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制度 法学专业.docx
论宋代司法审判中的鞫漱分司制度摘要鞫i献分司制是宋代司法的代表性制度之一,彰显了宋代司法人员的智慧,也是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重要财富,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鞫漱分司是指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实现审判权与讯断权相分离,即分别由不同的官员和机构行使两项权利,并分别称为“鞫司”和“漱司”。“鞫司”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主要包括询问、核查证据、查证事实以及调查犯罪情节;“端司”则负责根据鞫司查证的事实进行定罪科刑。鞫i献分司制是我国检法制度的一大创新,他有力的避免了权利的集中与滥用,对于防止官员贪腐现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界对于我国封建时代的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是专门针对鞫源分司制度的研究仍然较少,基于此,本文对宋朝的鞫端分司制度展开了研究。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阐述了鞫i献分司制度的设立背景及思想根柢;其次,对鞫漱分司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运行程序进行了深入分析;再次,是对鞫漱分司制度实行后产生的有利效果与负面效果进行的评述;最后,则是阐述对鞫激分司制度的思考和对现代法治的启示。关键t司:鞫i献分司制度,司法审判,宋代OntheDivisionSystemofJudicialJudgementinSongDynastyABSTRACTJunior-departmentsystemisoneoftherepresentativesystemsofthejudicialsystemintheSongDynasty,whichhighlightsthewisdomOfjudicialpersonnelatthattimeandisalsotheimportantwealthofthefeudaljudicialsystemofourcountryandhasgreathistoricalsignificance.ltmeansthattherighttoadjudicateacaseandtherighttoadjudicateacaseareexercisedseparatelybydifferentinstitutionsorofficialsonthebasisofinterrogationandtrialofacase,verificationofevidenceandidentificationofcriminalfacts.0nthebasisoftheestablishedcriminalfacts,theadministrativedepartmentswillsearchoutthenecessaryapplicablelegalprovisionsforconvictionandsentencing;Theydonotinterferewitheachother,separationofpowersandchecksandbalances,soastopreventtheabuseofjudicialpower.TheacademiccircleshavemadeabundantresearchachievementsonIhejudicialsysteminthefeudaleraofourcountry,buttherearestillfewresearchesonthesystemofJuniperAries.Basedonthis,theauthorcarriedoutresearchonthesystemofJuniperAriesintheSongDynasty.Thispapermainlydiscussesfromfouraspects.FirstexpoundstheJubroughtpointsbackgroundandideologicalbasisoftheestablishmentofcompanysystem,secondlytoJubroughtpointsandthemaincontentofthedivisionsystemandcarriedonthethoroughanalysisoftheprogram,followedbytheJubroughtgoodeffectafterdivisionsystemandgiv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negativeeffect,finallyiselaboratedtoJubroughttomultinationalsystemthinkingandenlightenmenttothemodemruleoflaw.KEYWORDSJuAjuDivisionSystem,JudicialJudgment,SongDynasty1鞫端分司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211112111'I'21.1.2重塑司法公正'性2113宋社形势复杂212Jo)*,i31 2.1儒慎刑恤刑思想*31.2. 2宋代统治者的法治意识31. 2.3宋代士大夫的人文精神32宋代鞫i献分司制的主要内容52.1鞫i献分司制度的机构设置52.1.1 中央司法机构设置52. 1.2地方司法机构设62. 2宋代鞫i献分司的具体适用72. 2.1鞫司适用的司法程序72. 2*2口J适用的口J法程序83对宋代鞫激分司制的评析92.1 JIj93. 2JIJ94宋代鞫激分司制的现代启示104. 1保障审判程序的公正115. 2建法目终身责任制11结语1213参考文献1Z*刖S鞫i献分司制度是宋代统治者在继承历朝历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而确立的,该制度将审理与判决进行了分离,这种新型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如今看来是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徐道隆先生便极为推崇鞫漱分司制度,他在徐道隆法政文集中对宋代司法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重点强调了鞫斌分司,着重于对该制度的沿革、形成,鞫司、斌司职责连同责任等问题。陈玉忠教授从内部制约因素出发进行研究,在其对于鞫i献分司的研究中发现,该制度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统治者的独裁需要。在研究鞫献分司的实施效果时,吕志兴在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独特设计中对宋朝的各类审判制度及诉讼程序进行的分析,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优缺点,这对客观地分析鞫源分司的效果无疑具有积极意义。通过梳理相关的历史文献以及近年来专家学者的研,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鞫漱分司制的形成根植于宋代深厚的社会土壤,掌握宋代的时代背景,对于研究宋代的司法制度,尤其是鞫漱分司制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以真实的史料为基础,再加上历代学者的研究为佐证,以宋代司法制度为突破口,对鞫斌分司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在其成果的基础上对鞫端分司制度的设立背景及思想基础进行了梳理。与此同时,通过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操作程序的深入分析,也可以更加清楚的理解审理与判决分离制度,这主要体现了鞫漱分司制度的公正执法性。此外,通过对宋代实行这一制度的正反两方面影响的分析,也有助于对宋代的鞫i献分司制度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该制度的实施对当时的冤假错案产生了重要的抑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积极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其理念与当今司法审判理念是一致的,对当今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1鞫瀛分司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1.1 政治背景1.1.1 维护中央集权君主的中央集权是我国封建帝国时代国家组织的根基与原则,这也是当权者维护自己专制统治权力的手段,宋朝也不例外。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宋朝的统治者将司法审判作为对君主独裁权力进行维护的有利手段,开始将司法审判中的审理和判决相分离,从而实现地方官员权力的分离。与此同时,也对司法审判机关进行了层层设置,使其相互牵制,并直接向皇帝负责,通过这一系列设置,极大的消除了威胁皇权的各种隐性因素,使得宋朝的中央集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宋朝以“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作为治国的基本国策,也对其司法制度也产生了影响,其中鞫激分司制度也是基于这一国策而出现的,充分体现了这一治国理念。鞫漱分司制度将审判机构的权力进行了分割,在司法官员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使得审判机构难以对皇权造成威胁,维护了皇权的至高属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公正,减少了司法腐败。1.1.2 重塑司法公正性唐朝灭亡之后经历了五代十国才进入宋朝。在五代时期政治格局混乱,各路军阀并起,缺乏统一的中央集权使得当时难以形成一定的司法审判标准,各种严法酷刑层出不穷,百姓苦不堪言。在中国司法发展史上,五代时期是最为混乱的时期,也正是由于其处乱世,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一统集权制国家,因而无典章可循。在廿二史礼记校正中以“视人命如草芥,动以族诛为事。”来对五代十国进行描述。因此,赵匡胤在建立大宋之后急需稳定民心,这也是历朝历代统治者上位之处的必备要务。在此过程中,如何重塑司法的严明性和公正性便成为了一大难题。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鞫献分司制度将司法官员的权力进行了分散,不再出现大权集中于一人的情况,为公正的司法审判提供了基础。可以说,鞫漱分司制度的建立是宋朝重塑司法公正性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恢复司法秩序,改善司法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1.3 宋代社会形势复杂宋朝一直试图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皇权,推行法制对各级官员进行分权和制约,使其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跨界。这种治国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鞫激分司制度的产生。与此同时,宋朝的立法活动也十分频繁,使宋朝的法律在一次次立法编敕活动中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就使得当时的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核对数量众多的法律条文,若是将司法审判权力集于一人,也势必使其难以应对,这时候就需要将检法议刑进行独立,使官员可以分担一部分任务。因此,鞫斌分司的产生也符合当时的法律形势。1.2 思想背景1.2.1儒家慎刑恤刑思想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儒家思想始终占据着最为重要的思想地位。这一现象一直持续到五代十国时期,伴随着社会的动乱和地方割据混战的冲击,社会上大多是以军权军法代替儒家的“德礼教化”。宋代建国以后,吸取前代经验教训,并重振纲纪,仍将儒家思想列为正统。在儒家思想中,仁、善、爱人是其核心思想,慎刑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儒家思想的基本要求。儒家慎刑思想源起于西周的“明德慎罚”。所谓的“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的指导思想。西周汲取商朝灭亡的教训,多关注人的现实德行,对于“天罚神判”的神权法统治进步得多。西周统治者认为,统治者应当关注民众的现实需求,重视道德教育、不滥杀无辜,为此,西周统治者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五礼”、“六礼”以及“九礼”,从而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在司法制度方面,西周统治者同样追求监督严格,防止出现专横专政、冤假错案,最终做到公正审判,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因此,鞫就分司制也是在符合慎刑思想的前提下出现的,通过对司法官员的权力分割,相互监督来实现公正审判,维护社会安稳的目的。c,°11.2.2宋代统治者的法治意识鞫i献分司制是宋朝法律制度中的一大创举,出现这一创举是建立在宋朝统治者的法制意识基础上的。宋朝的统治者认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宋太祖赵匡胤作为宋朝的开国皇帝,其自身也经历过乱世的动荡不安,亲眼见到在军阀割据的年代里人民生活的艰难。因此,其对于法制以及社会治理拥有着比后代皇帝更为深刻的体会和理解。因此,他改变了前辈对监狱诉讼的忽视,高度重视司法审判,并经常亲自记录在押犯。即亲自审理悬案或结案案件,为冤狱辩护,珍视清白,在监狱诉讼中表现出仁爱。因此在宋朝统治时期,历代的统治者都非常注重法制,通过法制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阶级矛盾。也正是由于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使得各级官员和百姓也都十分的尊重法律,最终使得宋朝的法治推行在历朝历代中首屈一指。也因此,宋朝皇帝的思想与支持是宋朝取得法律上辉煌成就的重要因素,是当时朝代构建法制社会的思想基础,鞫i献分司制正是这种思想下的产物之一。1.2.3宋代士大夫的人文精神士大夫群体是宋朝司法领域的重要支撑力量,是宋朝司法的实践主体。也因此,士大夫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样可以影响和推动司法制度的建设。在宋代,士大夫群体多出身于庶族,他们饱读诗书,掌握多项技能,对于各类知识都有涉猎。进入是仕途之后,由于出身原因,他们更能体察到黎民疾苦,也更能深刻的感觉到在乱世之下渺小的个人是如何被社会困苦所压倒。因此,这也是为何在经历了汉朝的强大和唐朝的繁盛以后,宋代的画风陡然一变,忧国忧民,法制情怀是宋代士大夫的座右铭,也是宋代司法制度的思想渊源之一。其对于宋代司法体制的建构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宋代士大夫既具有儒家的情怀,又是政治活动的主力军。他们改变了汉唐士人不熟悉官场、忽视监狱诉讼的缺点,努力建构司法制度,从体制到具体的政策实施,从书面的审判方式到现实的监狱建构,宋朝的司法发展较之前代更近了一步。提到宋代的司法官员,有一个不得不浓墨重彩予以描述的存在一一宋慈。宋慈作为我国古代法医学的集大成者,著有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对后世以及外国的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研究宋慈时,我们也应当立足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状况。在洗冤集录的编纂过程中,宋慈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体察人民疾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研判,同时吸收了其他士大夫的精华,甚至将其纳入自己的著作中,供后人参考。可见,宋代的司法官员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更具有鲜明的实践精神和法律素养。他们把刑罚和监禁看作是关系人民生活、人民拥护、国家建设的大事。2宋代鞫漱分司制的主要内容2.1 鞫端分司制度的机构设置2.1.1 中央司法机构设置宋代统治者吸取前朝的经验和教训,重视对于司法制度的建构和细化,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体系。在中央设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和御史台则负责审查和监督。由此便形成了宋朝司法审判机构相互制衡相互牵制的局面。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中,实行“鞫就分司制”,即将案件的审查与裁判相分离,也是宋朝司法制度的一大创新之处。通过该项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实现官员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以防范刑事不公、监狱不公和官员作弊,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在唐朝时期,大理寺的职能是“掌鞫狱、定刑名、决诸疑激”O旧到了宋朝时期,大理寺的职能只是审理地方以书面形式上报的案件:。然而,在元丰变法后,大理寺的职能设置又发生了变化。大理寺卿负责掌管鞫狱公事,分为左断刑和右治狱两大系统。宋史的有关记载也从另一个侧面间接”说明了两个体系的职责,元丰六年将左断刑分为断(鞫司)、议(激司),要求所有刑事案件都要先行审理,检查检察机关是否有管辖权,然后送往议司复议。右断狱则是设置了四案、二司和一推。刑部首要负责刑法、诉讼、奏激等相关事件。就大理寺而言,审刑院便是一道监察其行为的组织。审刑院的设立使得宋朝原本就复杂的司法制度更加复杂。(在职能上,其不仅分化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也对其他检法机关进行了分权与制衡。这一制度设计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多重保障。但与此同时,他也将宋朝“冗官”的本质展现的淋漓尽致。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检察机关的这一传统始于唐朝,并逐步沿用到宋朝。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由台院、殿院、察院三院构成,具体制度也较前代更加细化。三院所辖范围事项不同,分工合作,通归御史台管辖。其主要涉及各类案件的审查处理,负责的内容相对明晰。因此,宋朝司法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分权与制衡也可以从这一机构设计上窥见一斑。通过对御史台制度的建构,为宋朝鞫端分司制的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隙,也在审查裁判之后,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司法救济和保障的可能。2.1.2地方司法机构设置一国首都的安宁往往关系到四方的安定,且作为天子居所,京城地区的安全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增强统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历朝历代多在京城地区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案件的管辖以及地方司法的维护,但其毕竟不是中央直属的司法机构,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有别于一般的中央或地方司法机构。在京畿地区,南宋时期曾设临安府,北宋时也设有开封府负责京城地区的案件管辖。尤其是开封府,无论是在后世的文学著作亦或是当代的影视作品中,开封府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宋朝法律的发达与士大夫的法律素养之高。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无论是临安府亦或是开封府,也都折射出鞫端分司制的影子。二机构主要负责审判京畿地区上报的本辖区内的司法案件,并享有极大的权利,重大窠件可以直接奉旨奏禀而无须受到压制和制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临安府还是开封府,其职权之大,如果不加以控制就会失衡。宋朝的制度建构也很好的考虑到这一点,分别设左右两厅协助司法长官监督鞫瀛分司的审判过程。这对于权力的分化与制衡,以及统治权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地方上,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鞫端分司制度也可以在地方制度的设计中窥见一斑。在宋朝建国之初,宋太祖深感五代十国时期军法专横残暴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因此,在宋朝建立以后,其痛定思痛,决心改变这种局面。在地方上主要体现为,由中央统一任命文官担任地方审判官员,只理狱讼勘激而不问他事,主要的机构有: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马步都虞侯、同理参军等。这些机构虽然在名称上有所变化,但其主要的职能并未发生过多地改变。这也体现出宋朝对于司法制度建构一脉相承的特点。同时,除了对于具体审判程序的重视,宋朝也十分注重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因为定罪量刑是对犯罪人亦或是当事人影响最大的一个司法环节,所以对其规定应当更加慎重。因此,宋代对于定罪量刑有着十分严密细化的规定,讲究援法定罪。其不仅对援引法律的类型有所规定,对于具体的法条以及引用的顺序和内容也有规定。因为宋朝的繁文缗节非常之多,因此法律体系也十分庞杂。加之以严密的司法程序规定,对于司法官员的负担是十分之大的。在这种压力之下,司法官员必须谨慎断案,工作难度陡然上升。因此,现实的困境也要求宋朝的司法机构设置应当作出调整。因此,司法制度的设计倒逼司法机构进行权力的分化和制衡,在剥离审判权和督盗贼之责之外,便只剩下检法断刑权。这对于减轻司法行政官员的断案压力,确保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2宋代鞫漱分司的具体适用3. 2.1鞫司适用的司法程序鞫司,又称为推司、狱司,专门从事刑事、监狱工作,主要是负责对于案件的审查,证据的搜集以及整理,从而更好地查明案件。(1)查验取证。司理参军作为州级法定检验官,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是通过一系列巡视活动,对案件现场进行搜查,获取案件审理的初步证据。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真相最终能否浮出水面,关键是要看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准确。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通过实地调查,可以接触到案件的第一手信息,并且通过相关的手段和程序,顺藤摸瓜,进一步查找到其他关键性证据。(2)案件审理。案件的审理是司法审判环节中最为关键的一步,他也决定了是否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因此,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宋代统治者事先建立了规范制度,以控制法官的行为,避免错误的发生。第一步是传唤犯人出庭受审。根据犯人的不同身份,有不同的传唤要求。第二步是调查参与审判的官员是否需要回避。如果有亲友或敌视,需要调任其他官员。第三步是长官亲审,这里主要强调法官的履职,从而明确法官的责任,敦促其正确办案,从而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有效的减少冤家错案的发生。第四步是勘鞫,宋律要求推鞫官按照诉状照实勘鞫。I并且规定了对于重罪犯审查的例外情况。(3)案件结案。通过上述几个步骤,司法官员大致可以对案件进行一个比较清晰全面的评估。通过对事实的汇总以及对证据的验证,清理,笔录口供,最后结案。4. 2.2漱司的司法程序i献司,又称法司,主要负责对已查明的犯罪事实,通过检索相关的法律条文,从而提取出适用于本案的部分,经集体决议以后,确定是否进行适用。在宋代,法律制度较为发达,法律的类型也十分之多,其中既有统一的法典宋刑统,又有散落的法条,既有前世确立的法律体系,又有后代因时因事进行的发展变化,不仅体系庞杂,而且内容也十分复杂。对于法官来说,其不仅要在众多的法条之间进行检索,从而确定适用于本案的法条,又要避免不同效力层级以及新旧法律之间的冲突,这大大增加了宋代法官工作的难度。因此,需要有大量的司法辅助人员去帮助司法行政官员完成细碎而又繁琐的工作。(1)检法。所谓的检法,是确保办案公正的另一重重要的保障。它是指在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以后,其他未参加审判,且按照司法程序无需回避的法官对罪犯进行重新提审,且派专职人员予以记录。如果罪犯认罪伏法,且法官的审判合理准确,则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如若罪犯拒不认罪或者翻供,审判程序就会重新启动,并根据案件情节的轻重以及其他的因素,进行一一的记录,以防止司法官员擅自审判等其他现象的出现。(2)断刑,所谓断刑,是指司法参军的职能,其中之一是,在检索案件时,司法参军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对适应法律提出意见。但这一程序并不是必要的程序。第二点是,在审查案件时,对于案件事实明显有疑的案件,可以依职权进行驳正,即使该案件已经上报,也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所谓的驳正,是指司法参军在检法过程当中,对于案件事实不清且有疑问的案件,有权进行反驳和侦查。由于案情的不同,批驳可能与量刑相互渗透。3对宋代鞫派分司制度的评析为贯彻中央集权与分权的思想,宋代统治者在讯问制度与内部制度之间设置了制约的前提条件,从而实现了权力的制约。这对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及防止司法的专断和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由于制度的设计较为繁琐,程序也多复杂,对当时的司法审判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4.1 积极作用由于鞫i献分司独特的审判分离制度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使得宋代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最受人瞩H的朝代。首先,鞫i献分司可以避免刑狱冤滥,保护司法的公正性。从古至今,司法审判制度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公正性也决定了国家的凝聚力。要让审判制度能够正确落实,就需要对审判的各个环节机构进行分权、监管、制衡,方能维护其公正性,使公众能够对其产生信任,最终才能发挥审判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其次,鞫激分司可以援法定罪,提供裁判根据。在对犯人进行审判时,法律条文是最重要的断罪依据,可以决定犯人的罪责轻重。宋代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并设置了非常周密的法制条文,体现了其先进的法律理念。但也因为其法律条文过于周密和繁琐,也为审案官员在检索法律条文进行断案时带来了极大的困扰。鞫激分司将审理和判决进行分割,由专人进行检索法律条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官员的工作量,有助于其提升审案的效率和准确性。最后,鞫激分司的制度设计可以提升司法职业化趋势。宋代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学家,但司法分治制度的推行、审判与判决的分离、司法权的制衡以及专门检法人员的出现,使其有了司法职业化的趋势。5. 2消极作用制度的功能是使人类社会产生进步,其本质在于实现组织化和活动化。虽然鞫激分司制度使宋代的审判体系变得更加周密和公正,但也因为过于周密而使其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许多弊端。首先,鞫献分司制度致使权力失衡。在中国封建社会期间,司法审判制度是为了保护皇权而存在的。在这一过程中,皇帝可以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最高管辖权。在皇权专制下,司法审判将会变成中央集权制度下的工具,皇帝的好恶直接影响审判的结果,由于缺乏有效制约,最终必将导致审判制度的混乱。其次,鞫漱分司制的前提过于苛刻,影响了办案效率。鞫献分司制将权力进行分离,虽达到了分权制衡的作用,提高了审判的质量,但由于审判程序的严格界定和司法权的细化划分,一旦出现关键问题,所有案件的审理都会受阻,法官容易受到控制,影响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再次,鞫献分司制度未能改变司法的行政属性。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才是统治国家的有力手段,司法审判不过是维护中央统治的辅助工具,是其行政机构的一个分支。皇帝有着最高的法令审判权,这严重侵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制约了审判机构的正常运转。鞫激分司制度也是如此,只能制约下属官员而无法制约皇权,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最后,鞫i献分司制度也有其弊端。比如,在审判质量的衡量上,审判的质量大多取决于审判人员上位的操纵者,在这种由操纵者介入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司法的腐败和专断。尽管鞫激分司的制度设计已经十分完备,但若没有公正的执法者进行维护,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而且在实际案件中,大多数官员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仓促结案,很容易形成冤假错案。4宋代鞫派分司制度的现代启示鞫漱分司制度的设计就是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防止司法的专断和腐败。这也为后世的冤假错案追查以及补救提供了制度借鉴。5.1 保障审判程序的公正在古代,由于科技以及审判制度的落后,除了能够找到切实有效的物证以外,对于案件的审判多停留在口供阶段。但无论是未经过检测的物证,亦或是屈打成招产生的口供,都不利于正确探寻案件的真相以及准确的定罪量刑。重刑之下必有冤狱,在没有其他切实有效的措施可以审判案件的情况下,残酷的刑讯手段也变成了不得不用的“必要手段”,而这一制度,不仅仅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抹去的痛苦,并且很难在事后得到救济。在我国法律及刑讯手段尚不完善时期,冤假错案屡见不鲜。有鉴于此,我国大力改革执法过程中的冤假错案侦查制度。在立案过程中,要实现接案与立案分离,加强立案追诉,杜绝立案阶段的法律不公现象。在证据方面,要注意严格按照证据程序对证据进行收集和调取,对于非法证据进行排除。通过在立案之初扩大证据范围,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可能性,从而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发展过程中长期重视实质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只有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司法才能更加透明,更加具有公信力。6. 2建立法官终身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渎职责任追究,有利于降低司法滥杀现象,消弭以往错案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审判公正的必要措施。也就是说,无论问题发生的时间、职务和职务的变动,法官都应该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建立法官终身责任制对保障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下功夫,更要各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相互配合,只有这样,司法才能更合理,更加具有公信力。结语鞫i献分司制是我国司法体系完善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创举,本文由宋朝的社会背景出发,探求鞫i献分司制形成的深层次的社会与文化因素,并结合宋朝中央与地方的机构设计以及制度架构,找寻鞫漱分司制的剪影。由此,我们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出,宋朝鞫漱分司制的设立深刻的体现出了宋朝司法制度的复杂性和严密性,密网背后蕴含的是宋代士大夫忧国忧民和法制素养的高超,以及统治者避免权力的集中和腐坏。从客观上讲,鞫漱分司制对于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对于我们研究中华法系中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以及人文关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代,鞫激分司制也能够带给我们很大的启发,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参考文献1徐道隆.徐道隆法政文集IxI.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97.2陈玉忠.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闺.人民出版社,2013:31.3吕志兴.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独特设计J.人民法院报,2012,7(05):31-32.4邢琳.宋代地方官司法问责制及其特征J.许昌学院学报,2018,37(05):77-82.5宋李煮.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1995:382.张文勇.宋代司法公正如何保障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46(03):119-124.7清赵翼.廿二史礼记校正M.中华书局,1984:478.8宋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IM.中华书局,1961:666.9戴建国.宋代鞫、潮、议审判机制研究一一以大理寺、审刑院职权为中心J.江西社会科学,2018,38(01):114-120+255.10宋张方平.张方平集M.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150.11宋李煮.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1995:3455.1986:506.1977:3899.1977:3900.1977:3901.1986:572.1986:1439.12马端临.文献通考M.中华书局,13元脱脱等.宋史M.中华书局,14元脱脱等.宋史M.中华书局,15元脱脱等.宋史M.中华书局,16马端临.文献通考M.中华书局,17马端临.文献通考M.中华书局,18窦仪等.未刑统M.中华书局,198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