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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诉科普达厨具制品有限公司等案为视角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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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诉科普达厨具制品有限公司等案为视角 法学专业.docx

    一、案情简介及所涉及的问题3(一)案情简介31 .案例一案情简介32 .案例二案情简介3(二)争议焦点的归纳4二、法理分析4(一)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4(二)公司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6(三)认定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应考虑的因素7三、研究启示10(一)立法方面的启示10(二)司法方面的启示12(三)公司经营实践方面的启示14参考文献17浅析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一以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诉科普达厨具制品有限公司等案为视角关键词:关联交易、法律效力、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商业判断准则摘要: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大量存在的交易现象,对公司的经营和资本运作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是繁荣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关联交易同时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通过关联交易为自己或相关主体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引言关联交易是一种中性化的行为,即是一种相较于常规交易行为而言并不具有额外损害或利益的行为。但是现实发生的关联交易有时会丧失中性化的特征而沦为满足非法目的的手段。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在特殊的交易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广泛存在于各种上市交易中。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关联交易都是应当值得关注的问题,如何规范实体企业的关联交易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归纳,结合我国当前公司法的主要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并从立法、司法以及公司经营实践三个方面提出合理性建议,以期对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完善有所裨益。一、案情简介及所涉及的问题(一)案情简介1.案例一案情简介在2007年,蔡达标、潘宇海、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今日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共同组建了真功夫公司,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的扩大规模,全资组建了上海真功夫公司。蔡达标与蔡春媚具有血缘上的兄妹关系,而蔡春媚与李跃义则是具有婚姻关系,科普达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李跃义,后变更为陈贤勇。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科普达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签订的真功夫采购框架合同载明,合同的主要内容的真功夫以及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供方)科普达公司签订了该合同,双方合同并不构成关联交易,双方对于案件的矛盾点聚焦于: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科普达公司有无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海真功夫公司的利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为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案涉交易为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驳回了上海真功夫公司的诉讼请求。I2.案例二案情简介富连江公司于2004年6月4日投资设立,法定代表人为余鸿之;2006年12月起,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争,董事变更为马争、余鸿之、邓海燕。弘健公司于2005年3月投资设立,法定代表人吴媛媛。弘健公司还参股了宜昌市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市场公司),长江市场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召开股东会,进行股东事项的表决,对于弘健公司董事余鸿之的办公场所进行决议。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间,余鸿之担任董事期间,富连江公司与弘健公司进行了商业往来,并且签订了设备采购协议,金额达到了4395万元,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货款,而按弘健公司的实际采购单价计算,前述设备价款为939.8万元,数额之间的差异性较大,严重】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9号,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达标、李跃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损害到了富连江公司的利益,因而进入诉讼程序。法官在对于该案件进行审理时,对于余鸿之担任董事期间的工作事务进行了审查,是否余鸿之利用董事职位的便利性,弘健公司与富连江公司存在关联交易;2、本案应否追加马争为当事人共同参与诉讼;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在2009年以及2010年,富连江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了余鸿之的影响,一切的公司事务均由余鸿之进行决定,法院经审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余鸿之在富江公司担任股东期间,仍然与弘建公司进行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驳回了弘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2(二)争议焦点的归纳1.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1 .公司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2 .法院如何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二、法理分析(一)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行为是市场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常见的公司交易类型,其一方面能够促进公司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会存在不正当的交易行为。3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领域公司经营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交易方式。随着资金融通的需求不断提升,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于经营或资本运作的需要,会呈现为多个公司或企业的主体。4多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易一方面会丰富公司的经营方式,增加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会成为个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牟利手段。我国公司法法律体系及相关理论研究中均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关注。法律规范2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84号,弘健公司、余鸿之因与被上诉人富连江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3参见:审计重要性水平确定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王俏雯,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8.4参见:刘道远关联交易本质论反思及其束蝌,载于政法论坛,2007年第6期。的基本原则也比较明确,即: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落实这一原则的首要前提是界定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 .主体的相关性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并非是任何的主体都可以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是要与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控制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的主体,并且该些主体利用股东身份的便利性,与公司建立了交易来往。5它们之间首先在法律主体的资格方面表现为完全独立的主体。这也是关联交易之所以能够发生的基本前提。6从形式上而言,这些公司或者企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有独立的经营或责任承担能力。但是从实质上而言,这些主体在股份持有、人事关系等方面都具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联系性就使得二者之间的交易具有了特殊的相关性。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关联交易的时候究竟是代表哪一方的主体利益,是关联交易商业风险的主要问题。2 .客体和种类的多样性关联交易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作为交易的客体,可以包括公司经营的实际业务,也可也包括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其他标的,如有价证券、专利技术、商标或商业秘密等。7另外,特定情形下的劳务及代理行为也可以成为关联交易的内容。基于这种特点,对关联交易客体和种类的归纳和概括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当前多数经营实践可以基本概括为:商品的购销交易;公司资产的转让交易;劳务的提供和接受;代理关系的确定;不动产交易;资金融通交易;保证、抵押或质押交易;代为保管或相关交易;技术研发及相关权利交易;特许权交易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劳务交易等。3 .现实中的广泛性5参见:徐晓峰王一可马丽娟张强关联交易市场选择,载于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15。6参见:邓峰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一一基于法律文本和实践的反思,载于法学家,2009年4月。7参见:夏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制演变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更倾向于通过关联交易实现自身利益的转移或者积累。同时,对于公司而言,适当的关联交易也能够规避一定的交易风险。因此,对于股东而言,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非只担任单一公司的股东,而是具有多重身份,可以在多个公司进行投资。这些具有相关性之间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交易十分普遍。首先,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8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外部风险如何规避,是最大的问题。关联主体相对于公司本身而言,十分熟悉而且可靠。在关联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可以有效实现资源的互通和内部配置,从而提升各方交易主体共同的竞争实力。当然,关联交易同时还具备了转移资金的功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操控交易价格,将关联主体的利润等资金在主体之间实现转移。甚至还可以通过这些交易在公司内部实现税务筹划,规避法律上的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多数大规模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之间,在资本和人事关系上都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正是基于公司内部与外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关联交易的强大功能和丰富内涵,使得外部人员很难通过形式上的审查获知关联交易的内在本质,就为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有效的掩盖方式。(二)公司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对关联交易主体的界定是规制关联交易的首要前提。一般而言,关联交易的主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形式上相互独立而实质上具有资本、人事等内在联系的经营者。同时,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身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等)也应当属于关联主体的范围。在公司经营实践中,关联主体也可也被理解为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主体,或者是对公司能够施加实质性影响的主体。9需要注意的是,施加影响以及被施加影响的主体均应被认定为关联主体。其表现方式存在多样性,可以包括母公司以及全资注册的子公司;具有合营关系的企业等等。°对以上形式进行概括,可以归纳出关联主体界定的两个方面的实质标准:8参见:乔欣关联交易纠纷诉讼中诉权与诉提起之形态分析,载于河北法学,2010年第28期。9参见:李文莉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研究以上市公司并购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博上论文。1°参见:王国海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认识,载于上海会计,1998其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存在。控制关系是不同于法律主体资格的概念。在法律主体资格上,只要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就具有了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在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基于亲缘和资金方面的联系,其行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关联交易的本质就在于这种主体间控制关系的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上对关联主体的界定应当仅限于实际控制关系的程度。所谓实际控制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情况。一是一个主体持有另一个或其他主体所有的股6本,即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之间;二是一个主体持有另一个或其他主体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本,即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三是一个主体虽然形式上未持有但是在实际上能够行使另一主体或其他主体半数以上表决权,如代持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四是一个主体能够决定另一主体或其他主体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五是一个主体和另一主体或其他主体之间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同,即关联主体之间出现高管交叉;六是一个主体和另外其他主体的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份均被相同的投资人所持有,即同层级的被控制人之间;七是自然人持有一个主体全部或者半数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本,即自然人与其控股公司之间。其二,实际控制力的存在。所谓实际控制力,即在前述实际控制关系的前提下,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相关之间施加重大影响的可能或者现实。实际控制力是实际控制关系的实现或转化,是关联交易发生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基于股份关系和自然人之间的特殊地位,会实现这种实际控制力。也就是关联交易从可能变为现实。实践中,主张关联交易成立的主体,需要重点证明这种实际控制力的存在。如前述上海真功夫案例中,正是由于原告(上诉人)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相关交易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没有得到法院在证据认定方面的支持。而弘健公司案例中,法院通过公司交易实践和合同内容的审查,最终认定了关联交易的存在。两起案件虽然在形式上高度相似,但是在关联交易的认定结果上迥然不同,其根本原因就是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实际控制力,以及该交易是否对原告公司自身的利益产生了实质行的影响。(三)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效力的司法审查问题认定关联交易的效力,是相关法律纠纷中最为核心的焦点问题。综合前述案例基本事实及争议焦点,结合我国当前法律规范的基本规定,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认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一、关联交易的形式审查由于关联交易的风险性存在,对其形式方面的审查非常重要。形式审查的重点是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件完成,是否向公司以及相关股东进行了披露。“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披露和批准程序。首先关联交易主体的构成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关联交易的相关主体均有向自己所能够施加实际控制力的主体进行主动披露,保证后者明确知晓关联交易发生的主体范围。这也可以成为关联交易的基础性披露。虽然基于公司登记制度的存在,相关主体的持股信息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但是主动披露的要求,是对被控制主体的知情权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是关联交易无害性的基本前提。其次为关联交易的批准许可。对于实施关联交易的主体而言,有义务向相关主体进行交易的批准申请。2特别是一些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交易,如股份的转让、重要不动产的处分等交易,应当提交相关公司的股东会以及董事会批准。虽然当前公司法中并未对批准制度作明确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批准文件的存在往往能够成为实施关联交易主体的有效抗辩理由。二、关联交易的实质审查1 .合法性审查合法性是所有合同应当要具备的,市场交易只有符合合法性的要求,才是正当的交易,因此关联交易也应当符合该要求。若是关联交易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该交易行为必然无效。其法律后果则会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为交易后果无效。相关的合同方需要承担返还的11参见:刘运宏、康建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的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载于新疆大学学报,008年第5期。12参见:胡晓静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载于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参见:阚先胜、李远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监管对策,内蒙古科技与经济出版社,2005年。义务和责任;其二为交易主体责任的承担。促成关联交易的主体,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股东,均应对因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害承担责任;其三为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承担。违法的关联交易在特定条件下会受到行政规制,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危害性强的关联交易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2 .合理性审查实践中,为实现自身目的的大多数关联交易在形式上均具有合法性。因此,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审查就非常必要。应当从相关主体的交易习惯开始进行综合判断,如某些交易如果具有突发性或者掠夺性,就应当成为关联交易的审查重点。M实践中,相对于目标公司而言,标的额较大的交易,交易价格奇高或者奇低的交易,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不合日常交易习惯的担保交易等等,均属于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在上述的第一个案例中,真功夫快餐公司与科普达公司进行了交易,对于交易的性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产生了争议。对于交易而言,关联交易也是交易的一种,只要符合合理性,则应当要认可关联交易的正当性,只要关联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要进行信息的公告,并且交易的程序以及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价格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等,均应当认可关联交易的合理性。I'根据第一案例的情况,司法人员在审理的过程汇总,发现真功夫公司的销售价格是公正公开的,价格符合市场价格规律,不存在高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市场价格不合理的情况。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本案中的交易均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H参见:张新文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15参见:马春梅程安琪公司关联交易司法裁判案件之实证研究一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的完,我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0而在案例二中,余鸿之作为富连江公司的股东,在担任弘建公司的董事期间,与富连江公司进行交易,而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且交易的内容是否存在不正当性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案例二中,交易总共有四笔合同,最终以余鸿之签订的合同条款,富连江公司将弘健公司以939.8万元采购的设备,以4395万元的价款予以购买,该差价达到3455.2万元。该交易的标的额较大,余鸿之既无法合理说明差额产生的原因,交易的价格又严重低于市场合理的价格。总的来说,余鸿之的行为符合关联交易的特征,恶意的损害了富连江公司的利益,以过高的价格进行购买,违反了市场价格秩序,因而应当认定该交易为违法的关联交易。3 .动机审查关联交易的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动机性较强,也是司法实践中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管从交易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关联交易的实施主体是具有主动性的,也是对于交易行为具有最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控的。因此,本文认为,应当由关联交易的实施主体举证证明其交易的动机是善意的。同时司法机关在进行审查的时候,应当着重从交易发生的背景和交易的形式、内容及标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同时也应当重视对关联交易后果的审查,故应当要对交易主体的目的进行审查,是否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对于公司的资产进行占有或者是转移。17三、研究启示(一)立法方面的启示16参见:企业关联交易的认定及会计处理研究载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17参见:徐东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我国为了应对实践中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对于社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8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也集中对于关联交易的主体、实质性内容、诉讼程序等进行了明确。但是,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制度体系以及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实践中公司的关联交易现状而言,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还存在立法技术粗疏、立法内容分散等方面的不足。我国目前难以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调整关联交易行为,司法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也缺乏具体的依据。因而要基于实践中关联交易的发展状况,针对性的制定法律内容,从而能够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性。1、完善公司立法,加强对债权人以及中小股东的保护在公司的管理中,公司的董事、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往往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利,且没有完善的权利制约机制,控制股东的权限过大,能够对公司的事务具有决策权,关联交易的现象较为常见,控制股东或者是董事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公司资产或者是进行不当获利,从而造成了公司财产权益的损失,也对于其他的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因此需要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规范权利的运行,避免过多的权利集中于控制股东或者是董事手中,有效的避免不公正的关联交易的的方式。凶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实践性,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国情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规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关联交易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一是累积投票制,.该制度是通过赋予股东相应的投票权,保障股东能够对于公司事务发表自身意见。在对于董事或者是监事进行投票时,并不以股份的多少进行决策,而是应当赋予每一股东的相应的投票份额,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通过该项制度也能够避免控制股东对于公司事务进行的单方面的决策,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2°二是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进行上市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设定独立董事的职位,独立董事的担任人不得与公司股东具有关联,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对于公司事务进行相应的监督。通过独立董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参见:范登殿美国关联交易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载于学理论,2013。2°参见:刘俊海论股东累积投票权,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3事制度的方式,可以组建审计委员会,对于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与否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控制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公司资产。212、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需要交易,正常的交易能够促进市场的发展,对于关联交易并非是一味禁止的,而是对于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的关联交易进行简直,而对于合法合理的关联交易进行保护。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中暴露的问题最为突出。虽然关联交易属于私法领域的公司交易实务,应当遵循基本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多方的利害相关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以形式掩盖目的的表现。对关联交易的调整不应当仅仅依靠司法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积极主动履职,对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关联交易,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证券类关联交易,需要进行主动审查,不仅是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更是要保证良性竞争的合法市场秩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就要求公司将其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22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保障仍然不健全,如我国法律对于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要求公司将有关的信息进行公告,以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性,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将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公示,但是公示的内容仅仅有部分真实,可信度较低。因此为了应对实践中的该种情况,我们应当要对于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应当要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对于违反了信息披露的企业而言,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3:完善关联交易程序规则应当在经营准则等实操性规范文件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首先应当明确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主动申报义务,对于未进行主动申报的主体,可以推定其交易的不合理动机存在。其次应当明确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的主体,应当包括目标公司以及目标公司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查文件要求,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形式对交易的效力进行确定。最后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查标准,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否决权行使条件。(二)司法方面的启示21参见:杨培兰独立董事制度经济效果实证研究,载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22参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法律问题,载于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3。23参见:刘夫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载于知识经济,2018.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关联交易案件时,审查的对象显然不能仅仅局限于关联交易的外部呈现形式。24大多数关联交易都是以合法的外衣出现的。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对关联交易实施过程的审查往往能够有助于最终结论的判断。这就要求法院在公司经营实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同时对于公司的财务审查流程、交易审批环节等也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1、法院应对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关联交易中,关联人往往会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为了获得最大的的经济效益,与关联公司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并且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属于公司的财产权益进行据为已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关联交易案件时,审查的对象显然不能仅仅局限于关联交易的外部呈现形式。大多数关联交易都是以合法的外衣出现的。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对关联交易实施过程的审查往往能够有助于最终结论的判断。这就要求法院在公司经营实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同时对于公司的财务审查流程、交易审批环节等也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文所引用的两起案例均具有这个方面的特点。由于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利润状况掌握更多信息,在关联交易的实施方面也具有较为主动的能力。如弘健公司案例中,被告余鸿之对于弘健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十分了解,并且在交易实践中也通过四次重要的交易对弘健公司施加了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前述关于实际控制力的判断。法院在审查中以交易审批单为主要审查对象,认定被告方的侵权责任,是客观公正的。2、对于交易动机是否存在恶意,法院应在处理案件时结合具体情况适当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动机就是推动人从事某种因为的念头,是思想意识形态的东西,是一种心理状态,动机也是行为产生的基础和原因,不仅引起行为的发生也决定了行为的好坏。由此,可以根据关联人的行为来进行判断。这也是判定交易是否正当的关键因素。对于交易动机的合法性与否,应当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若是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转移公司资产、或者是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对于该种情况,则应当认定当事人具有不正当的动机。253、对于关联交易本身是否违反常规,法院应当参照交易惯例进行分析24关联交易的外部呈现形式:1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2提供或者接受劳务:3委托或受托销售: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担保:7租赁:8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的转让:9许可协议:10债务结算。25参见:张宏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载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关联交易的正当性与否,是决定关联交易是否具有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对于违反了市场价格规律或者是交易习惯的关联交易,应当认定交易违反了常规,应当认定无效,如价格区间过分低于市场价格;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提供担保等。交易惯例是指签订合同交易的双方在多次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相对固定的交易模式、交易习惯等。构成交易习惯需要满足以三个下条件:1、多次反复的使用。至少三次及以上。2、相对固定。包括交易条件和履行方式。3、各方都认可。这里认可包含各交易主体的认可以及各交易的主体对每次交易的认可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对于关联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当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判定,因此审判人员应当要依据市场交易习惯、专业的评估机构等的综合意见进行认定,同时也应当要根据交易的预期损失是否具有重大危害性等。26(三)公司经营实践方面的启示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频繁发生以及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仅威胁到企业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也给证券市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作为企业监督部门的内部审计,因此要加强企业制度的完善,对于不足的地方进行改进,使其不断完善,还要积极发挥其监督作用,审计过程中,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识别关联交易,在保护公司股东等利益的同时,维持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271 .完善公司内部制度企业的内部制度是指导公司事务的重要依据,合法合理的内部制度能够较好的规范管理人员的决策行为,也能够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据公司内部制度的具体规定,对于控制股东或者是董事的决策行为进行审查,从而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的行为,并且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对于不足之处进行完善,防止不正当的交易发生,恶意的损害了公司以及中小26参见: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下),200527参见:李晓变探究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对策,载于商,2012股东的权益,同时也应当要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抵御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282 .加强公司对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审核,通过专业技能与职业经验的结合,在恰当、充分的审计程序下不断提高识别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能力,同时检验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且必要。在确认交易是否公允时,可以对某笔可疑业务中涉及的商品货物进行市场调研,获得同类市场中的同期交易市价。如分地区、分行业进行对比,把业务涉及的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看差距是否过大,是否存在非公允性交易的可能性,还可以分析比较企业历年毛利率的变化情况,看是否存在毛利率波动异常的情况。29结语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大量存在的交易现象,对公司的经营和资本运作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是繁荣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关联交易同时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通过关联交易为自己或相关主体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对于关联交易的合理适当控制是必要的,界定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明确关联交易合法性的边界,是法律制度体系中应当不断完善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关联交易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案件的充分证据,应当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公司市场运转提供合理的理性预期。3028参见:李艳文企业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基于中国城市经济,201129参见:苏孜、宿洪过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计监督,载于中国内部审计2021年。3°参见:孙爱林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董安生.关联交易法律控制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孙爱林.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2.【3】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4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钟凯:公司法实施中的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6李建伟: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7祝彬:公司合同理论本土化反思,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8徐东: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9金剑锋:关联公司法律制度研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10张新文上市公司行为规范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10.11阚先胜,李远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监管对策.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3).(二)期刊论文类1范登殿.美国关联交易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学理论,2013.2田硕:论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律界定问题科技致富向导-20093刘夫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知识经济-20184张峰: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时代经贸:下旬-20095范登殿-学理论-2013:美国关联交易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6胡晓静: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载于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7陈启书-商业会计-200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探析8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刘夫刚-知识经济-20189李建伟: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开展,载于人民司法,2014年第19期。【10】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法律问题曹子海-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311论关联交易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的效力及关联一一以公司法司法解朱岩冯琴-判解研究-201912陈洁:论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司法救济,载于人民司法,2014年第19期。13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认识王国海-上海会计-199815阚先胜,李远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监管对策.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3).【16】卢静:论定增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河北法学,2015年第10期17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侯文杰-乡镇经济-2004【18】刘道远:关联交易本质论反思及其重塑,政法论坛,2007年第6期【19】陈洁: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立法和实践,证券市场导,2003年11月号20刘运宏、康建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的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新疆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三)学位论文类1朱岩冯琴.论关联交易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的效力及关联一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D.中国人民大学:2019.2秦颖.论对关联交易的司法审查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3杨培兰.独立董事制度经济效果实证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2011.4祝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大学:2010.5田硕.论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律界定问题D.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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