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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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10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服务(2022)2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服务型制造转型提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经信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年4月20日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以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服务(2022)2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二)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方向和路径,制造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制造出售产品为主向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转变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全要素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三)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四)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遴选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主要围绕相对成熟的服务型制造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共享制造、定制化服务、数字化赋能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文化赋能服务、工业电子商务等模式。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六)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推荐审核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厅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进行管理和服务。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的推荐及初审工作,并做好培育和服务等工作。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二、基本条件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共性条件1 .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 .申报主体应具有鲜明的服务型制造特征,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能力,其服务型制造模式符合国家和省鼓励引导的发展方向。3 .申报主体在2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及以上。(二)专项条件1 .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征的制造企业;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其模式应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对推进发展服务型制造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条件(4)至(7)的4项条件可选2项同时满足):(1)正常经营满3年;(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3)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或服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4)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5)上年度利润率不低于全省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或近2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速不低于10%;(6)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7)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及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含版权)5项及以上。2 .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面向制造的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机构),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既可以是针对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以是针对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服务模式、经验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1)正式投入运营时间满2年;(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O万元;(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或服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非制造类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4)近2年每年服务企业家数平均在10家及以上(指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的数量);(5)具有集聚技术服务资源和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长期合作的服务机构5家及以上,形成较完整的服务链;(6)专职从事服务业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三、工作程序(一)申报主体通过指定的网络平台向所在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随年度申报通知印发);2 .申报主体发展服务型制造说明材料;3 .其他申报主体认为与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二)各县级经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网上受理和初审,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纸质材料报所在市级经信部门;各市级经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审核,并将推荐文件和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厅。(三)省经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增加答辩或现场查验等环节),择优确定拟入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四)拟入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发文公布。四、变更或撤销(一)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级经信部门报省经信厅备案。(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1 .申报主体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2 .申报主体调整发展战略后,服务型制造特征不明显的;3 .申报主体自行要求撤销的;4 .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的;5 .申报主体有违法行为或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三)撤销后的申报主体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如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采取纳入不良信用名单等惩戒措施。五、培育扶持(一)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梯度示范培育机制,加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力度。各市、县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市、县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遴选工作。(二)鼓励各地创新政策工具,对探索开展服务型制造的企业给予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可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支持。(三)省经信厅适时开展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监测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示范主体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四)支持示范主体不断创新探索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各地应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五)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原则上要求在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择优确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要求在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择优推荐。(六)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对山区26县所属企业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条件可降低至70%。六、附则(一)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中“专项条件有关概念的解释:1 .近2年平均增速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2 .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二规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Xlo0%(数据采用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12月份累计值)。(二)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