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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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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docx

    会计实务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商事登记效率,规范网上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网上商事登记活动。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名称核准、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登记等商事登记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商事登记机关实行网上受理、审查,颁发电子营业执照或电子登记通知书,保存电子档案的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模式。第四条申请人办理网上商事登记时,应当对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网上商事登记办理流程分为:申请人注册、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决定和存档等环节。第六条申请人首次办理网上商事登记时应当在商事登记机关的门户网站上进行用户注册填写真实、准确的基本身份信息,并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确认。第七条申请人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后,选择拟办理的业务类型,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章程、股东决议、任免文件等电子申请资料,并由所有需要签名的人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申请。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申请人也可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由银行及其他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第九条在深圳经济特区登记的商事主体,经有权签字人授权,该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第十条申请人一经电子签名,即视为其亲自提交了电子申请材料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认可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内容。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在有关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更正或补正后可再次提交,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不属于商事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在有关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颁发电子营业执照或出具电子登记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电子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登记通知书和电子登记驳回通知书等经过商事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应当保存在其门户网站上,申请人可登录该网站免费查询其电子营业执照及相关信息,并可复制使用。商事登记机关也可将电子营业执照载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可供在已开通电子政务相关功能的政府部门办理业务时使用,由申请人自愿申领。第十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可依申请人申请颁发纸质营业执照或纸质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以及办理注销登记的,如果原已领有纸质营业执照,应当缴回商事登记机关;未缴回的纸质营业执照,由商事登记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第十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商事登记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保证申请人持有的数字证书的信息安全,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做除身份认证功能以外的其它用途。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实行网上商事登记:(一)申请人无法实现电子签名的;(二)申请人不能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业务的;(四)暂不具备网上商事登记条件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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