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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1-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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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1-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docx

    附件3湖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一、提前指导服务申请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申请人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知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申请人。二、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申请人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人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消防、城建档案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申请人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0版)(湘质监统编)或按照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0版)(湘质监统编)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工程审批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申请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申请人。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申请人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人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三、档案归档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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