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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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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第三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和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第四条以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第二章评标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反映评标讨论中的焦点分歧。(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受招标人邀请作为评委代表列席定标委员会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情况。第六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三章定标第七条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第九条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和前期考察结果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第十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方法。定标方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清查核实。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形成清标与考察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有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并以随机方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第十三条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三)曾因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中标候选人企业信用信息状况。对被列为“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信用湖北”信用黑名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http:/WWW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第十五条定标会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而需延期进行的,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第十六条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定标场所不局限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第十七条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集体签字。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九条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保康县、夷陵区、竹溪县、沙洋县、武穴市、宣恩县等6个评定分离试点先行区可以继续结合本地实际深化评定分离改革探索。其具体改革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当地自主制定的改革措施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鄂公管函(2022)24号)同时废止。附件: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示例)2 .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3 .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4 .承诺书(示例)5 .定标报告(示例)6 .关于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附件rar附件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示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口是口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的数量多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10.9评定分离特别规定1.定标方法:O2.定标前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O3.定标会中标候选人答辩要求:O附件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名称组建时间定标委员会成员情况序号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备注123456789定标监督小组(签字/时间):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1 .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组长、成员名单、宣读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签订承诺书。2 .招标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如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清标和考察的,还应介绍清标和考察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参考要素的基本情况表、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3 .如招标文件规定需要答辩的,定标委员会需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进行答辩。4 .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5 .定标报告。根据定标结果形成书面定标报告。承诺书(示例)我作为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在此郑重承诺: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及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2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地为本项目提供真实、可靠合理的定标意见,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 .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守定标过程中所有商业秘密。4 .遵守定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自觉抵制定标过程中一切不正当要求。5 .严格遵守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当发现自己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时,绝不隐瞒,主动回避。6 .自觉抵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7 .自觉服从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和处分。承诺人:承诺日期: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定标报告(示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招标编号: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时间:年月一、定标概况一览表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四、定标办法五、定标情况六、定标结果七、附件一定标概况一览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编号定标会时间及地点时间:地点:定标会主持人定标会记录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监督小组组长定标方法中标候选人名单(不标明排序)定标会议资料L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有)2资格预审报告(如有)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4 .评标报告5 .清标与考察工作方案(如有)6 .清标与考察报告(如有)7 .定标会议议程8 .中标候选人答辩工作方案(如有)除1-4项外,上述资料应作为定标报告的附件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在定标中承担的工作联系电话123456789三、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在定标中承担的工作联系电话12345四、定标办法五、定标情况备注:简要概述定标会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时的价格比较情况;2 .采用票决数量定标法或票决计分定标法时的记名投票及打分情况(附记名投票表);3 .采用集体议事法时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情况等;4 .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六、定标结果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编号第一中标候选人(按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四中标候选人第五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组长签名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签名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监督小组意见及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年月日七、附件(一)清标与考察报告(如有)备注:清标与考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参与清标与考察人员名单;2 .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3 .清标与考察的时间地点;4 .清标与考察的情况与结果,考察意见。(二)中标候选人答辩记录g11有)(三)其他资料关于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就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订的背景及依据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精神,营造公开、公正、公正、诚信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我局牵头起草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办法起草过程办法起草工作由我局牵头负责,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2022年底我局对全省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地区总结了工作经验,对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2023年5月、6月分别到宜昌、荆州、荆门、潜江等地开展调研,了解各地在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和今后要克服的问题。我局于7月底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中。三、相关内容的说明办法共四章节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内容,包括起草依据和原则、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定标原则。第二章评标共二条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结果公示规定。第三章定标共十三条内容,包括招标人的法定职责、招标人如何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定标监督小组的组成。定标方法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开展清标与考察的相关要求。招标人如何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定标过程中信用应用。如何召开定标会。定标场所的规定和要求。定标报告相关规定。中标结果公示要求。第四章附则共三条。包括特殊情形、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办法的主要亮点是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为根本目的。四、需要说明的事项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相关改革举措均符合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没有违法设置强制性措施,没有违法减损相对人权益,没有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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