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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XX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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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XX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docx

    2023年XX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XX)10号)、XX省财政厅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72号)和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6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2023年全县计划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3000吨以上。二、推广重点和补贴对象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包括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水稻等作物。重点支持对象为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指全年复种粮食作物50亩以上、设施蔬菜5亩以上、露地蔬菜10亩以上、水果茶叶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以下简称“农户”)。三、商品有机肥质量标准本项目所指的商品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和生物有机肥,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性风险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垃圾等)、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要求的产品。四、补贴标准商品有机肥补贴标准为300元/吨。五、供肥企业的确定实行供肥企业备案制。供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肥主要原料须来源于本省(须提供原料来源证明),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组织机构健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XX县供肥的企业,须填写XX县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表(附件1),并在2023年9月15日前向XX县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站报备,备案名单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上统一公不O六、购肥流程(一)农户申请。农户填写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到种植地块所在乡镇申请。农户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权证或流转清单等证明材料作为种植面积依据。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购肥发票日期作为购买日期,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为一周年。(二)乡镇核实。乡镇负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表经乡镇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报县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站,一份自行留底。(三)县级统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上报的申请数量,结合年度推广任务数,进行统筹安排。申报数量超出目标任务数时,以发票时间为准,任务数范围内购买的按300元/吨给予补贴,超出任务数部分视财政资金情况给予补贴。(四)肥料采购。农户自主采购,从已备案的供肥企业购买肥料。农户购买肥料后,需保存好购肥发票、送货单和汇款凭证。七、补贴发放(一)乡镇核实。乡镇负责人员根据申请表、购肥发票、送货单、汇款凭证等资料,对辖区内的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数量进行核实和汇总(附件3),并进行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应用作物、应用面积、购肥数量、补贴数量和补贴金额等。应用汇总表经乡镇签字盖章后连同公示照片、购肥发票、送货单、汇款凭证等资料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以前和2024年5月31日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站。(二)补贴发放。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确认上报的材料建立台账,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事关农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1、县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站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县农业执法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做好抽查工作;2、各乡镇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和上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发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大力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3、县财政局做好资金配套支持及补贴资金的审核、监管、拨付等工作。(二)加强质量监管。供肥企业要对每一批次商品有机肥进行质量自检,并附上出厂合格证,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依法组织对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商品有机肥产品投诉举报机制,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经核实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建立供肥企业信用档案,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和省农业农村厅。(三)加强供肥监督。1、建立由县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站、农业执法部门、乡镇农技工作人员、商品有机肥企业及购肥农户组成的“XX有机肥推广”微信群,每一车有机肥出库前拍照上传微信群、到货后拍照上传微信群,以便监督。(要求使用手机APP“水印相机”)。2、实行供肥抽检制度。县农业执法部门不定期对供肥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进行抽检,确保商品有机肥的质量。3、实行留样核查制度。供肥企业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留样保存,以备质量核查。(四)规范资金使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五)严肃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九、实施期限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至2024年5月31日为止,原方案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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