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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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docx
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Y)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一)子项:从境外引进畜禽、蜂遗传资源审批()业务办理项名称1.从境外弓I进畜禽、蜂遗传资源审批业务办理项名称2.从境外引进畜禽、蜂遗传资源审批(延续)(二)子项: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业务办理项名称1.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业务办理项名称2.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延续)(三)子项: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业务办理项名称1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业务办理项名称2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延续)(四)子项: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资源审批()业务办理项名称1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资源审批业务办理项名称2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资源审批(延续)(五)子项:出口蚕一代杂交种()业务办理项名称1 .出口蚕一代杂交种业务办理项名称2 .出口蚕一代杂交种(延续)三、行业系统名称农业农村系统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一)设定依据1从境外引进畜禽、蜂遗传资源审批的设定依据名称: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内容: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七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六十条、内容: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三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途明确;(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四)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七条、内容: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二)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条、内容:禁止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特有的、新发现未经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一条、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二条、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批表;对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对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评估或者评审。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三条、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四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五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凭审批表办理检疫手续。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三条、内容: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四条、内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决定,没收有关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六条、内容:未经审核批准,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七条、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四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四)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2从境外引进畜禽、蜂遗传资源审批(延续)的设定依据名称: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内容: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五条、款:第一款、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七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六十条、内容: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三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途明确;(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四)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七条、内容: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二)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条、内容:禁止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特有的、新发现未经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一条、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二条、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批表;对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对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评估或者评审。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四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五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凭审批表办理检疫手续。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三条、内容: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四条、内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决定,没收有关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六条、内容:未经审核批准,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七条、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三条、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1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的设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七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六十条、内容: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三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条、内容:禁止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特有的、新发现未经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一条、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二条、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批表;对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对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评估或者评审。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三条、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四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途明确;(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四)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七条、内容: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二)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五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凭审批表办理检疫手续。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三条、内容: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四条、内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决定,没收有关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六条、内容:未经审核批准,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七条、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名称: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内容: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款:第一款、第三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2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延续)的设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七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六十条、内容: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三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途明确;(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四)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七条、内容: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二)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条、内容:禁止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特有的、新发现未经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一条、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二条、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批表;对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对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评估或者评审。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三条、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四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五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凭审批表办理检疫手续。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与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单位以及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有关申请的评估、评审以及对进境畜禽遗传资源的测定、评估工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三条、内容: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四条、内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决定,没收有关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六条、内容:未经审核批准,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十七条、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名称: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内容: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1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的设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七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六十条、内容: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款:第三款、内容: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款:第一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三十四条、内容: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批(延续)的设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款:第三款、内容: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款:第一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三十四条、内容: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资源审批的设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二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十七条、内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条:第六十条、内容: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二条、内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三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六条、内容: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途明确;(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四)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七条、内容: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二)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条: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