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澄市监罚告(2023)03-106号孙延山: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从事柴油零售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10月27日晚上20时许,你驾驶牌照为赣E54103的油罐车(装有0号柴油)停在江阴市芙蓉大道西段江阴金荣蛋鸡养殖场北门口准备第二天卖柴油。10月28日下午14时40分许,杨伟兴(微信账户:WXiCUnIeeOfjjPgPt22,微信昵称:一人一车闯天下)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你(微信账户:WXid6e52jy5ozzc22,微信昵称:山野农夫)要购买柴油,通话结束过5分钟后杨伟兴驾驶一辆牌照为苏BW3677的货车来到你油罐车处,你就从油罐车上取出油枪开始加油,当加了约356.5升柴油时被江阴市公安局利港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你被民警当场传唤至江阴市公安局利港派出所接受调查,油罐车被扣押。上述柴油售价为7.5元/升,销售金额计2674.1元,因被查后交易终止你未收到加油款。经查,你涉案柴油经江阴市公安局利港派出所抽样送检,经检验品质合格,其闪点(闭口)为67.5。06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现查明,你零售柴油未取得成品油的经营许可你未能提供其经营柴油的购进及销售的合同、票据、记账凭证。你未至本局接受调查,无从轻从重理由,综合全案从立法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裁量,拟对你按适中的幅度进行处罚。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无证经营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成品油的行为,根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四)项之规定,责令你停止经营,拟对你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国林、郑好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9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