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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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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docx

    会计实务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深圳市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第四条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企业已在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第六条企业按照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第七条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第八条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公告,经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签署的解散公司的决议或决定;(三)全体股东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四)注销公告。第十条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四)注销公告。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投资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三)注销公告。第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机关收到异议情况后,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商事登记机关对异议情况只做形式审查,其真实性由异议提出人负责。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商事登记机关相关异议情况,未及时告知的,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第十四条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限届满,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注销信息,并公告企业营业执照作废。第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一)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二)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理的;(三)存在其他原因确需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商事登记机关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简易撤销程序。简易撤销程序另行规定。企业恢复其主体资格的,不影响债权人主张企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将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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