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 社会保障专业.docx
摘要信息即权力,在当今社会中,政府的工作内容应当要向公众进行公开,畅通民众了解信息的渠道,从而能够提高决策质量以及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都具有着战略性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不但关系到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而且还与公共信息的保密性紧密相关。政府应采用合法的流程与形式,面向不特定的组织、公众主动公布政府拥有的信息,或向部分组织、个人公布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在这些困难中,救济制度尤为突出。本文一开始先用理论对政府信息公开及其与其有关的概念进行解释。接下来逐点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缺陷。最后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对上一部分所提到的问题提供解决之策。本文中,笔者通过归纳、分类等研究方法,从我国实际状况出发,结合理论最新成果,尝试提供一个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思路,以求起到引玉之砖的作用。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知情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AbstractThedisclosureofgovernmentinformationisnotonlyrelatedtothepublic'srighttoobtaininformation,butisalsocloselyrelatedtotheconfidentialityofpublicinformation.Inordertoimprovethetransparencyofgovernmentworkandprotectthepublic,srighttoknow,thisgovernmentshouldproactivelyannounceitscontrolinthemanagementprocesstounspecifiedpeople.,Informationobtainedandstored,orinformationthatdoesnotharmthepublicinterestortheinterestsofotherstobepublishedattherequestoftheapplicant.Duetothetraditionalconfidentialityofgovernmentwork,thissystemthatisconducivetothedevelopmentofademocraticsocietyfacesmanychallenges.Amongthem,thereliefsystemexistsTheproblemisparticularlynoticeable.Firstofall,atheoreticalanalysisofourcountry's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reliefsystem.Basedonourcountry'slegislativepractice,combinedwiththetheoreticalconsensus,therelatedconceptsandconnotationsof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aredescribed.Secondly,itsummarizestheproblemsexistinginthereliefsystemof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inourcountry,andconductsresearchfromthethreeanglesOflegislation,justiceandadministration.Finally,basedontherealityofourcountry's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somesuggestionsareputforwardforimprovingourcountry's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Withthepromulgationandimplementationofthe"RegulationsonDisclosureofGovernmentInformation",mycountry's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hasmadeconsiderableprogress.Buttherearestillsomeflaws.Inthisarticle,theauthorusesresearchmethodssuchasinductionandclassification,startingfromtheactualsituationinmycountry,tofindtheproblemsinthe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reliefsystem,proposesaconceptionofbuildingagovernmentinformationreliefsysteminmycountry,anddiscussesasetofsuitable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sinmycountry.Reliefmethods,inordertoplayaroleinattractingjade.Keywords: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ReliefsystemRighttoknow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一、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理论概述(一)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相关概念1 .政府信息概念关于政府信息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有所规定。实际上政府信息的概念要比条例规定的范围大得多,除了条例规定的之外,其实还包括了政府因其职权所固有的信息,此类信息在现实生活中也占着很大的比重。2 .政府信息公开概念政府信息公开,从语义上进行理解,主体应当是为政府等行政机关,表现形式为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进行公开,公开方式可以是主动或者是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有效的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同时民众也可以通过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从根源上与规定与保隙的制度化密不可分。3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概念权利便是要保障权利的实行,因此必须要保障权利存在救济途径。救济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三国志中,“思平世难,救济黎庶,上答神祇,下慰民望”,是指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生活困难的人,是一种事实上的物质帮助,并不是当前法律上所探讨的救济。通过法律方式的方式,应对社会矛盾,从而能够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我国学者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已经研究多年,并且已然达成了概念的统一:“关于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具体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方式、程序等规定的制度。”(一)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规范演进1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缺失对于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是保障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以及内容存在不足,主要原因是我国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空白以及传统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六版'李仙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昌大学,2015.“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5页.的影响。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双重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了反间谍以及维护革命胜利果实的需要,我国政府严格控制信息公开,此时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无异于空中楼阁。改革开放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虽然我国的经济开始逐渐复苏,但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为凋敝,此时只能在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找到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内容。例如有的条款规定:“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条款实际上从法理层面肯定了公民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权利。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人权意识的淡薄以及不能依据宪法条文直接进行起诉的内容,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2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萌芽为了应对实践中的需求,在1990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该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以及公众的救济途径,对于政府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是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施行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监督体制。以上两法在宪法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内容。在中央立法的推动下,各地也开始将目光投向政府信息公开,广州地区最先响应号召,在2002年便针对于本省的信息公开制度发布了规定,即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也是地方省份的首次尝试。随后,武汉、佛山、深圳等多个城市也接踵出台了相关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越发完善,对于该制度的不断推进,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与体系越发完善。但无法否认的是,碍于实践所限,立法者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内容与实际脱节,并没有起到立法所期望的保障公民权益的效果,。3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发展迈入二十一世纪,公民的人权意识日益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新闻媒体对政府负面消息的报道加剧了公民对政府不公开其信息的抗议,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也降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出台一个专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是大势所趋。条例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正式实施的日期是2008年5月1日。条例不负众望地回应了民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迫切需求,是我国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全国性文件。民众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权利也得到了它的保障。条例的实行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地方纷纷仿效,地方根据条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定相应的规定。立法跟上了,司法也不能落下,面对司法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存在的问题,最高院出台了最高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加以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国务院的条例以及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的完善又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发展铺平了道路。随着中国进入了新时代,条例也面临着新情况与新要求。在实行十一年后,条例迎来了国务院的大幅修改。新修订的条例适时抓住实施以来的难点痛点,在结合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以及参考学界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必能够进一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发展并产生深远的影响。(三)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条例规定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明确的赋予了当事人多种救济途径,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1 .举报制度举报制度是较为常见的制度,也是对于公众而言较为便利的制度,该制度的适用主体是公民、法人等主体,若是发现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存在不正当的内容,侵犯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有权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其中包括上一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是主管部门等等,而接到了当事人举报的部门应当要对于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涉事政府部门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内容公布。当事人举报的事由可以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即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但是政府却并未公开或者是公开的内容具有不当性,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举报的方式表现为多元化,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将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书面等方式进行举报,当事人可以较为便利的方式进行举报即可,方便了民众能够自由主张自身的权利。尽管举报制度能够帮助当事人救济自身的权利,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但是该项制度的适用前提条件具有狭隘性,只能够限制于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当事人利益无关,则当事人不能够就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举报。2 .行政复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竟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应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复议机关应当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对于政府而言,对政府工作内容进行主动或者是申请的公开,将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有力途径,也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应当是要切实履行,若是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那么应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3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时候,依法向法院提出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行政判决,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审判的方式,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者是不当行为进行审判,其更加具有司法权威性,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均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方式,但是前者并非是后者的前置程序,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若是申请行政机关对某项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布,而行政机关却拒绝公布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权利救济。二、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价值(一)有助于实现政府科学决策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可以实行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的良好反映,让决策者对各部门是否紧跟党的步伐、是否精准解读党的方针政策有更全面地了解,实现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及执行问题的及时掌握。相对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可以为政府的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敲响警钟,倒逼政府从制度、机制和体制等层面,对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做深入分析,进而保证公开的信息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良好服务,促使政府服务质量的改善,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二)有助于公民参与权和知情权的保障"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实行,使政府行为更为透明,建立起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保障公民可以获取与了解信息,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例如,依托微信、网络等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帮助公民在线实现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互动交流,结合公众关注的焦点或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提出自身的想法及发现的问题,充分实现公民的参与权。并且通过依托电子手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着手在线服务的开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与要求、设立电子邮箱、对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与廉政规定予以公布、对公共需求予以在线受理等方式,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得以良好保障,这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及经济的良性发展均有着积极意义。(三)有助于政府工作质量的提升政府信息质量与政府工作质量密切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阳光下晒出了政府机关自身建设及围绕政府工作产生的信息等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要求其将更多精力用到工作质量提升上。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历练与理论知识学习,并督促其在实践工作中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以有效降低出错风险,保证其公开的政府信息精准、客观、无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发现的问题,能够促使该单位积极整改,对其他单位也能起到一定警示,从而使政府工作的威慑力与影响力得以扩大。三、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知情权也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之一,也是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必要方式,只有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才能够使得民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以及政策,便于民众能够及时的行使监督权等多项权利,因此对于民众而言,保障知情权的有效方式,便是要贯彻落实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行政信息公开的透明化与公正性。但是在我国对于如何保障公民了解政府信息的内容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在统领性的宪法中保障了民众具有言论自由、公民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检举等等,从而推断出民众拥有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该权利并未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宪法中对于公民的义务却是以明确的条文加以确定,其中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了公民的保密义务等,有义务便有权利,公民的保密义务应当对应相应的权利,即公民有权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这将会导致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公民也难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权利的救济。在条例中,尽管已经对于行政机关的公开义务作出了部分的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具有概括性,配套的具体条文并未建立,仅仅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重大信息禁止公布。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仍然是较为不足的,对于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内容,是否公开的权限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而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该一现象将会导致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布行为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条例的制定者也并非是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而是国务院进行制定,其性质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进行制定,法律位阶较高,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告的行为具有不满时,若是依据条例的内容主张权利,极易受到其他立法内容的阻碍,造成公众的权利难以主张。(二)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在国家赔偿中的缺失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以及陪产的金额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未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赔偿事由进行规定,内容上存在不足。若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配套赔偿制度存在缺失,将会导致当事人难以获得权利的救济,不仅不利于当事人积极的寻求救济,而且当事人的救济条文也面临缺失。同时也会导致行政机关的不当信息公开行为并未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不利于行政机关实行合法的信息公开制度。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损害结果难衡量。在国家赔偿法中为了保障民众能够更好的主张权利,对于举证责任的主张,则是采用了倒置的原则,由行政机关进行承担,这一举措确实降低了民众的举证压力,但是民众必须对于自身的损害结果进行举证,对于政府信息不当公开或者是怠与公开的行为,给自身权益损失进行衡量,但是信息所造成的损害未有衡量的标准,因而较难确定损害结果。二是法律内容的限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规定,其主要是对于行政机关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当损害进行赔偿,内容具有特定性,仅仅限制于财产权益或者是部分的人身权益,对于知情权的保障并无法律的规定。三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难确定。对于行政行为的赔偿,必须要在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与当事人的权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信息的公开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的,一旦错误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损失的因果性较难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的侵权行为很难成立。(三)监督机制和追责措施的欠缺现如今,缺乏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就很容易忽视了信息公开后的奖励和追责管理,忽略监督实质过程,特别是缺乏整个社会的监督。之所以产生此问题,主要因为在传统思维上,政府与民众天然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政府长期处于强势的一方,这就使得监督功能和监督制度有名无实。并且,当前很多信息公开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自愿自觉,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又导致了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等情况的出现。政府信息公开长期处在名不副实、无法直击要害的情况,导致社会公众难以真正有效的监督政府。四、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域外诸多国家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通过出台专门性的信息公开法的方式加以规制。我国正是由于未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才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信息公开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得知性质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效力低于与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保密法以及档案法,因此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易受到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的限制。同时在条例中尽管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做了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即配套的具体条文并未设定,导致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缺乏具体的依据,民众也难以寻求到救济途径。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要提高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位阶,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加强对内容的规定,朝着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的角度发展。法律体系的建立并非是单一的立法条文便可以囊括的,而是需要多个法律部门法共同组成。域外对于信息公开进行立法时,不仅仅是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而且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立了配套法律制度,如在美国,在建立了基本的信息自由法后,配套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等等,这些法律能够共同的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行,同样在日本也是颁布了多项法律制度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因而我国可以参考域外的立法模式,在建立了基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后,对于配套的条文进行制定,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秘密法等,以配套法律的形式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规范性。(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了重要的财产内容,影响着民众的方方面面,信息的泄漏或者是不当公布将会造成民众权益受损。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却并未有信息的赔偿内容,从而造成了诸多的社会纠纷,因此我国应当要完善赔偿法的相关内容:第一,扩大国际爱赔偿的范围。对于国家赔偿法而言,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恢复民众受损的权益,因此知情权受损也是应当被纳入到赔偿范畴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与民众的知情权信息相关,若是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时,存在怠于公开或者是公开的内容不合法等,将会严重的损害到民众的权益,而受损的民众可以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第二,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并重。在国家赔偿法中,赔偿的方式主要是进行物质赔偿,如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慎将当事人的商业信息进行公布,由此造成的财产权益上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进行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物质上的赔偿。同时若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损害了当事人的个人名誉等,造成了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三)优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奖惩机制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落实,还应注重优化信息公开监督机制。而要想实现监督力度的强化,则需明确事前职责、合理评价事中工作、做好事后人员的奖惩。第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要做好职责明确和关系梳理。政府针对工作人员的职责监督,需长期且细致地开展,同时可在此过程中采用离职后跟踪记录与个人诚信档案的建立,来保障相关工作。为了实现社会公众监督权力的保障,应着手建立起相关工作人员监督评价制度,此方法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众政治地位以及社会监督意识的强化,都具有着很大的裨益。第二,加强事中工作评价,从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评价,以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内容,采用两方面的双重考量和保障,以提高评价体系的客观性与全面性。第三,需要着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奖惩办法,针对违法违规的人员为了起到警示作用,要追究其工作的过失;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以推动制度的有序发展。此外,为了保证整体工作的可行性与准确性,还需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纠错制度,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政府长期关注公开的政府信息,从而逐步转变为想人民之想的服务型政府,改善与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结语“有权利必有救济”,想要保障公民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通畅,必须建立完善的恶救济制度。本文从最基本的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现状的发展,对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探讨,并展现了一些不成熟的观点。由于个人能力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对这些问题的论述不够完善,希望能在之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继续研究。与国外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相比,我国起步较晚。尽管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尚有欠缺的地方,但我完全有信心,相信通过众多民众的不断奋斗,我国必将逐步确立并在实践中持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受法律的保护。致谢过去总是期待着夏天,因为会有暑假在等我,但这个夏天却没有暑假了,只剩下毕业与告别。感谢在我生命中最重要时刻陪我走过的人们,你们是那般可爱又迷人,让人难忘又不舍,也不知是否还能与你们相遇在未来,此时的告别最想对你们说的就是感谢与祝福。无论是老师,还是同学,都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照顾,不只是学习上的,还有生活上的,我在福建警察学院收获到最珍贵的东西不只是知识、学位证和毕业证,还有那无论如何都放不下的友情。祝你们前程似锦、未来可期、永不脱发、永远年轻。论文写着写着就写完了,人走着走着宿舍就空了,看着空荡荡的宿舍由衷感谢校领导、答辩老师、指导老师对我的指点与照顾,让我免于延迟毕业之苦,也更坚定了我不是个学术小垃圾的信念,我也是能够靠自己的力量顺利毕业的!感谢你们给我信心给我光让我不再心存负担无力向前,十分感谢!参考文献阎桂芳.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1,:30-33.李仙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窕D.南昌大学,2015.王洪臣.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A.河北省委法治办、河北省政府法制办、河北省法学会.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一一第九届法治河北论坛论文集(下)C.河北省委法治办、河北省政府法制办、河北省法学会:河北省法学会,2018.16.刘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新疆大学,2015.苏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4.常锐.韩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3,(2):180-184.王少辉.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J.图书情报知识,2009,(5):84-89.申海平.现有法律框架下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J.电子政务,2014,(10):39-44.9陈希.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缺陷D.福州大学,2017.10吴光芸,吴金鑫.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失衡与平衡J理论视野,2014,(10):42-46.11相丽玲,王晴.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多维比较与创新思考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36(10):16-20,5.12王敬波,李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J.行政法学研究,2017,(2):89-91.13杨解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相关法的协调一一现行立法的局限及其完善D.江苏社会科学,2012,(3):67-71.14蔡李宁.论我国行政知情权的法律保障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15沈成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现状管窥一一基于对2013年28个案例的观察D.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