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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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附件1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推进用能权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引导激励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加快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第三条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用能权交易是指相关主体间依法进行的用能权指标市场化交易的活动。用能权指标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为吨标准煤(等价值)。第四条用能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区用能权交易制度和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全区用能权交易活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用能权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交易信息公开、数据统计等服务保障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权交易监督监管、业务指导、能力建设、宣传引导、总结评估等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的组织实施、统计和监管工作。第二章用能权指标确权第六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用能权指标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下达本地区“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和GDP增长目标确定,并由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的50%,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出让用能权指标。第七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全区“十四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值)项目的新增用能指标,按照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应按行业能效标杆值(先进值)核算能源消费量,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折算的能耗量,不计入项目用能权交易量。第九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4-准煤/万元项目的工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核算。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公式如下: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第十条主动关停退出企业的用能权指标,在不高于有关部门核定的用能指标前提下,对无偿获取的按照关停前3年企业实际用能量的平均值确定,对通过市场化有偿获取的按实际购买量确定。主动关停退出企业原则上应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提出用能权指标确权申请时,应按有关要求提供主动关停退出前3年每年企业实际能源消费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出具确权意见书。第十一条实施节能改造企业的用能权指标,由企业在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中自行委托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确权意见书。鼓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用能权审核工作。第十二条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节能量核算与用能权指标确权,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要求。第三章用能权交易第十四条用能权交易主体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具体交易执行机构为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的实施单位;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用能单位。第十五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须在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足额购买用能权指标。国家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和新建、改扩建统调火电项目不参与用能权交易。自治区布局建设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用能权取得方式。第十六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优先收储本地存量企业主动关停退出、节能改造腾出的用能权指标,可根据需要开展市域间交易。第十七条用能权交易价格采取基准价格与市场调节价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为150元/吨标准煤,随着交易市场日益成熟,交易价格逐步由交易方通过挂牌竞价等方式确定。用能权指标交易价格根据以下公式确定。交易价格=150×A×B4.48其中,A为价格调整系数(0.2<A<l),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节能降碳形势及能耗指标稀缺程度等因素研究确定并报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备案;B为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第十八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研究制定用能权交易规则。第十九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建设运维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为用能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及时公布成交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等重要交易信息。第二十条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交易过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在线监管,形成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的监管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加强资金管理,统筹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能降碳及循环化改造、用能权指标收储、能力建设以及用能权确权等。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二十二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愿参与用能权交易的用能单位,应及时将获得确权的用能权指标录入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并发布出让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经所在地级市及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发布申购公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收储用能权指标的,直接在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发布申购公告。第二十四条出让方与申购方达成交易意向,及时发布交易意向公示。申购方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及时向节能审查部门提交节能报告审查申请,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应在节能报告通过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用能权指标购买量按照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确定。合同签订后,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收储用能权指标的,应在交易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申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交易合同、用能权指标购买方的缴费凭证,出具交易凭证。用能权指标申购方,持交易凭证到所在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划转用能权指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实施单位和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用能单位提供虚假能源消费数据、未按时履行交易义务的,由所在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监测用能权交易后的项目用能情况,定期开展项目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等核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未经许可泄露商业秘密的,由项目所在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用能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交易业务、泄露交易主体商业秘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承担用能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参与用能权交易的用能单位和第三方审核机构等企业信用档案,将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附件2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行为,确保审核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纳入用能权交易的用能量等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征选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征集、选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征选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选第三方审核机构。第六条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内容,事业单位依据编办核定的业务职能职责可以承担本办法提出的咨询服务内容;(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三)具备规范的审核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四)具有专职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及以上;(五)承担过省级及以上节能报告编制、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碳核查等相关工作;(六)具有良好从业信誉,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第七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的条件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说明相关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变更进行审核,及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第三章工作程序与规范第八条参与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体,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委托合同开展审核工作。第九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审核工作程序,对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可靠性,以及依法合规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应根据国家节能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要求开展审核活动。参与现场审核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现场审核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地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第三方审核报告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在开展审核活动时,不得外包审核流程中的任何环节。第十三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廉洁从业制度,不得接受与本机构在资产、管理和人员等方面存在利益关系的用能单位委托,不得为受审核方同时提供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其他咨询服务。审核人员开展工作时,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审核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提出与审核无关的要求,不得在2个及以上审核机构同时从事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审核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移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审核报告存在重大失误的;(二)出具虚假、不实审核报告;(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发布涉及受审核方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四)利用审核工作谋求不正当利益;(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七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第三方审核机构企业信用档案,经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信息的,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