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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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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docx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区县(该简称含自治县、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单独建立、整合现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的,各类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含志愿者)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建立健全统筹建设、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打造专业引领、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及时研究解决队伍建设、管理、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督促、指导相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第五条(队伍架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含市应急管理局专业应急救援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和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总队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建设,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和救援任务需求组织建设。区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含区县应急管理局专业应急救援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和区县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队作为总队的组成部分,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县政府共同组织建设;区县级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县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风险特点和救援任务需求组织建设。乡镇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即乡镇(街道)专业应急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第六条(地方标准的探索制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探索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地方标准。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总队的建队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以下条件建设总队:(一)配备300人以上、平均年龄40岁以下的应急救援专职人员;(二)配备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和训练场地。办公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调度室、装备检测维护室、电教室、装备器材库和救援车库等。各类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开展业务活动及相关辅助活动的需要,具体使用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三)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等;(四)实行总队长负责制,设总队长1名,总队政委1名,副总队长2名,总工程师4-6名,以及必要的通信保障人员、医务人员、宣传报道人员、设施设备维保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五)按规定设置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岗位;(六)具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总队运行机制、调度指挥机制、协同联动机制、交流合作机制、值班值守制度、训练演练制度、培训考核制度、一日生活制度、表彰奖励制度、职业保障制度等。第八条(支队的建队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县政府应当按照以下条件建设支队:(一)配备30人以上、平均年龄40岁以下的应急救援专职人员;(二)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参照总队建队要求,配备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训练场地以及装备、器材、防护用品;(三)实行支队长负责制,设支队长1名,支队政委1名,副支队长1名,总工程师1名,以及必要的通信保障人员、医务人员、宣传报道人员、设施设备维保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四)按规定设置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岗位,国有企业编制可市、区县两级统筹使用;(五)具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支队运行机制、调度指挥机制、协同联动机制、值班值守制度、训练演练制度、培训考核制度、一日生活制度、表彰奖励制度、职业保障制度等。鼓励区县各支队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有利于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其他规章制度。第九条(大队的建队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条件建设大队:(一)配备15人以上的应急救援专、兼职人员;(二)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训练场地、装备、器材、防护用品等。(三)实行大队长负责制,设大队长1名,大队指导员1名,副大队长1名;(四)合理安排岗位用工性质;(五)针对大队运行、调度指挥、协同联动、值班值守、训练演练、教育培训、一日生活、职业保障等建立综合性规章制度。第十条(总队建队指导)总队应当对支队、大队建队事宜进行清单式、模板化的业务指导、督促。第十一条(行业专业队伍认定程序)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申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认定;区县级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县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审核,报区县政府同意后认定。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以同时被市、区县两级认定为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二条(行业专业队伍建队要求一市级)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条件建设的应急救援队伍,可以认定为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一)该队伍依法登记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二)配备30人以上、平均年龄40岁以下的应急救援专职人员;(三)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具有5年以上抢险救援工作经验;(四)有固定营房、训练场地等基础设施;(五)具备承担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六)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顺畅。第十三条(行业专业队伍建队要求一区县级)区县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条件建设的应急救援队伍,可以认定为区县级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一)该队伍依法登记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二)配备20人以上、平均年龄40岁以下的应急救援专职人员;(三)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具有2年以上抢险救援工作经验;(四)有固定营房、训练场地等基础设施;(五)具备承担较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六)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顺畅。第十四条(行业专业队伍建队要求一重点行业领域)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灭火、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道路交通、生态环境、医疗防疫、气象、电力、燃气、通信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第十五条(职业条件优先资格)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优先吸纳退役军人和具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的人员。第十六条(内部备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进行年度内部备案。大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县级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备案的具体事项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规定。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七条(队伍管理总体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规定开展党组织建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当加强思想理论学习、战斗精神培育、作风纪律教育,制定完善的机制制度。应当加强与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报告和对接有关工作。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切实提高队伍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确保队伍有力有序正常运转。第十八条(组建单位对队伍管理总体要求)各组建单位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强化队伍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统筹指导协调;对总队实施直接管理,其中,对各区县支队的队伍管理交由区县应急管理局直接管理。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统筹指导协调;对支队实施直接管理,对大队加强指导、督促。第十九条(队伍调度机制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原则上,总队由市应急管理局直接调度,支队原则上由区县应急管理局直接调度,大队由乡镇(街道)直接调度。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度,区县应急管理局可在区县范围内统筹调度。上级实施统筹调度时,下级的直接调度需优先服从上级统筹调度。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国家有关部委直接调度指令外,原则上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接受本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调度;区县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直接调度指令外,原则上由区县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接受本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调度。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原则上通过书面调令形式调度。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下达口头调度指令,事后补办书面调度指令。第二十条(队伍报备、指挥机制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上级部门直接调度指令时,应将出动的救援人员、装备、路线、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情况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参与跨省市应急救援任务时,须同时报备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同意;参与跨区县应急救援任务时,须同时报备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区县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县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同意。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及装备,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向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第二十一条(协同联动机制建立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将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统一指挥调度体系,提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省市、跨区域、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等救援力量的协同作战能力;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救援力量开展培训交流、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拉动实训、达标考核等活动。第二十二条(交流合作机制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交流合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十三条(值班值守制度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响应作用。总队(支队)实行值班领导、值班值守队员24小时在岗在位,每日值守队员不得少于总队(支队)总人数的70%,在防汛期、森林防火期、灾害事故多发期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等敏感时期,值守队员不得少于总队(支队)总人数的90%o第二十四条(训练演练制度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训练大纲、训练和演练年度计划。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和训练计划安排,开展技能、体能等训练;针对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和救援任务需求,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应急预案和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桌面推演或者实战型演练。总队(支队)开展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大队、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五条(培训考核制度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培训制度。根据应急救援主攻方向和应对的重点灾害事故类型,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不同队员分层级进行培训,建立培训档案;重点加强应急管理、紧急救护、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应急救援装备使用、案例分析及实操练习、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培训内容;总队(支队)队员年度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学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包括对队员个人和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考核。对总队、支队队员的个人考核,由总队统一制定考核制度,总队、支队分别组织实施;对总队、支队的考核,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制定考核制度,市应急管理局或者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区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大队及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六条(一日生活制度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规范日常工作、生活秩序,落实准军事化管理,制定一日生活制度。大队(支队)须严格执行包括起床、早操、内务整理和洗漱、早餐、操前准备、上午操练课、午餐、午休、下午操练课、晚餐、收看新闻联播、晚间活动、晚点名、洗漱、熄灯休息内容的一日生活制度。第四章队伍保障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按照组建单位自筹、政府补助、分级负担、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运行保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训练、演练、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在经费、办公与训练场地、应急装备与设施设备、职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统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标志标识、救援服装、装备设施和专业车辆涂装。第二十八条(过程中保障)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过程中,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提供充足的业务支持和必要的生活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采取资金补助、物资装备调拨等方式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第二十九条(救援补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可以将装备、器材等的损耗情况以及因救援产生的相关费用,向调度该队伍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领域)部门申请补偿。应急救援补偿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三十条(人员的职业保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职业保障,增强职业荣誉感,提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职人员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权利,以及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健康体检等权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还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第三十一条(人才保障)鼓励高校开设应急救援相关专业,鼓励依托重庆市安全科技学院、万州职业学校等院校进行应急救援专业人才的定制化培养。第三十二条(表彰奖励、医疗抚恤)对在应急救援、比武竞赛、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要积极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广泛宣传社会应急力量在应急工作中的成效和典型事迹,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烈士评定规定,评定为烈士。探索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定点救治制度。鼓励市、区县相关公立医院对在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实施绿色通道、优先诊疗。第三十三条(车辆通行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时的快速通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通行条件,各交通道口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优先放行。协调铁路、民航等运输行业在高铁站、机场等场所设立应急救援优先通行通道。第三十四条(通信、电力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等依法依规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时的通信、电力保障。第三十五条(税收、保险、慈善)各级政府要落实救援装备、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免除投资回报率考核等经济政策。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推广应急救援人员保障的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探索依法设立重庆市应急救援人员专项帮扶基金会,对在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给予救助。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更名为专业应急救援支队、专业应急救援大队。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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