综艺传媒专业.docx

    题目“奇葩说”商标侵权案评析摘要在数据传媒时代下,电视节目给现如今社会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起来。一档播放量高、热度高的电视节目,其广告费和赞助费多则上千万甚至上亿。为使观众能快速记忆或更有兴趣了解、观看,节目在栏目名称和宣传用语上需要具有别出心裁的口号。这些口号、名称会使得电视节目更能够被观众识别,熟记,我们将这些用作商标使用,但是当节目受到越来越多公众的关注后,将会导致商标重合的现象发生,侵权纠纷由此诞生。本文以“奇葩说”网络综艺节目中的名称商标侵权案为例,在案件的争议焦点的问题上,如何对于节目商标进行保障进行探究。本文将会从三个部分进行深入分析,第一部分是对于相关案件的分析,分析“奇葩说”商标侵权行为案件的发生和事实,原被告各方诉求、观点,法院的审理情况和“奇葩说”侵权案件的矛盾突出点;第二部分则是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否严重的损害了节目的商标权益,然后分析原被告所涉及的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最后讨论从案件再探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第三部分则是基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于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保护是否具有必要性,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的方式加以保障,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升,避免出现商标侵权的行为。关键词:商标侵权;电视节目;商标性使用AbstractInthefieldofdatamedia,TVprogramshavegreatpotentialcommercialbenefitsandsocialvalue,sopeoplepaymoreandmoreattention.Awell-knownprogram,itsnamingrightsandadvertisingexpensescanbetensofmillionsorevenhundredsofmillions.Inordertoenableviewerstoquicklyrememberorbemoreinterestedinunderstandingandwatching,TVprogramsneedtohaveuniquedistinctivenessandnoveltyintermsoftheirnamesandterms.Theuseofsuchnamesandtermsinprogramsoftenhasthefunctionsofsourceidentification,competitionandpublicity,andisatrademarkuse.Duringtheoperationanduseofprograms,trademarkinfringementdisputesareoftentriggered.ThispapertakesthecaseoftrademarkinfringementofTVprogram,snameasanexample,basedonthestudyoftheexistingproblems,furtherunderstandtherelevant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oftrademarkinfringementofTVprogram'sname.Thisarticleisdividedintothreechapters.Thefirstchaptermainlyintroducesthecaseoftrademarkinfringement,thefocusofthedisputeandthetrialofthecourt.Thesecondchaptermainlyanalyzesthefocalissuesintheinfringementcase,firstanalyzeswhetherthedefendant'sbehaviorconstitutestrademarkuse,thenanalyzeswhethertheservicecategoryinvolvedbythedefendantconstitutesthesameorsimilar,andfinallydiscussestheresearchontheliabilityOfcompensationfortrademarkinfringement.Thethirdchaptermainlynarratesthethinkingandlegaladviceontheidentificationofthetrademarkinfringementoftelevisionprogramname,firstdiscussesthepracticalsignificanceandsuggestionsofthelegalregulationofthetrademarkinfringementoftelevisionprogramname,andthenputsforwardthenecessityoftheprotectionofthetrademarkoftelevisionprogramname.Thatistoimprovethepublic,sawarenessoftrademarkandimprove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TrademarkLaw.Keywords:trademarkinfringement;televisionprogramme;trademarkuseAbstractsInthe1案情概要51.1 案情介绍51.2 案件焦点82案件争议焦点涉及问题的法律评析82.1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82.1.1 商标性使用含义82.1.2 认定商标性使用应考量的因素82.1.3 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判定102.2 本案原被告所涉及的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112.2.1 商标法条文的理解112.2.2 商标法中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112.2.3 原被告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服务类别的认定122.3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132.3.1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概述132.3.2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132.2.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14224“奇葩说”商标侵权损害赔偿153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认定的思考和法律建议153.1 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法律规制的现实意义及建议153.2 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保护的必要性16参考文献171案情概要1.1 案情介绍2015年1月29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奇葩说”商标注册,2016年4月7日申请成功,商标权有效期限为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奇艺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其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经授权取得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进行维权。爱奇艺公司制作了中国首档辩论形式的综艺一“奇葩说”。“奇葩说”节目内容以幽默、调侃的形式揭露、辨析社会热点问题。因节目中辩手犀利的语言,现实的观点表达,受到广大青年观众的喜爱。此后爱奇艺公司利用注册商标“奇葩说”制作了数季节目,并受到多方知名品牌投资、赞助。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领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6日,是一家网络营销推广服务商。同时公司开设自媒体,内容就是介绍公司的服务,以及一些网络营销的案例、资讯、方法、知识书籍等,属于市场营销或网络营销的传播和研究,形式包括经营、管理雪领公司的公众号、网站等。雪领公司抓住热点话题,关注到“奇葩说”节目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在2016年,雪领公司创建了“营销奇葩说”节目,该节目主要的目标群众是营销人群,特别是当前新媒体营销方面有经验的、有成就的大咖,请他们讲述他们在从事网络新媒体营销活动中案例、方法,以及取得的观点和经验;内容形式为每期一个专访,采访一个行业大咖,每期1-2个页面,里面有访谈的视频,被访者的图片若干,最大篇幅的是采访内容的文字介绍,还包括对嘉宾的介绍等等。前后共有29个营销行业大咖的采访,都是和营销方法、经营等相关知识。爱奇艺公司认为雪领公司对于“奇葩说”的证实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相同,在使用类别上也构成相同或类似,“奇葩说”电视节目在我国的网络综艺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雪领公司不仅没有主动避让类似的电视节目名称,并且在雪领公司旗下的多个平台以及公众号中,对于自身创建的营销节目使用简称,即“奇葩说”,并且将该名称作为本节目的主要名称,使得公众产生误解,难以有效的区分两个节目的不同,给“营销奇葩说”带来了巨大的流量。爱奇艺公司主张雪领公司在使用“营销奇葩说”、“奇葩说”的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商标权专用权,随后将雪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原告爱奇艺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侵犯商标的构成要件,恶意的损害了爱奇艺的商标利益,因此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即被告公司不得在使用“奇葩说”的商标,避免给公众造成混淆,同时被告对于因侵权商标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要进行赔偿,金额为200万元,同时也应当要在相关的网站平台上发表声明,给爱奇艺“奇葩说”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道歉。被告雪领公司辩称:首先“营销奇葩说”不是一种商业服务项目,应该是一个作品与涉案商标指定服务项目,即不相同也不类似。第二,营销奇葩说从栏目名称的标识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都与本案商标标识不相同,也不近似。第三“营销奇葩说”是栏目名称,不是商标使用。最后雪领公司认为原告的赔偿要求没有依据,营销奇葩说未构成侵权;原告没有损失的证据;被告营销奇葩说传播营销知识,并未以此盈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12月3日一审法院判定本案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雪领公司对于该案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不服,提起民事上诉。2019年7月14日,二审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后,认为案件之间的矛盾点清楚,被告雪领公司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因此不予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而一审法院在接到二审法院的驳回裁决后,认为对于该案件的审理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2020年7月13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雪领公司的再审申请。法院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商标的功能价值在于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此价值的保障以商标在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上的使用为基础,只有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才能使某种标识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稳定的特定联系,从而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判断某种标识的使用是否侵害了商标权时,首先应当排除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一、雪领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官网中的栏目名称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不是商标性使用。没有合理证据表明被告突出使用了,该行为符合网站中的常规使用方法,不是作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对于被告将“营销奇葩说”作为其网络视听节目的名称、在节目当中重复、突出利用“营销奇葩说”字样的行为系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微信公众号而言,雪领公司多次、突出“营销奇葩说”字样,不仅发挥该“标题”功能进行描述性使用,被告在活动中大量的使用已经超出单纯的节目名称的使用,客观上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起到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对于将“营销奇葩说”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的使用方式系商标性使用。二、根据目前现行我国关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应当要向商标局进行注册,从而能够获得商标的专用权,即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不得未经过商标权人的允许擅自的使用商标名称,同时商标法也明确的规定,经过登记注册的商标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被诉标识完全包含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心与显著部分,二者字音、字形一致,且二者所表达的意思也基本一致,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三、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类似,法院认为:其创作和传播市场由于均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在传播范围、受众上具有一致性。雪领公司在录制“营销奇葩说”电视节目后,为了更好地宣传“营销奇葩说”,在多个平台进行相应的宣传,为了取得最大的宣传效果,在宣传中突出强调“营销奇葩说”的名称,引导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雪领公司在服务对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与爱奇艺公司对“奇葩说”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构成类似,因此被告雪领公司的行为,应当是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四、雪领公司应对其侵害商标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雪领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奇葩说”字样的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关于消除影响,对于爱奇艺公司而言,侵犯商标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则消除影响的范畴应当与损失的程度保持一致,本院依法支持原告关于在被告官方网站中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酌定被告雪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爱奇艺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被告对“营销奇葩说”商标字样的使用范围涉及各类商业宣传、视听节目、网络媒体中,被告雪领公司的各种营销行为具有相应的引导作用,即吸引公众关注“营销奇葩说”节目,使得消费者更易通过“营销奇葩说”的名称记住节目,符合商标的特征。故雪领公司将“营销奇葩说”作为栏目名称的使用行为,与其他几种使用方式一样,均构成商标性使用,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二、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局限于特定的领域,而且也包括相似的服务领域,因此对于雪领公司的营销行为而言,其符合在类似的服务领域的特征,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三、二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适当。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1.2 案件焦点一、雪领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二、雪领公司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服务与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奇葩说”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三、如果雪领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2案件争议焦点涉及问题的法律评析2.1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2.1.1 商标性使用含义商标权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于商标名称不被混淆的保护,商标权人对于注册的商标拥有专用权,排他性的防治他人使用,他人不仅不能够在特定的商标领域内使用,而且在类似服务领域内也不的使用。对于商标法而言,其并非是单一的保护注册商标名称,而是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进行保护。对于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是通过对商标的辨认,若是商标侵权行为出现,在类似的商品中使用相同的商标,将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难以准确的辨认想要购买的商品,这不仅损害到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同时也是对于商标权人的一种权益侵害。O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其注册商标是为了保障在经营商标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商标权人在建立一个商标时,需要对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服务作出巨大的努力,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产生相应的经济利润,因此对于商标而言,是代表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优良的商业信誉催生了商标名称,同样也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的不同进行正确的识别。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也表明了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关注,随着市场竞争的越发激烈,同类商品也越发常见,通过商标的方式,能够帮助消费者准确的识别,因而商标的使用也成为了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对于侵犯商标的行为,不法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相关的行为,消费者可能会难以准确的辨认准确的产品,或者购买到了伪劣商品,造成对于商标信誉的侵害,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将会严重的损害到商标权利人的相关利益,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避免进一步的损害。°2.1.2 认定商标性使用应考量的因素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是我国商标法应当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这也是关乎到社会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对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加以重视,才有利于解决判定中责任的归属问题,才能使社会有序的发展。(一)被使用商标的显著性商品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无法使消费者无法直接认识到所需要商品或服务品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意为其识别不同商品的作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同类产品的功能相似,想要区分不同的商品,则必须通过不同的商标标识,因此商标应当具备一定的突出性,不得与其他商标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同时应当认识到,商标在进行注册登记时,也应当是具有明显的显著性的,才能够成为我国商标法中保护的对象。°商标的最基本的作用是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因此,一个标识是否能够作为商标来保护,关键在于是否与其他同类产品存在商标上的区分,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并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开。尽管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商标法正常运行必不可缺少的特性,作为一个商标其必须具有显著性(一)被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其实际上并非是对于商标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侵犯,而是对于商标所代表的知名度进行侵犯,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是需要经过一定的公众评价,难以使用特定的标准加以衡量,因此可以通过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市场销售额度的大小等进行衡量。不法之人对商标进行侵权时,实质上是借助商标代表的广大市场,即借助商标的巨大影响力,商标权人通过努力,为商标打造良好的信誉,但是不法之人正是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恶意的欺骗消费者,从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商标的正面形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是否被判定为侵权行为,或在赔偿数额的考量时,商标的知名度是非常重要的判断基础。在诉讼中,商标的所有权人需要对于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举证,该些证据应当要证明商标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不法之人的侵犯商标的行为,将会严重的损害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是依赖于公众的评价,不具有特定的衡量标准,因而知名度的衡量具有不稳定性,难以准确的认定案件的性质,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三)使用者的主观意图19世纪中叶之前,主观存在恶意是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重要标志,商标侵权的核心要件为侵权人主观是否存在欺诈,当被告的主观意图被证实存在恶意欺诈时,原告的权利才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制止被告实施不当行为。在上个世纪,因为主观意图不能很好地被人们所证实,因此不再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现如今商标法中的对于侵权人的主观认定,则是一种行为上的意图认定,即侵权人在使用商标时是否存在着借助商标信誉的行为,是否旨在引导消费者产生混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是被告的攀附意图、混淆意图。恶意不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只作为商标被侵权时考虑到的因素之一。(四)使用者是否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对于商标使用者而言,其使用商标是为了区分同类产品,因此当商标使用者在商品的保障中使用了自身的商标标识,同时消费者是根据商标使用者的商标标识进行区分的,即使商标使用者在商品的保障上使用了其他的图案或者是文字性的引导,那么对于消费者而言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不会存在错误的消费行为,那么对于商标使用者的行为而言,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五)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在使用者非恶意的使用他人注册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标标志时,此范围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行为。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绝对不允许商标所有权人利用商标法授予的权利来垄断其描述性标记或姓氏的正常使用,因此除商标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能够在描述性商标的原范围内使用其商标,用来描述自己的商品、服务,或者描述其产品的地理来源等。°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含义是指允许第三人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去表明其商品内容和服务范围,第三人在使用商标时,并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仅仅是对于商品的使用方式、内容进行表达清楚,让消费者知晓商品的真实信息,降低消费者辨析、检索的成本,便利于消费者。2.1.3 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判定被告雪领公司在对“营销奇葩说”进行宣传时,通过多个平台进行相应的宣传活动,总共有三种,一是作为微信公众号中、官网中的栏目名称使用;二是在网络视听节目中使用;三是在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一、本案中,雪领公司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中以“营销奇葩说”作为栏目名称,显著性较强,指向营销奇葩说视听节目或文章等,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故雪领公司将“营销奇葩说”作为栏目名称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二、雪领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对于雪领公司将“营销奇葩说”作为其网络视听节目的名称、在该节目中多次、突出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的行为,其不仅仅是发挥该标识的“标题”功能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雪领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招商广告等商业活动中突出地、大量地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该种行为并非是正常的宣传行为,而是故意的突出“奇葩说”的字样,吸引公众的注意,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三、对于将“营销奇葩说”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的使用方式,目前微信已经成为人们信息交流的主要途径之一,微信公众号成为了公众了解信息渠道的主要方式,从而形成一种线上、线下互动的营销方式和开放应用平台,雪领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中使用了“营销奇葩说”标识,已经表现为向相关公众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2.2 本案原被告所涉及的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2.2.1 商标法条文的理解我国商标法中对于侵犯商标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第57条,该条款主要是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相同商标、类似商标、或者是在类似服务中使用类似商标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上行为均属于侵犯商标的行为。因此可以看出对于商标侵权而言,其包含的范围较为广阔,不仅明确的规定了在同一商品种类中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类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的行为,而且对于在类似商品种类中使用类似的商标也构成侵犯商标的行为,较好的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因此如何准确的识别商标行为存在侵权,则是要根据商品是否具有相似性、商标是否具有相似性的角度出发。商标法五十七条来看,商标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主要是要认定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否在同一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中,若持有肯定的意见,则符合了商标法的侵权构成要件,应当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若持有否定的意见,则对于商标使用人而言,其在不同的商品中使用相同或者是类似的商标是不构成违法要件的。因此反面来说,除了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以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保护范围只包含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皿2.2.2 商标法中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所有权人对申请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商标权益。商标在向商标局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并非是对于所有的服务范围都享有商标所有权,而是要限定特定的商标使用范围,则在特定的商品、服务范围中,商标所有权人拥有专有权,他人不得随意的使用商标。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所有权人想要主张商标权益,应当要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在商标所有权人申请的特定范畴内,商标的侵权人存在不当的行为,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3因此可以看出如何准确的界定商品、服务的相同或者是相似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关键因素。2.2.3 原被告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服务类别的认定许多商标侵权案例中,不同级别或地域的法院在面临同一件商标侵权案件中,合议庭在对比涉案商标所核准的商品、服务时,对于认定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而上级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确实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可以对于一审判决的内容进行改判。从法条中看来,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存在分歧是属于正常现象。但是在实践中上级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常常出现对案件认定改判的情况,在认定商品、服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上,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其中应当有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导致该种情况的主要因素是由于我国并未出台相应的认定标准,对于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上,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法官的专业素养存在差异,对于案件的认定情况自然存在不同。进而导致了审判人员对于同类型的案件的认定结果存在差异。如何判定自身注册申请商标核准的商品、服务,与他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应当结合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确定。在本次案件中,爱奇艺公司的“奇葩说”商标所获核准注册的类别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原被告之间的作品在类型上相似,而该作品的相似并非著作权法中的划分标准,本院考虑的是其创作和传播市场由于均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在传播范围、受众上具有一致性。雪领公司通过制作营销奇葩说节目,在节目中和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其在服务对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与爱奇艺公司对“奇葩说”商标使用范畴存在较大的重合性,应当是商标法中规定的侵权清醒,原告在运营“奇葩说”的过程中,获得了较大的知名度,并且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商标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依然在制作的节目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节目与原告奇葩说之间产生关联性联想。被告还在自己网站中的招商内容上将原告奇葩说与被告营销奇葩说在受众、播放量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其在明知原告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合理避让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不当利用了原告节目的声誉吸引相关公众,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告将微信公众号命名为“营销奇葩说”是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涉案节目进行推广的行为,微信公众号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其中提供涉案包含侵犯原告商标权内容的节目,亦会使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l,4j2.3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2.3.1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概述我国商标法严厉禁止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侵权行为会侵害商标所有权人品牌价值、商誉和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错误认识,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是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合法利益遭受到损害后,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侵权人对商标权人进行的损害赔偿,用来维护商标所有权的合法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发挥法律公平正义的使命。°商标侵权我们又将其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承担和补偿性损害赔偿承担。两种赔偿承担的方式均是出于我国保障知识产权的目的,对于补偿性损害赔偿而言,商标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恶意的引导了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导致商标所有权人造成了利益的损失,因此对于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而言,应当由商标的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补偿,以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而言,商标的侵权人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侵犯了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因此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惩罚,达到震慑的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2.3.2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一、预防功能,对于商标侵权人而言,其侵权行为只要开始实施,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但是存在损害的潜在可能性,则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商标的所有权人进行赔偿。因此预防功能的主要作用在于震慑商标侵权人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一旦侵权人实施了相应的不法行为,即使未产生实际的侵害结果,但是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从而防止商标侵权人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二、复原功能,是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对于商标所有权人而言,其商标信誉的建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商标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可能会严重的损害到商标信誉,错误的引导消费者产生不当的认识,不利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可持续发展,因此商标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其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对于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信誉的保隙,对于知识产权的有力保障,在确认了商标的专有性的,排他性的防止他人使用商标。第二是督促不法侵害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当要补偿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三是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防止商标侵害人再一次的实施侵害行为。三、惩罚功能,我们这里所说的惩罚性,不是指的是一般弥补被侵权人损害的普通处罚。根据中国商标法第63条之规定,对于商标所有权人而言,商标侵害人的补偿性责任难以有效的弥补损失,应当要对商标侵权人进行相应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法益侵害的后果,商标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即要求商标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金额为损失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该举措能够有效的弥补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也能够有效的震慑商标侵权人不在实施犯罪行为。°2.2.3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当行为人侵犯他人商标,造成商标权利受到侵害时,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不法之人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责任的大小应当是基于商标损失的范围。商誉的损害应当纳入侵权行为人赔偿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誉包括商品声誉和商业声誉。良好的商誉是企业在创立后投入、花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不断稳定经营才得到的成果。它不仅体现了企业在社会中的生产能力、经营能力、资信状态,还体现了消费者对该品牌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整体的高度评价。对于企业而言,正面的企业形象与商誉是关乎到企业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在同类企业中的竞争会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商标侵权案件中有着大量侵犯他人商誉的情况,坚决遏制此行为的,维护市场稳定、保障消费者权益。商标所有权人在发现存在不当的侵权行为后,应当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不当后果的扩大,因此对于商标所有权人而言,所制止不法行为的费用应当要得到赔偿,其中包括商标所有权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如诉讼等,商标侵权人也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商标所有权人而言,权益保障是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而言,虽然商标所有权人具有相应的权利,所指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但是对于合理费用的界定也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可能存在商标所有权人随意的申报费用的现象。°2.2.4 “奇葩说”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关于赔偿数额,从商标侵权赔偿范围来看,鉴于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或雪领公司的非法获利,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予以酌定:第一,奇葩说自开播以来的播放量巨大、“奇葩说”商标知名度较高;第二,雪领公司制作了多期营销奇葩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在诉讼发生后仍未删除侵权内容;第三,雪领公司明知爱奇艺公司商标及其知名度,但仍使用与爱奇艺公司近似的商标,并在宣传中进行了对比,主观恶意程度高;第四,雪领公司营销奇葩说播放量高,其在营销奇葩说中获得了商业赞助,侵权范围较广。综合上述因素,酌定雪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爱奇艺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部支持。爱奇艺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雪领公司依法予以支持。3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认定的思考和法律建议3.1 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法律规制的现实意义及建议商标权的保护便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离不开对商标权的保护,若是对侵犯商标的行为不加以制止,将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如何准确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我们制定统一标准,完善认定渠道。从而更好的保障商标权益。(一)电视媒体行业加强自律保护对于电视节目而言,应当要提高商标保护的意识,树立商标防范意识,在完成商标设计后,应当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同时应当要扩大注册的范围,不仅要对于商标进行注册,也要对于类似商标图形、文字进行注册,防止出现易混淆的商标。电视节目在运营的过程中,不仅要防止自身的商标被他人恶意使用,同时也要防止自身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因此在使用某一商标前,应当要在相关部门做好商标的检索工作,防止出现商标纠纷案件。(二)商标法上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3.2 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保护的必要性随着市场竞争的越发激烈,市场主体寻找各种方法抢夺消费者的注意力,借助知名品牌的名称宣传产品已经是较为常见的现象,电视节目一旦受到公众的关注,拥有较高的热度,则会出现许多商家进行注册的现象,不仅相同的节目名称进行注册,连类似的节目名称也已经被注册,如“大风车”等。由于电视节目在运营的过程中,电视主体将主要关注点集中于对内容的创建上,对于节目名称的保护并未加以重视,而且电视主体也缺乏相应的精力进行追究,反而放纵了侵犯电视节目商标的现象出现。电视节目的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也是电视节目媒体的一个重要的品牌效应,优秀的电视节目,能够给相应的节目电视平台带来巨大的流量与关注度,因此要维护好电视节目的权益,则需要从商标保护入手,电视节目主体应当要加强对节目名称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运用法律的方式进行登记注册,排他性的防止他人借助节目热度谋取不当利益,同时也能够增长电视节目商业价值,因此要加强对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参考文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31695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965号欧阳亚男.“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法律问题分析D.兰州大学,2017.咸晨旭.论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一一从“奇葩说”商标侵权案谈起J.电子知识产权,2020(02):95-104.白茹冰.论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标性使用要件D.烟台大学,2017.6杨可欣.论“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理解与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9.李惠娴.论我国商标显著性的判定D.南京理工大学,2014.8黄宗琪.论恶意对商标侵权认定的影响D.厦门大学,2018.9陈振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10黄钦.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11蔚海娇.商标侵权中“商标近似”之认定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12姚吉勇.相似商标侵权问题研究D.大学生论文联合比对库,2015.13沈娜.商标法中类似商品认定规则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14刘维.论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独立地位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8,20(01):130-139.15罗燕飞.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2003.16刘军.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17秦哲.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7.网孙伟燕.论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25):543.致谢时光匆匆,已经在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度过了两年的学习,六月毕业离校的时间已将至,毕业论文的完成的进度也进入尾声。在论文的完成过程中,从一开始选择课题、到论文的最终撰写,离不开张婷老师和同学朋友们的帮助,以及提出的宝贵意见。在无论是格式规范、论文要点还是文章结构张婷老师都不厌其烦反复提醒我们,在此我诚挚的感谢张婷老师。在加入到理工大学知产917这个大家庭是我很幸运的一件事,学院的老师们在课堂上总是那么激情慢慢,生活中在面临我们找工作、考研也尽心给出建议。我从一个理工科的学生再到学习法学,这些不仅让我更丰富了自己,了解法律并对之报以敬畏之心。还交到很多很可爱的朋友们,同学们在学习中的认真热情,生活上的热心主动,所有这些都让我的两年校园生活充满了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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